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本书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至今未能定分止争。但这一动态变化恰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源于不同时期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待,故其理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不同而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本书认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回应社会动态需求的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对其界定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一)主体界定:企业还是公司?

综观我国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的研究论文,不少公司法学者将英美法中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严格地直译为“公司社会责任”[51]。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也仅限制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然而,追本溯源,要想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舶来概念,应首先追寻英美法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关于“corporate”一词的释义。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corporate”一词的定义:“公司是指一个经法律授权、能够脱离于拥有其的股东而以(拟制)个人的方式运营、有权发行股份并长期存续的(通常是商业的)实体;依据法律规定建立,被法律拟制为区别其建立者的法人,能够独立于(建立者的)自然人永久存续,并依法具有权力的团体或组织。”[52]由此,该定义下,“corporate”一词包括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区别于自然人、能够长期存续的组织或团体,其并不局限于公司的形式。而在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对“corporate”的定义中,则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基础上将“corporate”进一步限缩为“具有营利性的”[53]组织或团体。法国立法同样将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民事公司,其中“民事公司包括建筑师公司、律师公司、会计监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专利顾问公司、公证人公司等。”[54]其更接近于我国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由此,在英美法及欧洲大陆法系的词源上,“corporate”一词的翻译相较中国法“公司”一词更为宽泛。故在我国语境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无需因为“corporate”一词的翻译而将讨论限缩于公司领域。

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八十六条明确了营利性法人的社会责任。此举标志着立法层面上社会责任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公司,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营利性法人的社会责任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在GB/T 36000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中,其主体也为“组织”而非“公司”。

基于对西方社会“corporate”一词的概念探讨和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及时追踪,本书认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不应局限于以往对《公司法》第五条的狭隘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不仅应包含公司,还应该包含其他类型的企业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甚至还应该包括合伙企业等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营利性目的的组织形式。

(二)内容界定:社会责任还是综合责任?

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的第二个误区在于对“社会”一词的理解。有学者采狭义的“社会”概念,坚持企业社会责任乃“超越法律责任”的观点[55],认为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责任形态,前者为自愿责任或道德责任,后者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在卡罗尔的“金字塔模型”或“三域模型”中,企业社会责任则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上位概念,其属于一项综合性责任。从国际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趋势上看: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源于社会对于企业行为的期待,故其不仅要求企业行为符合雇员、消费者、社区等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应符合供应商、政府等经济利益相关者和环境社会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立法对于企业社会行为规制的逐渐加强,法律化工具的不断丰富,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可持续公司法理论中更是明确指出企业的可持续性包括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环境可持续三个方面。基于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应局限于对“社会”一词的狭隘理解,其应包括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在经济、社会、环境、法律等方面行为的全部期待。

(三)性质界定:责任还是义务?

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的第三个误区在于对“责任”一词的理解。我国民商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包括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56]若以此角度观之,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前提应是企业违反了某项合同或法定义务。而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应为”或“不应为”特定的行为,其产生的前提在于法律或道德对于企业行为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非产生于法律领域。由此,其在概念上也并未完全遵循“法言法语”的要求。正本清源,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基于企业行为对法律或合同要求的违反,而是社会对于企业行为“应为”和“不应为”的期待。张文显教授在阐述“责任”的三重语义时也认为,责任的第一重语义在于一种角色义务,包括“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57]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责任,毋宁说其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综合体。

综上所述,在本书的语境下,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应满足利益相关者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需求的经济义务、法律义务及道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