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定义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实践中,也将股东瑕疵出资称为虚假出资。本书中,我们将虚假出资与瑕疵出资以是否无代价取得股权作为区分标准。前者是无代价的,后者是未付出对等的代价。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骗取验资报告,手段多种多样。例如,通过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虚假的实物投资等手段骗取验资报告。抑或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再转出骗取验资报告,而公司并未将该笔款项投入实际运营。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又将其出资撤回或转走,却仍保留出资额和股东身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上将以上行为界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同瑕疵出资相同,虚假出资的股东也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缴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认缴登记制的股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详见“股东瑕疵出资”部分)
除此之外,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而言,虚假出资还可能是公司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虚假出资通常表现为骗取验资报告,而验资报告又是认缴登记制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不可或缺的材料。因此,公司一旦验资报告出现部分虚假,则构成虚报注册资本,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也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缴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事法律责任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