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一)正确认识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完全崭新的时代,那就是“人工智能”时代。虽然目前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但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改变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内容生成方面的法律挑战。
本讲通过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分析判断,明确认定相关文字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尤其是明确了在现阶段不宜对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的情况下,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同时明确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权益归属,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大数据环境下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思路。
目前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尚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不过,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一般并不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如何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存在难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问题已不可回避且有很大的探讨空间,期待未来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做出具体的回应。
(二)如何对待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
前文所述,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利用计算机软件生成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加工创造,如果包含了使用者的独创性表达,就有可能构成作品。如前述案例中,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了涉案文章的图形系在相关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图形的基础上,再由人工进行线条、颜色等外观美化形成的主张。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此图形部分的基础上再进行加工创作,使用线条、颜色等元素加以美化,那么可能具有著作权。由上可见,对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图形而言,虽然数据直接决定了图形的表达,数据相同则表达相同,从而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是,在自动生成的图形的基础上,可通过线条、色彩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加工,这种美化的过程就是作者在进行独创性表达的过程,从而可能最终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在判断图形是否侵权时,仍应当剔除自动生成图形的表达部分,主要对比再加工的线条和色彩等元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相关文字部分,如果软件使用者想要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中的文字享有著作权,则应该摆脱机械性的照搬照用,而结合使用场景、使用目的对分析报告中的文字部分进行一定程度的深度加工、整合、汇编,实现再创作,从而体现自己的独创性。其次亦可通过分析数据产生的原因、挖掘数据背后所蕴含的信息、预测数据未来的发展趋势等方式挖掘数据价值,提炼数据重点,撰写报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再应用,形成相应独创性的文字内容,赋予软件生成内容新的表达方式、使其具有更大价值。
此外,软件使用者虽然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如通过添加水印、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亦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相关权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