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资金划拨业务的契合程度逐渐加深,由此在我国出现了电子支付、网络支付的概念。随着淘宝网、微信等网络购物及社交媒体平台的崛起,作为这些平台的“衍生物”——第三方电子支付逐渐“撬动”了传统电子支付模式的主导地位,至此我国迎来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时代。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风险逐渐暴露,致使大量支付用户受到损失。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关键“节点”,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法律规制就等同于高效地规制了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而本书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作为研究对象。
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媒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难以被我国现行的公法规制体系全面覆盖,而私法规制体系又无法彻底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调整与规范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本书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规范的供给与市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规范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供需矛盾作为思考起点,通过理论研究、规范论证以及实证分析,回答了七个问题。第一,何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第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是什么?第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如何构建?第四,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的范围以及限度如何界定?第五,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发生支付差错如何处理?第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备付金如何管控?第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制度如何架构?按照前述思路,本书各章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深度解构,为后文规制理论的架构以及基础性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本部分首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形成进行阐释,指出商业交易机制的演变、多边市场的产生、平台战略条件的成熟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其次,在充分认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形成机理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定义和特征展开分析,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宜定义为以电子技术为载体,完成用户之间资金转移的支付机构,其具有“规则制定者”“行为性质判断者”以及“规则执行者”等“个性”特征。最后,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性质和平台账户展开研究,指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性质应界定为“准金融机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账户服务的法律关系既体现出支付平台的相对独立性,又体现出支付平台与各方主体的合同性。
第二章论述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宏观构造,即在马克思金融理论视域下提出法律规制的理论指引。本部分首先认为,在规制理念上,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应当秉承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动态平衡、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均衡两种理念。其次,在这两种理念的指引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模式主要演化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举、规制主体协同共治模式。再次,在规制框架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框架应当形成以原则导向为主、规则导向为辅的主辅相成的规制进路。最后,在规制方法上,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应当形成适度硬法规制与充分软法治理的混合法规制样态,同时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备付金管理制度以及退出制度作为硬法与软法规制规范的基础性制度。
第三章对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认为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入市场的动态流程作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内涵的解读依据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形成以行政机关市场调控理论、行政机关权力限制理论以及反垄断理论作为支撑。其次,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现状检视发现,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存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且不成体系、许可制视阈下的准入条件过于严格以及准入规范具体构成要素的描述过于模糊等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指出解决路径,即宏观层面,确立“宽进严管”原则;微观层面,对许可制视阈下准入制度的积极条件进行缓和设计,同时对消极条件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并且针对特定的支付领域在一定条件下实行豁免制度。
第四章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虚拟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视域下的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支付用户个人信息的可利用性等要素推动下,建立并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理想预设应当包含支付平台自身情况之披露、支付平台与支付用户形成的法律关系之披露,以及支付平台对支付用户个人信息之披露三方面内容。其次,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检视发现,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整,在实时披露规则、条款修正时的披露规则、支付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披露的规则以及支付平台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等方面存有不足。最后,针对现有困境指出解决路径在于:宏观层面,确立充分信息披露原则和坚守“最小化”信息搜集原则;微观层面,建立完善的实时披露规则、细化协议条款修正时的披露规则、保障支付用户个人信息权、明确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展开研究。本部分首先指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支付平台行为、支付用户行为、第三人行为以及不可抗力。但是通过仔细梳理这四种原因,以支付用户真实意思表示为逻辑理路,我们可以将支付差错从法律层面界定为两种类型,即支付用户授权下的支付瑕疵以及非授权支付。其次,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的现状检视发现,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存有支付差错的内涵与外延没有明确界分、采用过错作为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的不合理,以及程序性规范的缺失等不足。最后,依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即宏观层面,确立据实、准确、及时的支付差错处理原则;微观层面,明确支付差错的内涵与外延、建立支付差错处理程序,以及健全支付差错处理中的责任配置。
第六章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管理制度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的形成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无法分开的。其次,指出备付金的性质定位为电子货币更为妥当。再次,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管理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发现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管理制度存在对备付金流动性的规制过于严厉及僵硬、备付金安全保障制度欠缺等问题。最后,针对已存在的问题,宏观的解决路径在于确立资源适度利用原则;微观的解决路径在于允许将一定比例的支付用户备付金分散投入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金增值领域并将备付金的孳息以及投资收益作为支付用户专项保护资金,同时在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名义开设的备付金集合账户中细化支付用户的二级账户,使得每一笔备付金可以被追溯到真正的支付用户所有人,并对每一个二级账户提供最高额为50万元的存款延伸保险。
第七章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制度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制度的类型及类型性质做出界定。依照支付平台退出市场的原因,平台退出制度可以划分为行政命令退出型、司法裁决退出型、兼并重组退出型、章定退出型四种类型。从类型性质界定的维度,行政命令退出型、司法裁决退出型以及章定退出型属于清算主义,兼并重组退出型则属于再建主义。其次,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制度的现状检视发现,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制度存有行政干预色彩浓厚、退出制度的事前行政审批并无明确的标准、未对支付用户设计特殊的权益保障举措、法律责任没有做好合理衔接四方面问题。最后,指出改良路径可能在于设置以事中、事后退出行为规制为主的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引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立备付金隔离机制、制定支付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及完善支付平台退出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
唐旭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