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制婚恋的有效性
经纪公司为了维持艺人的知名度和观众好感度,很可能采取打造“人设”的方式。尤其是在一些观众具有直观感受的娱乐节目或传媒介质中,如综艺真人秀、自媒体、直播和短视频等,艺人的人设往往会吸引某一个群体的关注,如“好男人”“平民”等“标签”都可能是人设的一种或者组成部分; 有时为了赢得更多粉丝的好感、专注事业发展,还会重点突出“单身”的人设等。所谓“人设”是经纪团队利用自己的商务和市场经验结合艺人本身的性格特征或现实情况而选择“重点突出呈现”的一种方式,用于辅助营造艺人的个人标签或者品牌,这对吸引公众注意力、提高辨识度和记忆度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打造艺人的“人设”越来越成为艺人发展和经纪公司宣传推广的重要手段。
鉴于“人设”与艺人形象的紧密性及对经纪公司开展合作和获取利益的重要性,一旦出现与艺人“人设”不符的新闻、报道、照片等,尤其是出现针对艺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报道,可能导致经纪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故实践中为了规制艺人的行为、保护公司预期利益,保护艺人形象的一致性或保护单身艺人的吸引力,有的经纪公司会在经纪合同中约定所谓“限制婚恋”的条款,限制婚恋时间、对象、行为等。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限制婚恋条款”效果有限。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了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规定了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可任意剥夺。中国籍艺人首先是中国公民,演艺只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职业不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拥有的合法权利的理由,因而艺人的婚恋自由不可通过合同被经纪公司限制或剥夺。另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无效。若合同条款限制、剥夺婚恋自由,该条款也就很有可能因损害社会公益、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艺人的婚恋存在不稳定性,这可能导致艺人掉粉、损失商务资源,甚至终结职业生涯。这种不稳定性可能是婚恋状态的开始或终结,也可能是婚恋状态的复杂化,如“出轨”“劈腿”“婚外恋”等常见的媒体“爆料”。可以想象,这类爆料必将严重影响正面形象类人设(如“好男人”)的艺人。
考虑到艺人的婚恋情况对既定“人设”产生严重影响、造成损失的风险过大,艺人与经纪公司可以在不限制艺人婚恋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细化不同情形制作分级预案,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婚恋情况的公开条件和方式等,以防范和降低风险。
分级预案应针对不同情形。比如:(1)单纯婚恋状态发生变化(单身—恋爱;恋爱—结婚;恋爱—单身等);(2)违背公序良俗或公众道德观(出轨、劈腿、婚外恋、地下情、私生子、“花花公子”等);(3)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卖淫、嫖娼、重婚等)。通过这种细化来设置不同的处理机制及责任承担,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