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概述
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
(一)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1.支配,直接描述的是主体与客体即物的关系,显示物权是支配权。
2.排他,特定权利主体与主体之外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显示物权是绝对权。
(二)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特别情况下,可以是法定的权利;债权的客体则为给付行为。
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
5.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保护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补充,债权保护主要是赔偿损失。
7.物权的存在相对恒久,债权存在都是暂时的。
(三)物权效力
1.排他效力。
(1)不相容之排他。
①两个主体都对同一个标的物主张独立的所有权,只能保护一个,不可能共存。
②对于同一块土地,都主张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①在一个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之上设立他物权。
②在同一个标的物上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①以成立时间先后排列优先顺序的物权;
②后发生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前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
(1)物权客体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2)对于物进行追及时,遇到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的权利人时,就不能再行追及。
4.请求力(物权请求权)。
(1)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性质:
①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独立于对物的支配)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②在不与物权请求权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迟延等;
③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力为之。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①请求权的前提不同,前者以享有物权为前提;后者有债的发生原因即可;
②权利目的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支配,后者旨在消除损害或赔偿损失;
③是否有实际损害不同,前者不以有实际损害为必要,后者通常有实际损害发生。
(四)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
1.物权法定。
(1)物权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即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即内容强制。
(3)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创立新物权的,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
2.公示公信。
(1)公示原则。
①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作为主要公示的方法,动产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
②常态下不会产生纠纷时,不需公示的例外情形:
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法院判决等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③上述例外欲通过法律行为处分该不动产,须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完成处分。
(2)公信原则。
①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和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五)物权保护
1.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
2.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恢复原状。
具有恢复的可能;在经济上合理。
(3)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为物权人;被请求人为现实无权占有人。
3.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请求赔偿损失。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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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