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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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病理学犯罪理论

犯罪心理学在进入科学发展历程之初,精神病理学是其主要的学科取向,即精神病学者与医生从临床精神病理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与机制。

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主张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个体的精神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病态人格(即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力障碍(即精神发育迟滞)以及其他由中毒(即精神药物、酒精等)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其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病态人格说与低能说。

一、病态人格说

该理论认为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在难以改造的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德国精神医学家施奈德主张,病态人格的一般特征是:低级的欲望强烈而缺乏适当调节或抑制力薄弱;情绪不稳定,对刺激的反应不均衡,常因小刺激而激起大反应;意志缺乏独立性与坚持性,极易为他人左右;缺乏同情心、良心和罪责感,好显示自己,利己、残忍;不负责任,反社会性强,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他们最显著的一般心理特点是缺乏道德感、反社会性强。这些心理与行为特征、犯罪心理的关系密切,是导致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源。

一般认为,在习惯性犯罪人、累犯中病态人格的比例较高,而在初犯、一次犯(指一次犯罪后15年内没有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病态人格的比例较低。比如,日本1970年一项调查表明,在刑事收容所中,被判定为病态人格者的一般比例为6%,而初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仅占1.6%,二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5%,三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8.1%,四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9.8%,五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12.1%,六至九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18.2%。十次以上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23.4%,即被收容次数越多者,病态人格所占比例越高。[1]又如,罗宾斯等学者做了一项流行病学调查,在美国成年男性当中,病态人格的发生率为3.4%至4.9%,女性则少于0.7%,而在监狱中的犯罪人却有10%至30%属于病态人格患者。

现代犯罪心理研究中,该理论的支持者继续沿着精神病态学的学科方向,并与脑神经科学紧密结合,探讨犯罪(尤其是极端的暴力犯罪、性犯罪)的神经学、精神病学机理,如加拿大精神病学者 R.黑尔的精神病态研究、美国精神病学者斯通对暴力犯罪人邪恶等级评定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对此理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则否认病态人格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等人认为,病态人格的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学者的调查结果有相当的出入,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是不妥当的。精神医学家希利在调查4000名少年犯时发现,其中70%以上均是精神正常者。

犯罪人中确实有一部分是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在社会生活中,病态人格等精神异常的个体由于其社会适应能力缺陷,更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而发生犯罪行为,但该理论在解释整体犯罪现象、研究取样及诊断方法等方面存在以偏概全的不足。它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对于病理性犯罪而言),也存在忽视犯罪人社会性原因的片面性。

二、低能说

低能说(theory of feeble mindness doctrine)的创始人是美国学者戈达德。1912年他用智力测验法测试了新泽西州少年感化院的少年,结果表明,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9%至89%是低能者。因此,他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者。

但是,其他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与之不尽相同。如伍德沃德的研究显示,犯罪人的平均智商仅低于正常人大约8个百分点。而学者登克沃斯基的研究指出,仅约有2.5%的犯罪人存在智能不足现象。不过随着研究方法和工具的科学化,已经逐渐证实了犯罪人中的低智商者虽然没有以往认定的那么多,但是犯罪人中确实存在比正常人口拥有较高比例的智能不足现象,而且会因犯罪类别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智商水平。低能者经常实施的犯罪是盗窃、纵火和性犯罪。

低能说是犯罪心理学早期研究中生物学取向的发展,与犯罪遗传说、体型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常说的观点有明显的联系。如受到早期关于达格代尔犯罪家族研究的影响,戈达德对卡利卡克家族(Kalikak家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之后宣称,犯罪性和低能是一种退化状态(degenerate state)的两个方面,所有的低能者都是潜在的犯罪者,低能是由隐性基因(recessive gene)造成的,隐性基因遵循正常遗传规则遗传。

应当承认,智力低与犯罪有关,是影响个体犯罪的因素之一,因为智力低者表现为判断力和理解力差,缺乏自主性,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和兴奋,故具有一定的犯罪危险性。此外,他们缺乏学习新事物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所以常常容易成为社会竞争中的落伍者,并较有可能受到他人的歧视和虐待,因此极易采取各类反社会的报复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

智力是个体个性中的认知因素,是犯罪原因之一,也会影响到犯罪行为实施的模式。但是,此观点不能较好地说明犯罪动力形成与其他因素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机制,更不能证明智力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也不能解释职务犯罪、白领犯罪等智能型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