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研究
关于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三种态度,第一种态度认为平台经济有自己的特征,完全可以通过自律来实现自我约束。第二种态度认为有必要规制但不应该过度干预,否则会伤害经营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平台经济的发展。第三种态度认为应该对平台经济进行严管,特别是在消费者维权意识缺乏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但市场成熟后,政府应该退出规制。
关于规制的方式。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平台经济的现实要求,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特别是要运用“互联网+”的方式监管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少学者提出了平台经济背景下价格行为规制的方式,主要包括完善法律、加强惩戒、完善机构、采用新技术等。
关于平台企业价格行为规制的研究。有关平台企业价格行为规制的讨论中,最核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规的价格行为,很多学者认为无论平台企业采取何种定价方式都无法确定其是否是掠夺性定价、交叉补贴等违法行为。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平台企业存在垄断定价、交叉补贴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受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影响,而平台企业的价格行为会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学者们认为双边市场有其自身特征,无法用单边市场下传统的办法对平台企业价格行为进行规制,更强调运用综合手段。这种规制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先弄明白双边市场的定价模式和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用户归属、交叉网络外部性、产品和服务成本、价格弹性、卖方实力、销售策略等。
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的研究。目前已有学者关注平台经济中普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制问题,涉及电商平台、金融平台、租车平台、订餐平台等,但总体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较少。对于具体违法价格行为,不少学者都开始关注搭售行为。总体来看,学者普遍将价格违法行为的产生归结于信息不对称,认为互联网并不必然实现信息对称,相反,由于互联网自身的虚拟特征,减少了信息数量带来的好处,提升了价格判断的难度。信息不对称甚至会导致逆向选择,主管部门应该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积极的规制。目前的研究主要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出发,来认识经营者的非法行为,讨论违法者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少学者提出了规制的对策建议,但很多脱离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