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与法律化
作为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企业的出现被视为人类史上最为伟大的成就之一。尤其是在19世纪末期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垄断组织出现后,企业的力量已由传统的资本汇集、产品生产渗透到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然而,在推动科技创新、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企业的生产也带来了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彼时的社会不再放任企业追求以单一经济利益为导向的一元化目标,而是通过各种社会运动的方式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和丰富。尽管至今未能定分止争,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层次却在不断丰富。学者们逐渐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在于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期待的满足,其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故很难以文字的形式抽象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由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上,理论界弱化了“是什么”的教义学探讨,而加强了“怎么样”的实用主义论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上,理论界不再拘泥于自愿责任抑或强制性责任的简单划分,而构建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现代模型。在明晰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路径也呼之欲出: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上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多元性;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上的综合性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层次性。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挖掘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过程、发展特点,并提出本书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开放性、动态性界定观点;第二节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抽象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界定的观点,并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从内容维度上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集合体,且上述三种责任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从效力维度上是强制性责任与自愿性责任的结合体;第三节在前两节的界定基础之上,探讨新常态、新矛盾、新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分析及法律化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