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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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越南(Vietnam),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我国广西、云南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国土面积约329556平方公里。越南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共有54个民族,其中京族是主体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86%。[1]2019年,越南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公开显示,截至2019年4月1日,越南总人口达9620多万人,其中男性4788万人,占总人口49.8%,女性4832万人,占总人口50.2%。从其人口结构总数看,性别比例不够协调,女性人口总数略高于男性人口总数,这样的人口性别比例现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了。80年代以来,越南女性外嫁现象增多,大量越南女子外嫁亚洲、美洲、欧洲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据资料显示,仅1998年至2010年,越南司法部就曾受理29.4万多次“越南新娘”嫁往国外的申请,几乎涵盖了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多的是嫁往中国、韩国、德国、加拿大、法国和美国等。除此之外,在中越陆地边境还存在大量的跨国通婚现象,此类通婚绝大多数没有履行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而是以事实上存在的婚姻维系着。

我国与越南山水相连,唇齿相依,海陆边境线长,广西百色市的那坡、靖西,崇左市的大新、龙州、凭祥、宁明,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等县(市、辖区)分别与越南的河江、高平、谅山、广宁等省所辖的18个县接壤,这为两国公民进行跨国通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历史以来,中越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两国边民的通婚现象具有传统沿袭性。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中越两国边民通婚日益增加,此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从民族学、社会学、女性学、法学等学科视角来展开研究。日本学者冢田诚之在越南侬岱社区的田野调查成果《中国壮族与越南侬族的民族关系与交流》[2]一文中,揭示了越南田野调查的社区与中国村屯的姻亲关系。周建新的《中越中老跨国民族及其族群关系研究》对西南中越中老跨境民族,以民族文化认同为主要条件的跨国民族婚姻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他认为导致两国边民跨国婚姻的真正内在因素,是跨国民族的文化联系和认同。[3]周建新、刘东燕的《越南的民族政策及其对我国边境民族地区的影响》[4],范宏贵的《越南民族与民族问题》[5],李碧华的《越南2004—2010年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计划》[6]等研究涉及了越南相关政策和法律及对我们的影响。而罗文青的《和平与交往:广西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问题初探》一文,则专门详细地分析和探讨了广西边境地区跨国婚姻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建议。[7]此后,较多的研究开始关注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问题。例如,罗柳宁的《例论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建立的基础——兼论“无国籍女人”的身份》[8]着重探讨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建立的基础,同时关注这些嫁入中国家庭并生育子女的越南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龙耀、李娟的《西南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子女社会化问题思考——以广西大新县隘江村为例》[9],龙耀、罗柳宁的《例论中越边境地区跨国婚姻家庭子女的政治社会化》[10]和李雪岩、龙耀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研究(妇女篇)——以广西大新县德天村为例》[11]等研究以跨国婚姻妇女及其子女的身份及相关权益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视角予以探讨和分析跨国婚姻问题,前期以李娟、龙耀的《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法律问题探析》[12],龙耀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法制新思考》[13]为代表。此类论文认为跨国婚姻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难、申请加入国籍难、加入户籍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给家庭、社会带来诸多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而谢尚果、罗家珩在《中越边境地区跨国婚姻治理模式分析》一文中,认为在边境地区跨国婚姻治理中应建立科学的决策和执法机制、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构筑坚不可摧的制度屏障。[14]宋才发在《西南边疆地区跨国婚姻问题的法治探讨》一文中,认为西南边疆地区的跨国婚姻多为“事实婚姻”,目前对跨国婚姻的法律保护陷入困境。非法婚姻既给贫困家庭带来积重难返的压力,也给边疆社会治理带来严重危机。必须依据跨国婚姻的实际情况落实新生子女入户,依据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加快跨国婚姻立法和修法,从行政立法和执法层面解决跨国婚姻面临的疑难问题。[15]

上述研究主要从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的视角,通过个案访谈、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中越跨国婚姻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其流变问题的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尤其偏重和关注跨国婚姻中妇女和儿童的生活现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有个别学者运用我国法学理论和知识,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研究视角和方法单一。上述研究偏重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或法学的单学科研究,跨学科的研究不够。二是研究内容不够充分。现有研究对我国境内的非法跨国婚姻研究比较多,但缺乏对合法涉外婚姻问题的相关法律研究,缺乏对我国与越南婚姻家庭法及其他中越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的详细比较研究。三是部分研究成果的结论有待进一步商榷。比如,对我国境内存在的大量中越涉外婚姻,这类婚姻的性质是违法婚姻、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四是此类婚姻中的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以及此类婚姻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五是对于涉外婚姻中产生的诸多纠纷问题未有深入的研究。

综上,尽管中越涉外婚姻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交往不断增多,对中越涉外婚姻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深入了解相当迫切。因而,从法学视角对中越涉外婚姻相关问题的全面研究,仍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对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能给两国民众进行涉外婚姻行为的选择和两国法律实务界人士提供充分的法律借鉴。通过本研究,人们将充分了解到中越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制及其冲突与调适问题,从而对中越涉外婚姻行为有更充分的认知。第二,中越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对构建和平友好的中越关系、对中越边境地区的和谐稳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三,中越涉外婚姻的法律研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稳定发展,以及东盟其他各国人民的涉外婚姻家庭的构建,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启迪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目的和意义,本书将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

一是对中越两国公民通婚历史的简要回顾和梳理。中越两国人民自古以来有通婚的历史传统,并受两国关系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两国边民的民间社会交往较为普遍,因而通婚也较为频繁。这种现象自近代以来尤为显著。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越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民众通婚的现象日益增多。同时,部分违法婚姻、规避法律甚至借婚姻骗取财物的现象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力求在法治范畴内解决。

二是对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规定的研究。我们通过对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规定对比,总结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总则部分与《越南婚姻家庭法》存在的不同之处:包括立法技术上的不同,体例架构设计的差异,以及基本原则中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规定均有不同之处。《越南婚姻家庭法》总则体现了越南的民族特色,将民族性融入婚姻家庭之中;此外,越南的法律规定更为强调国家和社会保护婚姻家庭的责任。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即《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同时,《民法典》第1043条还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两国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部分的规定,均从本国实际出发,各有自己的特色。

三是对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结婚、离婚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共性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2020年我国《民法典》通过之前,中越两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均是借鉴苏联的立法模式,将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之外。通过对两国现行的结婚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两国的结婚法律制度在公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均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对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违反结婚形式要件(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的规定也不同。通过对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两国离婚的法定形式、法定条件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基于两国结婚、离婚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本着从涉外婚姻的国际性出发,同时也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建议在立法和具体法律适用中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

四是对中越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越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之处。本书主要从三大方面对此进行比较研究:首先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两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大致相同。不同点有三:第一,《越南婚姻家庭法》突出了对地产使用权的重视,而我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第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越南婚姻家庭法》规定得更为详细,在立法技术上更加完善。第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其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及内容的对比,发现我国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最后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在此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第二,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第三,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补充和修改条件。

五是对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的比较研究。从中越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以及涉外扶养关系法律适用五个方面对整个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具体比较研究。本书认为我国的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较之越南的规定更为明确,操作程序简便;涉外亲子法律适用制度中,越南承认代孕的合法性,因此《越南婚姻家庭法》中对代孕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代孕的,但是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跨国代孕的问题,在此可以借鉴《越南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解决跨国代孕问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专门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越南则以一章内容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的规定更为详细,当然也存在细微的不足之处,通过与越南法律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

六是对中越涉外婚姻的程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中越涉外婚姻的程序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须完善。中越两国涉外婚姻的登记遭遇诸多困境,不仅是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实体上存在的差异使涉外婚姻的登记手续变得艰难和复杂,婚姻的法律效力容易出现瑕疵,登记程序上的差异也令中越涉外婚姻的成立困难重重。而我国相关立法针对涉外婚姻登记,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程序以及中越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都进行了规定,但这一系列规定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越南2015年修订后的《越南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中越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要在中国境内缔结婚姻只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法律列明中越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介绍外国人入境、入籍的程序。但中越边民涉外婚姻缔结程序不够人性化,复杂的婚姻缔结程序在保障涉外婚姻缔结合理、合法的同时,也给中越涉外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增加了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成本;涉外婚姻缔结所需的证明材料多、手续复杂,很多中越涉外婚姻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婚姻登记和入籍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缔结后入籍周期过长,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针对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完善双方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调整入籍法律法规,加强入籍条件及程序的管理;建立官方涉外婚姻法治管理体系。

七是对中越涉外婚姻中存在大量不履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进行研究。中越边民不履行结婚登记的通婚给我国的边境管控和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均带来突出的问题。存在不履行结婚登记的边民跨国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两国边境线长,两国边民的交往不可避免;第二,边境民族的民间传统习俗影响较为深刻;第三,法律不能提供便利,涉外结婚成本高。针对此类现象,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建议。具体包括: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对此问题展开充分的调研;两国政府应加强沟通,共同应对和解决此类问题;尊重民族习俗,有条件地承认现有的涉外事实婚姻。

八是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权益问题的研究。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都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两国间涉外婚姻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但由于两国在婚姻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同,中越涉外婚姻成立的手续多是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办理,涉外婚姻中的妇女身份得不到认同,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子女权益保护存在困境,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身份权益方面。对此,我们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重点处理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登记、国籍、户籍、居留制度,加强顶层设计,才有利于具体的实践适用。第二,开展有边境特色的教育,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政府应当重视中外涉外婚姻子女的教育,尤其应当把普及初等教育作为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教育工作的重点。第三,改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就业现状。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法律问题中对子女权益保护的不足日益凸显,这既不利于边境秩序的安全稳定也不利于该群体的良性发展。

九是对中越涉外婚姻纠纷的研究。中越涉外婚姻存在纠纷,对于纠纷的解决遇到困境,应积极防范和进一步完善我国涉越婚姻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中越涉外婚姻纠纷在社会实践中日益明显,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不足,使这些纠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越涉外婚姻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缺乏法律保障;第二,受两国语言、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导致双方沟通出现障碍;第三,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第四,缔结婚姻的目的不纯,动机不正确。导致中越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困境:部分当事人没有明确被告身份而导致法院立案困难;离婚诉讼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导致涉诉周期长;部分问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等。防范和解决涉越婚姻纠纷的建议: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严格审查涉外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适度承认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身份;对一方下落不明的中越涉外婚姻离婚诉讼进行特殊规定,充分保护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


[1] 数据来源于外交部官网,载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7292/1206x0_677294/,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1日。

[2] [日]冢田诚之:《中国壮族与越南侬族的民族关系与交流》,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3] 周建新、范宏贵:《中老跨国民族及其族群关系》,载《民族研究》2000年第5期。

[4] 周建新、刘东燕:《越南的民族政策及其对我国边境民族地区的影响》,载《东南亚纵横》2004年第11期。

[5] 范宏贵:《越南民族与民族问题》,广西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6] 李碧华:《越南2004—2010年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计划》,载《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8期。

[7] 罗文青:《和平与交往:广西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问题初探》,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8] 罗柳宁:《例论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建立的基础——兼论“无国籍女人”的身份》,载《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

[9] 龙耀、李娟:《西南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子女社会化问题思考——以广西大新县隘江村为例》,载《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7期。

[10] 龙耀、罗柳宁:《例论中越边境地区跨国婚姻子女的政治社会化》,载《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

[11] 李雪岩、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研究(妇女篇)——以广西大新县德天村为例》,载《世界民族》2008年第4期。

[12] 李娟、龙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法律问题探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3] 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法制新思考》,载《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14] 谢尚果、罗家珩:《中越边境地区跨国婚姻治理模式分析》,载《广西民族研究》2016年第2期。

[15] 宋才发:《西南边疆地区跨国婚姻问题的法治探讨》,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