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官与晚清政治研究:以光绪朝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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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权:参议政事,驳正违失

清代统治者为广开言路,纠正执政失误,在设立都察院时就规定:“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理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105]赋予都察院及其监察官参政议政的权力。左都御史可以“豫参朝廷大议”,[106]监察御史“有大事集阙廷预议焉”,[107]给事中对于君主言行与政事得失兴废都可以提出建言。清帝经常将政事交九卿科道会议,或者命九卿科道与其他大臣合议,称为九卿议、廷议。清代以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为九卿,对一些涉及面广或业务性强的重大政务,皇帝经常敕令下九卿详议或再议,最后由皇帝定夺。廷议的范围更大,除九卿之外,还有内阁大学士、军事首领以及亲王参加,如果所议涉及军事,正副都统、将军都可以参加会议。廷议的内容大多是专门问题,如边患用兵、国家机构增减等,皇帝根据具体问题来选择参加议政的人选。关于言官议政的范围和方式,《钦定台规》有明确规定。顺治十一年(1654)上谕:“凡事关政事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奏,直言无隐。”[108]顺治十二年(1655)又谕:“凡事关朕躬,何令不信,何政有差;诸王贝勒、在事诸臣,旷职之愆,丛弊之处,及内外各司何害未除,何利未兴,言官各据见闻,极言无隐。一切启迪朕躬、匡弼国政者,所言果是,即与采用,如有未当,必不加罪。”[109]

言官进言的方式,平时条奏,可“各抒忠荩”,随时上呈。如果遇有政事大缺失,可由各道御史全体列名,“公同封进”。[110]清初设立建白牌,由各道轮流司管,遇有重大事件时,由掌管建白牌的御史拟稿,各道公议后上陈,顺治十八年(1661)停止。为保护包括科道官在内的臣工直言政事,使其不受过多的干预和限制,清代还设立了密折制度。雍正三年(1725)上谕:“因念诸臣之欲进言者,或有所顾忌,或有恐招怨尤,或有牵制之情,或有不便显言之处,故令各人密封进呈。其忠言有可采,招怨结冤者,朕将折内职名裁去发出,或令诸臣会议,或既见诸施行,而外间不知何人所奏。其所以如此者,无非欲人人尽其所言,无所瞻顾回避。”[111]密折制度的创立,为各种信息准确、迅速地输入提供了方便,对于提高决策正确性、加强和巩固皇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政务处理过程中,言官对君主的过失有封驳之权,对官吏则有纠弹之权。清代之封驳袭自明代。在君主专制时代,六科得以封还朝廷制敕,以补专制君权之缺失,驳正章奏之违失,纠正臣僚办事之偏谬,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政治设想。因此,清入主中原后,虽然君主集权高度发展,但仍仿明朝的制度,赋予给事中科抄与封驳之权力。《清朝文献通考》载:给事中“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如有失,封还执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焉”。[112]

在清代,皇帝处理政务,主要形式是阅览章奏和下达诏旨,而六科给事中是传递奏章和审核皇帝批覆的监察机构,可以驳正科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顺治初年就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封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113]

清代赋予给事中封驳之权,目的在于匡正君主的失误,也是君主专制体制下节制君权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事实上科臣的封驳之权在政治上并没有发挥预期的功能。这是因为,皇帝常将奏折以密本的形式下发,给事中发抄与封驳的仅仅限于一般的红本;而由内阁发出的密本,依据《钦定台规》所载,乃“由该科登号,原封送部,取承领官职名附于号簿,该部办理毕,仍密封送科”,[114]不许科臣抄录,给事中根本无从知道密本的内容,自然无法履行其驳正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后,凡有指授兵略、告诫臣下及查核行政失当的谕旨,俱不下科,而径直密封交兵部驰递,谓之廷寄,从此六科不能与闻机密,自然就无法参驳。所以,给事中的封驳之权,基本上无从运用,六科给事中也就成了闲曹,正如蔡镇藩《请审定官职疏》所言:“今事或由廷寄,或由阁抄,其下科者,皆系循例奏报,无所用参驳。虽察六部,只按月由部赴科销而已。”[115]给事中的封驳之权,已经有名无实。这从龚自珍的《上大学士书》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昔雍正朝以军务宜密,故用专折奏,后非军事亦折奏,后常事亦折奏,后细事亦折奏。今日奏多于题,谕多于旨。……国朝仍明制,设六科,其廨在午门外,主领旨,主封驳,惟其为上谕也,谏臣或以为不可行而封驳之,谏臣之所以重。今内阁拟旨所答,皆题本也,所循字句,皆常式也,旨极长无过三十字,诚无可封驳者。自阁臣为闲曹冗员,而并科臣亦成闲曹冗员。”[116]

弹劾官吏违失历来是监察官最基本的职权。清统治者为整饬吏治,振肃纲纪,非常重视对违失非法的惩治,认为“国家设立科道,寄以耳目重任,建言参劾,乃其专责”,[117]强调“言官纠参,实指奸贪,是其执掌”。[118]早在顺治时期,就曾谕令:“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圣泽不宣,灾异叠见,但有闻见,不避权贵,具奏弹劾。”“内外大小各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纠劾。”[119]清代言官纠弹范围比前代有所拓展,弹劾内容更为广泛,形式多种多样。《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如满汉各官,有贤有否,督抚各官,有廉有贪,镇守驻防各官,有捍御勤慎者,有扰害地方者,皆令分别察奏。其推举铨用与黜革降罚,及内外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从公起见者,有专恣徇私者,皆令明白纠驳。”[120]科道官之间,也准其互相纠参。在弹劾内容方面,不仅可以纠弹“贪污枉法、暴戾殃民”[121]等违法、失职、不职等行为,也可以纠弹官吏“旷废执掌,耽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妇女”等不道德行为;[122]不仅可以对各级官吏违反法令以及妨害公益事业的行为进行弹劾,也可以对官吏私生活中的败德行为提出纠弹;不仅对官员中交相比附、植党营私、党同伐异者提出纠弹,也可以对其中蛊惑人心、夺情任事、败坏社会风俗的行为予以纠弹;不仅对败坏风纪已经成为事实的行为可以纠弹,也可以摭拾风闻,对未明真相的行为进行纠弹。

纠弹的方式有多种,按文书形式,可以分为题参与奏参,按纠弹人数之多寡,则可以分为独参、合参和交参。题参是以题本形式提出,奏参是以奏折形式提出。二者的区别在于,内外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私事则用奏折。在乾隆朝之前,题本多是露章题达,奏折是以密封进上;乾隆朝后,随着奏折的公开与形式化,渐渐地失去其隐秘性,与题本的界限不再明晰,因此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降旨改题为奏,此后奏折完全取代了题本。纠弹由科道官员一人提出,谓之独参,由二人以上联名合疏,谓之合参,由不同的人先后相继提出,谓之交参。清廷有鉴于明代科道结党误国,并不鼓励科道互商陈奏,所以科道官在纠弹时,以独参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