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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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各个相关环节。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基金的运作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基金的市场营销,二是基金的投资管理,三是基金的后台管理。基金的市场营销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基金的后台管理包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这些对保障基金运作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与作用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缺一不可。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正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同时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并承担风险,也是信托关系的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订立基金合同,并按照约定接受委托,对投资者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通过承担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共同受托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分别履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和基金财产的托管职责,并相互监督,任何一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除基金当事人外,市场上还有许多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见表1-5)。

表1-5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一览

3.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

(2)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还承担着一线监控的重要职责。

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是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同业协会,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