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
(一)概念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设立流程
1.提出申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1)名称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其他关于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经营者的姓名和住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3)组成形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4)经营范围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5)经营场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2.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税率表如下所示:
(三)个体工商户的变更
1.应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1)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经营者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即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变更组织形式。转变的条件和形式各地规定不同。例如《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如下:
①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应予大力支持。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
②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