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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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铁遇到“霸座者”,怎么办?

近日,莉莉购买了一张从广州到深圳的高铁一等座车票。到了车票出发时间,莉莉上车后发现原本属于自己的座位上稳坐着一位彪形大汉,她便礼貌地提醒了对方这是属于她的座位,但大汉视若无睹。见状,莉莉轻轻地拍了拍大汉的肩膀提醒其让座。大汉却对着莉莉大喝道:“你凭什么拍我?这是我的座位,我不让!”莉莉与大汉反复沟通后无果,发生激烈争吵。

此时列车员过来询问情况后要求莉莉和大汉出示车票查验,发现大汉车票上记载的有效日期是昨天,而且没有办理任何退改签手续,于是列车员要求大汉离开莉莉的座位并补交票款。但大汉仍以其已购票为由拒绝让座。

那么,大汉持有的车票是否还有效呢?他有无权利拒绝让座呢?

律师说法

“霸座”,顾名思义,是指霸占属于别人的座位。在《民法典》出台前,数起“高铁霸座男”“霸座女”事件引发大众谴责,虽然《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第294条已经规定了旅客负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但为进一步规范旅客的搭乘行为,《民法典》第815条进一步细化了旅客的义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明确了“霸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对号入座”不再位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中间的模糊地带,而是直接定性为“法律强制性义务”。

实际上,承运人向旅客发放的纸质客票或者电子客票本质上均是其与旅客签订的运输合同。本案中,莉莉与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有权要求铁路集团向她提供客票上指定的座位,而铁路集团也应当履行提供指定座位的义务。

“霸座者”存在两种违法情形。其一,大汉与铁路集团的运输合同成立且约束双方,客票上已经明确指定大汉的座位号,在运输过程中,大汉有权使用的座位只能是铁路集团为其锁定的座位。因此大汉的“霸座”“抢座”行为均违反了与铁路集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如果经承运人劝阻仍不知悔改的,旅客的“霸座”行为将构成根本性违约,承运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运输合同,即有权拒绝运输“霸座者”。其二,大汉购买的车票上记载的日期和车次均是昨天的,在大汉错过昨天班车且迟迟不按规定办理退改签手续时,其持有的车票在昨天已经失效。大汉持过期车票上车的行为属无票乘坐的情形,此时他与铁路集团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当及时向铁路集团补交票款,铁路集团还可按规定采取加收票款等惩罚措施。若大汉拒不补交票款的,铁路集团没有运输大汉的义务。

生活小贴士

旅客出行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乘车、安全出行,拒做“霸座者”。

倘若旅客不幸遭遇无理“霸座者”,为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建议主动寻求列车员帮助协调座位。“霸座者”仍拒不让座的,旅客应增强法治和证据意识,留存证据,事后追究侵犯其座位使用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有“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霸座者”,并非面临简单“被赶下车”等民事责任,还可能被相关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铁路集团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及《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认定“霸座者”存在失信行为,并将其纳入惩戒名单,采取限制180天购买车票、乘坐火车的强制措施。

(2)铁路公安局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霸座者”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