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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婚姻的含义
根据我国相关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涉外婚姻的理解,通常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亦即婚姻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婚姻行为地在外国的婚姻。[5]具体来说,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或离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有关的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中所称的涉外婚姻,通常是指狭义的涉外婚姻。本书所论述的涉外婚姻问题,亦采用狭义的涉外婚姻含义。
由上述关于涉外婚姻的内涵界定,我们可认定涉外婚姻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外国公民,并且婚姻的缔结或解除应是在我国境内履行。从国家法的理念来说,一个合法有效的涉外婚姻必须在主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均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但正如婚姻的多重含义一样,实践中,也存在相当一部分涉外婚姻主体一方是外国公民,但没有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呈现出一种事实婚姻状态。此类婚姻主要集中在我国边境一带,对于这类特殊的涉外婚姻或称跨国婚姻,也一并纳入本书的探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