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
通过对上文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认定的传统路径和现代模型的阐述,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认定是一项非常浩大、艰辛的命题。严格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并非一项法律概念,此“责任”也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承担。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理解、基础理论适用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责任性质认定体系,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至今难以得到统一的原因之一。
而在我国学者在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属性这一命题争论不休之时,欧洲学者似乎已经放弃了对这一问题的探索,转而进行一种“实用主义”的研究——我们应如何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水平?其更热衷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路径而非责任属性的探讨。
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性分析直接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选择,我们既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性属性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应挖掘不同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演进,并由此引出本书的重要命题之一:当我们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应探讨什么?
(一)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性属性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综合性的责任,但传统路径下,对于企业责任的划分过于简单,而现代模型中,企业社会责任三个或四个方面的划分又存在划分依据不明的现实。据此,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性认定应包含两个维度:一是传统路径的讨论下,企业社会责任应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融合;二是现代模型的讨论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及权重会随着社会对于企业期待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衍生出不同维恩图的变形。
(二)超越企业社会责任定性的思考
其次,在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的定性之下,应重点关注,当我们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路径的时候关注点是什么?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层次内涵主要衍生出三项关注重点:一是在经济责任的范畴下,其关注的是企业如何创造更多的价值、如何保障股东或企业的经济利益,主要由经济理论、金融理论和市场机制予以关注;二是在法律责任的范畴下,其关注的是企业行为如何符合立法规定,立法部门应关注如何在部门法领域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企业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立法规定则应由监管部门和企业合规部门予以关注;三是在道德责任的范畴下,应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促进企业道德责任承担水平的提高,这一部分则需要市场机制和立法机制予以共同关注。
由此,尽管本书认可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属性,但关注重点始终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路径选择促进企业提高道德责任层次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下一章开始,本书将讨论现有的四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以及现有法律化路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