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围炉论古案
中国人的文凭情结
中国古代和现代一样,特别注重学历。
在明朝,秀才考中举人后,一般还会努力去考进士。进士们见面,当不谈公事的时候,他们首先就会聊起出身这个话题,类似于现在问毕业学校和学历。举人是没有资格或不太好意思去凑进士们的聚会的,即使这个举人的官位很高也无济于事,这就类似现在开口问学历,他是北大,我是清华,你看一说我是财院毕业的,我都不好意思跟人家打招呼。
中国人重文凭,重学历,不是明朝才有的,其实早已有之,至少隋唐时期就有例子。
有个叫薛元超的,唐高宗时期的中书令,也就是宰相。他颇具才干和才华。有一回唐高宗说:有了薛元超在中书机构,其他人也就多余了。唐高宗离开长安去洛阳,还特意留薛元超在长安辅佐太子。
这么一个位极人臣的事业成功者,却常常心怀不足,有一回对左右说:“哎,虽说我荣华富贵,却有三桩遗憾。第一,虽然做宰相,却不是进士出身;第二,老婆不是贵族出身;第三,不能参与编写国史。”三大遗憾中,把不是由进士出身摆在第一位。因为薛元超在朝当官是承袭父亲勋位而来的,也就是说,薛丞相是顶职上来的,不是考上来的。所以薛元超对自己不能由科举出身而耿耿于怀。学历在当时天下人的心目中可谓重矣。
做大臣的如此,甚至连高高在上的皇帝也有这种心理。隋朝开创了中国科举取士的局面,将其摆到了很高的位置。隋炀帝有一次对大臣们说:“我的学识才华,不比你们差,哪怕参加科举考试,也能夺第一名,也是应该做天子的。”瞧瞧这语气,似乎不拿到进士这张文凭,连做皇帝都名不正言不顺。
有人问孟子,百里奚是通过养牛做奴仆的手段认识秦穆公的吗?孟子很生气,说:百里奚靠的是真知灼见打动秦穆公,他那样的人怎么会通过那样的手段去结识秦穆公呢?
这百里奚号称是羊皮大夫,是在放羊的时候被秦穆公发现的。孟夫子的迂腐,其实是他对英雄来路清白的执著。当你还是一个穷小子的时候,没人对你那些杂碎感兴趣,但当你成为英雄时则不然,那些陈年往事你不记得,自然有人帮你记得,因为这些事情已经具备新闻价值和娱乐价值。
但是,英雄何必问出身,可是总有些人想不明白这些事,现在老总们都开始忙着修改学历,好像要把自己的过去摸清楚一样。
不过,这也有挺多的客观现实,比如现在“出身资历”也有新讲究。在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中,当他们发现应聘者最高学历都差不多的时候,还要查一查他们“第一学历”、“第二学历”是否是名校毕业,以此来作为筛选简历的依据。当“高学历+名校”的组合成为一道门槛,并成为一项政绩,甚至成为一项特定标准,我们周围许多有意无意被认为正常的事情差不多每天都在上演。上级领导来下面一家单位检查工作,该单位领导陪同领导来到各部门视察时,指着一位工作人员向领导不无得意地介绍说:“这是我们花大力气引进的博士,北大的”,上级领导立马走上前去,脸上露着难得一见的笑容,跟他握手的时间都比其他人多了十几秒;单位有学习培训或者对外交流的机会,通常都让某位毕业于重点大学的博士参加,面对众人对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私底下的质疑,领导在一次公开场合说:“这有利于在兄弟单位面前树立我们人才队伍的良好形象,派一个普通的专科生去,谁服你?”
就算是名人,有时也不得不忍受低学历歧视。一些公共知识分子,虽然他们满腹经纶,但苦于没有高学历,没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所谓的论文,虽然也可以偶尔一次两次进高校演讲或讲座,要在高校长期执掌教鞭却很难。知名作家、公共知识分子许知远在一次电视访谈中,主持人问他:“您这么有想法,为什么不去大学任教,传播您的思想?”对此,许知远一脸无奈地说:“因为我不是博士呀!”
正是有了这种需求,所以,市面上现在搞假学历的人不少,而且前几年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大桥,楼道,各种能写上字的白墙上,都被他们喷上了“办证”两个字。
对于制作假证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将视情节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而那些为了学历办假证的人呢?
从唐朝开始,唐太宗就狠狠的处理过这些学历造假的人,流放,甚至是死刑。
现在呢,为了彻底整治官员假学历,各国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国外近年来对于公职人员虚假学历也是“零容忍”。葡萄牙政府对该国总理采用虚假学历一事展开刑事调查;韩国也大规模彻查公务员文凭,各大媒体连篇累牍揭露名人学历造假真相;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开始文凭打假行动,通过开通官方文凭鉴定网站,将6900所经过正规途径鉴定的教育机构名称一一罗列出来,希望可以帮助雇主擦亮眼睛。
幸运的是,我国在这方面也迈出了重要一步。2010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明文规定: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其实,不仅仅是党员,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学历。《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建立起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人才鉴定,最终要的是最佳人岗匹配,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只图形式而忘了其实质。
“活雷锋”的冤枉官司
我们常说人人都应该学雷锋做好事,但是有些好心人却总是爱给自己惹上一身麻烦,从古至今都是如此。这回的古案今说,咱们就从古代的一起“学雷锋”事件说起。
在《折狱龟鉴》这本书上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西汉时,说有个农民织好了一匹缣(jian,一声),缣就是一种纯手工的细绢布,由于是纯手工制作,所以价格相对一般的机加工的绢布要高很多。
这个农民就把这些缣拿到市场上去卖,没想到,还没等卖出去,天公不作美,突降大雨,雨如瓢泼一般,这个农民没地方藏,没地方躲,就把手中的缣帛展开,一边走一边用缣帛挡雨。
可这时,突然从旁边赶过来一个人,已经被淋了个落汤鸡,他就想和这个农民凑乎凑乎,同在缣帛下避避雨。这世上还是好人多,这个农民就当了一回“雷锋”,展开了一半缣帛分给这个赶路的人。
但是这好人,未必有好报!雨停了,这被雨的人,突然就说这缣帛是他的。这农民哪干啊?两个人就厮打起来了。街上刚才下雨,正好没人,也就没有了目击证人。
两个人争吵着,好多人围观,却谁也说不好这缣帛到底是谁的?
两个人一路厮打这就到了官府。时任的太守叫薛宣,细致的盘问了很久,两边仍旧坚持,这块缣帛是自己的。
这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的,还就是这几句词来回的倒腾,这薛宣也头大了。
薛宣突然一拍桌案,怒道:“哎哎哎,别打了!别打了!这一匹缣帛才值多少钱?这不是给官府找麻烦吗!你们这叫浪费司法资源。”
薛宣随后命手下把这匹缣帛劈成了两块,一人一半。这个农民以为遇上糊涂官了,特别生气。
但是这薛宣可不糊涂,他先把两人轰出了大堂,然后暗中派人跟着这两个人。那个农民大喊冤枉,没想到那个找农民避雨的人欢天喜地,感谢太守给他的恩赐。
避雨的人得意忘形了,怎知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薛宣命人赶上去,把两个人又给捉拿回来啦。再一番严词审问,那个借人家缣帛挡雨,又想私吞缣帛的奸猾之徒终于承认是自己贪心,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那个做好事的农民,也终于沉冤得雪。
这件案子,由于数额过小,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应该算作民事纠纷。薛宣其实也可以到他们两个人家里调查一下,看看谁家有织布的工具,东西应该就是谁家的。但是董宣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采用了跟踪的方式,因为他知道做好事的人吃了亏,再好的人也会抱怨,而得了便宜的人必然会得意忘形,很快就能从他们的言行中得知谁是谁非。
这件事也告诉了我们另外一个真理,做好事未必有好报。
这个农民贩卖缣帛,路上遇到大雨,你自己避雨也就够了,他偏就是个善良、热心的人,腾出个地方让那个路人避雨,没想到自己做好事,反倒把手中的缣帛丧失了一半。幸好遇到青天昭雪,要不这不活脱回家给别扭死。
不过,要是这样的事要是总发生,以后就没人再敢做好事了。所以,从古至今,对于这种做好事被冤枉的案例的探讨从来也没有终止过。
2006年轰动一时的彭宇案,极能说明问题。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但,这事做了好事的彭宇能服气吗?
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英雄们流了血不流泪,才能让中国出现更多的活雷锋。
酷吏的精神
这回的古案今说,咱们谈两个酷吏的故事,这两个故事都发生在东汉王朝。
所谓的酷吏并非是贬义词,而是特指严格执法的官员,不管是王族贵胄,还是平民百姓,酷吏们都会严格执法,从不徇私情。
在东汉光武帝的时候,光武帝刘秀那是东汉的开国皇帝。他手下就有一名酷吏叫董宣。
董宣,字少平,陈留(在今河南开封县陈留镇)人。由于在地方上政绩卓越,后来被特例征召为洛阳县令。
洛阳是东汉的首都,洛阳县令就相当于现在的北京某个区的区长,官虽然不大,但是皇城跟下的地方官,也是很有权威的。
当时湖阳公主的家奴白天杀了人,因为藏匿在公主家里,官吏无法抓捕。这湖阳公主是刘秀的姐姐,当年两个人是患难姐弟,公主为了救刘秀的命,把马借给过刘秀逃跑,自己差点把命都丢了,就是这么个关系。
等到公主出门,正好这个家奴陪乘,董宣在万寿亭等候,拦住公主的车马,用刀圈地,大声数说公主的过失,呵斥家奴下车,接着便把家奴打死了。
公主这个气啊,打狗还给看主人呢,你也不看看这是谁的家奴?她立即回到宫里向光武帝告状。光武帝极为愤怒,召来董宣,要用鞭子打死他。
董宣磕头说:“希望乞求说一句话再死。”
光武帝说:“想说什么话?说!”
董宣说:“皇帝您因德行圣明而中兴复国,却放纵家奴杀害百姓,将拿什么来治理天下呢?臣下我不等鞭子打,请求能够自杀。”当即用脑袋去撞击柱子,(顿时)血流满面。
光武帝爱惜董宣是个正直的人,命令小太监扶着董宣,让他磕头向公主谢罪,董宣不答应,刘秀让小太监又强迫他磕头,董宣两手撑地,一直不肯低头。
公主说:“过去弟弟做百姓的时候,隐藏逃亡犯、死刑犯,官吏不敢到家门。现在做皇帝,威严不能施加给一个县令吗?”
光武帝笑着说:“做皇帝和做百姓不一样。硬脖子县令出去。赏赐三十万钱。”董宣杀了公主的奴仆竟然没受到任何的处罚,还被赏了钱,最后还得了个外号叫“强项令”。
董宣把这三十万钱全部分给手下众官吏。从此捕捉打击依仗权势横行不法之人,没有谁不害怕得发抖。京城称之为卧虎。
董宣当了五年洛阳县令。七十四岁时,死在任上。光武帝召令派遣使者探望,只看见布做的被覆盖着尸体,(董宣的)妻子和儿子相对而哭,家里只有几斗大麦,一辆破车。光武帝很伤心,说:“董宣廉洁,到他死我才知道。”因董宣曾经做过年俸二千石的官员,便赏赐系印钮的绿色丝带,并按大夫的礼节安葬。
这个故事发生在汉初,到了东汉末年的时候,又发生了这样的故事。宦官徐璜的哥哥叫徐宣在下邳做县令时,依靠弟弟的势力,横行霸道,他就看上了做过汝南太守的李皓的女儿,硬把人家女儿抢到了家里。你说你娶了人家,就好好对待人家吧,他竟然为了好玩,把这个姑娘当做靶子,又活活射死了。
当时,在东海郡做最高行政长官的黄浮听到这件事后,就派人到徐宣家里去抓人。黄浮手下都知道这个徐宣的弟弟是大宦官不好惹,都劝他放人了事。可是黄浮就是不答应,“徐宣这等祸国殃民之辈,今天我把他杀了,明天我抵命,我也心甘情愿。”说着,就下令处斩了徐宣,而且是当着街,让老百姓都看得见。
这个徐璜可不干了,联合他宦官就把黄浮给告了。汉桓帝是个昏君,一听这帮心肝宝贝般的太监们被人欺负了,直接判令黄浮去做苦力。
东汉时期,宦官专权已经到了一种十分黑暗的地步,他们狐假虎威,横行无忌,鱼肉百姓,后来甚至参与了谋杀皇帝。
当时宦官的权势很大,谁也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但是黄浮却敢于站出来,主持正义,并且以“今日杀之,明日死可瞑目”这样的话,作为自己的后盾,为自己鼓劲,大大打击了宦官的嚣张气焰。
只不过,黄浮没有董宣的运气,董宣的皇帝是刘秀,而黄浮却遇上了只会倚重宦官的汉桓帝。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不攀附权贵,敢于和恶势力作斗争确是难能可贵的。
孟子说:“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作为司法工作者,就是应该具有这种素质。
用现在的观点来说,司法者确非平凡职业,其特别之处在于他本是个凡人,确又须以一个近乎神格的圣人般人格去赢取所办案件当事人的绝对信服,须注意这里绝非是以任何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权威去迫使当事人的外在服从。
作为建设自治型与回应型法治社会的中国,司法者之特殊人格魅力才是其具备行使司法权力的合理资格,才会达成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而此种特殊之人格魅力在于刚正不阿、去官本位思想,程序正义观。
愿我们的司法阵线多多地涌现出能坚守司法底线,不畏强权保护弱者,实践众人的公平正义,能善于从社会生活的人情世故中抽丝剥茧出蕴含法理并适用于裁判的优秀人民法官。
从“缇萦上书”中我们能体会到什么?
这一回咱们古案今说的话题,讲的是由于一个事件,而引起政府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情况。
有的读者会问一件事就引起了法律的修改?那得是多惊天动地的事件啊?
别说,这还真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样是一起影响特别大的事情。
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西汉的齐国(今天山东淄博市),有个被人称淳于公的太仓令,但他不愿意跟做官的来往,也不会拍上司的马屁。没有多久,辞了职,当起医生来了。
有一次,有个大商人的妻子生了病,请淳于意医治。那病人吃了药,病没见好转,过了几天死了。大商人仗势向官府告了淳于意一状,说他是错治了病。当地的官吏判淳于意“肉刑”(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按照汉朝的法律,官员犯罪要解送到京师长安去受审。
淳于公没有儿子,却有五个女儿。他上囚车前,环顾四周哭哭啼啼的妻女,恨恨地说道:“怪我没有生儿子,大难临头却没有人可以帮我。”
淳于公最小的女儿叫缇萦,当时只有十五岁,听了父亲的话,很是伤心,就跟着父亲的囚车,千里迢迢的走着去了长安。
这一路能走下来,就代表缇萦这丫头很有孝心。正当人们感叹缇萦的孝心之时,他们不知道缇萦可不是只把老爹护送来京城,这孝心就算尽完了。
她一路就走到了皇宫前,拿起了皇宫门前的“路鼓”,“咚、咚、咚”的敲了起来,这路鼓是干什么的啊?是给皇宫里报警用的,万一有什么叛乱什么的,“咚、咚、咚”这么一敲,皇上啊,娘娘啊,就都知道外边出事了,好赶快做准备。
汉文帝听了鼓响了,以为是出了什么紧急状况了,脑门上汗都冒出来了。卫士很快进来告诉他没事,就有人敲响了路鼓而已。
汉文帝这个气啊,就问这是谁啊,谎报军情?下面上报,是个女孩,她还给您上报了一份书信。
汉文帝一听怪了,敲路鼓就为给我送封信?他就把这封信展开了,信中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当官,有着清廉的名声,现在偶尔犯了一点罪过,就要受到肉刑,我所伤心的是死者不可复生,受肉刑者无法恢复,就是将来想要改过自新,也失去了改过的途径。我情愿自己没入官府当奴婢,来赎我父亲所应受的刑罚,好让他有个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又觉得她说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们,对大臣说:“犯了罪该受罚,这是没有话说的。可是受了罚,也该让他重新做人才是。现在惩办一个犯人,在他脸上刺字或者毁坏他的肢体,这样的刑罚怎么能劝人为善呢。你们商量一个代替肉刑的办法吧!”
大臣们一商议,拟定一个办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原来判砍去脚的,改为打五百板子;原来判割鼻子的改为打三百板子。汉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肉刑。这样,缇萦就救了她的父亲。
西汉时这个就是典型的由于一个案例,改变了当时实行的无论犯什么样的罪过都要动用肉刑的法律。
现在也有很多这样的事情,比如: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的一辆小面包校车事故,21人遇难,43人受伤。没过多久,2011年12月12日下午,江苏洪某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搭载首羡镇中心小学放学回家的学生,由南向北行至张后屯村南300米处,因操作不当,致使客车侧翻入路西边水沟内,造成车内23名学生伤亡。
我国很多落后地区的学生上下学乘三轮车和农用车,小面包车当校车用,事故频发,常有孩子失去生命,让人心痛。这直接导致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
出事后,经过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于2012年4月初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这使得我们的校车安全终于纳入法治轨道,为校车行驶绘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然而各地依旧发生的校车事故提醒我们,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任重而道远。
您看,不管是古代还是今天,我们都可能通过一些案例改变我们的法制进程,当然我们也不希望总是等悲剧发生后,才去改变或制定相应的法律。时刻关注着法律是否符合时宜,根据人民生活去调整法律,才是立法者们应该做的。
古代社会对生命权的解释
人的生命权是什么时候被赋予的呢?这个问题到现在都还有争论咱们这回的古案今说,就来谈谈古人是如何认识这个话题的。
明代,有个叫于文傅的人调到乌程县去当县令,该县有个姓张的富人,由于他的妻子王氏没有孩子,他便在外面纳了一个小妾。
这个小妾不负所望,还真就给这个张富翁生了个儿子。真可谓是老来得子,来之不易。
不料,这王氏知道这件事后,就特别生气。她就找了个借口,把这个小妾骗走了,然后把这个未满周岁的孩子给偷过来了。
这个情节有点像《大宅门》里二奶奶把杨九红的孩子骗过来,就不还给人家了。但要是这个王氏有二奶奶的心肠就好了。这个恶毒的女人,把孩子偷过来后,直接把这个孩子杀死了,还把孩子的小尸体也给烧掉了。
有人就把这件事告到了官府,县官于文傅就立即派人调查了这起案件。可这王氏也不傻,他就用重金贿赂了这个小妾的父母,并从邻居家里借来了一个孩子,说这个孩子只是借来看看,根本没死,企图以这个理由狡辩。
可是这个小妾不依不饶,认定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文傅知道这里边有蹊跷,就让王氏和小妾两个人当庭对证。
于文傅很聪明,告诉这个小妾,你给这个孩子喂奶吧。结果这孩子是又哭又闹的,就是不肯吃奶。这个小妾的父母没有办法,也只好把事情都说出来了,可这王氏还是死不承认。
结果,于文傅就把那个邻家的妇人也找来了,结果那个小孩一看亲妈来了,马上就扑到那妇人的怀里吃奶去了。王氏没有办法,才认罪伏法。
孩子对母亲都有一种天然的亲情,并且他们也还没有学会如何抑制这种亲近母亲的天性。于文傅就是掌握了这种尝试,才破的这样的大案。
而王氏这种视孩子的生命于草芥的做法,也是有一定的根源的,因为在古代,孩子的生命被看作比成人要轻!说得通俗点,就是孩子的命没有成人的命值钱。
这种事不只发生在民间,皇家也有很多。再给大家讲个故事,祥兴二年,也就是公元1279年,元朝大军大举进攻厓山。
此时,南宋政权只剩下这南方一隅,宋朝的皇帝赵昺(bing,三声)当时只有八岁,崖山海战中,宋军全军覆灭。赵昺闻知被吓得大哭大闹,已乱作一团。丞相陆秀夫不愿做元军俘虏,先逼迫自己的妻子投海自尽,接著劝说赵昺:“国事至今一败涂地,陛下当为国死,万勿重蹈德祐皇帝的覆辙。德祐皇帝远在大都受辱不堪,陛下不可再受他人凌辱。”
这句话是意思呢?前几天咱看有个电视剧叫做《精忠岳飞》,当时北宋被金国灭亡,徽、钦二宗被俘虏到了金国,受尽了各种折磨。但是,赵昺还是不肯跳海。
接着陆秀夫将赵昺的玉玺栓在赵昺身上,然后背起年仅8岁的幼帝赵昺跳海而死,最后大臣一个个跟着陆秀夫跳入了海中。七日过后,竟然有十余万人的尸体浮出海面。自此,南宋王朝覆灭。
这样的气节固然可贵,但是带着一个八九岁的孩子自杀,这事可就有待商榷了。
带着孩子自杀,放在今天,那可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前些年有这么一个案子,老公出轨,妻子蒋某抱上4岁的儿子,一起要从楼上跳下去,结果被消防人员解救了出来。但是后来蒋某被公诉机关以杀人未遂提起了公诉。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陆秀夫自己跳下去是自杀,如果带着孩子跳,那就是杀人啊。
我们现在还有很多人,常常抱有一种非常荒谬的观点,认为杀一个孩子,比杀成人罪责要轻,比如很多农村地区家庭就想要个儿子,但是生了女儿又养不起,计划生育还给受罚,结果就将刚刚出生的孩子溺死,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
法律学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的人格价值。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人之所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其具有生命,人若不具有生命,即不成其为民事权利主体,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生命开始于出生。告诉大家,只要是生命权就是平等的,和年龄、地位、财富,这些都没有关系。
不过,有的读者就会问了,那胎儿具有生命权吗,比如怀着孩子的母亲跳楼了,那她还是杀人未遂吗?
胎儿具有准生命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中关于对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事实上赋予了胎儿一种权利,但是胎儿的权力现在看来仅限于继承而已。如果是孕妇自杀的,则不负杀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怀孕的妇女犯罪,而胎儿是无辜的,不能由于母亲有罪而株连胎儿,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甚至放弃了对其母亲的死刑的惩罚。这就是法律上对于胎儿生命权的另外一种保护了。
古代两起争夺孩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今天的故事话题,我们要说的是两起争夺孩子的案件。
话说西汉宣帝时,颍州郡有一家富户,兄弟俩结婚后住在一起。不但住在一起,妯娌两个人还一起怀了孕。
这本是好事,但是这位兄嫂挺不幸的,不久孩子就胎死腹中,而这位弟媳妇呢,很快生了个男孩。这位兄嫂特别嫉妒,就把这个男孩偷偷抱走了,说是自己的孩子。
外人都知道两口子一块怀孕的,过去女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也不知道这兄嫂的孩子掉了,所以这孩子到底是谁的,还真不好说清楚。
结果,兄弟俩个反目成仇,打了三年官司,郡州的官员一直无法断案。
当时,黄霸新任颍州太守。黄霸这个人很了不起,后来官至汉朝的丞相大人。听说此事后,他就把两个女人叫来了,又让一个当差的抱着那个男孩,离两个女人各有十步远。然后下令她们同时过去争夺孩子,谁抢到手就是谁的孩子。
两个人一听,都急忙扑了过去,那速度和刘翔跑一百一十米栏差不了多少,你争我抢的。
三岁的孩子被两个女人拉得生疼,就又哭又闹起来。
这时,孩子的亲妈见到孩子这么痛苦,一时舍不得,就松手了,让自己的嫂子把孩子抢去了,但是她心里特难受,坐在地上就大哭大闹起来。
黄霸见到这情景一下子就看明白了,这是弟弟的孩子,于是就对兄嫂严加审问,兄嫂这才认了错。黄霸也觉得这两口子是可怜人,就原谅了他们。
其实,这样争夺孩子的案例那是屡见不鲜,南北朝时北魏时,寿春县有个叫苟泰的人,儿子长到三岁时,被强盗拐走了,这家人急坏了,找了很久,怎么找也找不到。
后来,经过多方查找,才发现原来是灯下影!这孩子闹半天没被拐多远,就在同县的赵奉伯家里养着呢。
苟泰去找赵奉伯要人,但是那时都是半大孩子了,这赵奉伯是真舍不得,一句话,就是说道:“不给。”
苟泰就告到了官府,审讯中,苟、赵二人都坚持说这孩子是自己的,而且都有邻居作证,郡县的官员也一时无法判断。扬州刺史李崇听说这事之后,说道:“这事容易搞清楚啊。”
便叫苟、赵二人与孩子分居各处,不许来往。几十天后,李崇就告诉他们说:“孩子得了疾病,已经突然死亡了。”
这也太突然了,苟泰一听则伤心地嚎啕大哭起来,悲痛难忍,而赵奉伯则仅仅是叹气而已。李崇查问了二人的情况,终于说出实情,说孩子没死,这是自己定的计策。然后他把孩子判给了苟泰,并追查赵奉伯的罪责。赵奉伯最后供认道:“我孩子早亡,所以才冒认了别人的孩子。”
人为万物之灵,极其富有感情,不过对于成人来说,感情平时都被理智所控制,往往不轻易流露出来。一旦碰到了突然事故,理智的闸门再也抵挡不住感情的洪峰。这种母子、父子之情就会从心灵深处迸发出来,这时的感情才是真实可靠的。
黄霸也好,李崇均是借用了这种母子、父子之情,才使得亲子得到了公断。但是我觉得,即便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这些收养或者买受了这些无家可归孩子的家庭,对这些孩子也是十分有感情的,甚至他们失去孩子的感情,不比他们亲生父母差多少。
近年来,公安部下了一系列的文件,为了切断买卖儿童的市场需求,对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让买主人财两空。
收买儿童的人继续抚养他们收买的孩子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因为大部分的孩子被拐卖时都太小了,根本不记得他们到底是从哪被拐来的。
不过有了这个规定之后,买了孩子再想抚养可就是难上加难了。可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该如何安置呢?
当警方知道了这些孩子是被拐卖的,可以通过联网的DNA比对找到孩子的父母。但是对于没报案的,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户口的“黑孩子”。
这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近期,安徽徐州铁路警方解救10名被拐婴儿。然而,看似皆大欢喜,却很快又陷入到另一团矛盾和尴尬当中:这些被解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孩子接回,因为这些孩子本来就是超生的,接回去也要受到计划生育部门惩罚,而链条另一头的收养户又强要挽留,民政部门又拒绝收留,目前被拐婴儿只能留在买婴人家中。
如果思路停留在被拐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买孩子的养父母两端,问题就会显得无解:如果强行交给亲生父母,只能产生更大的悲剧;如果交给买他们的养父母,又会让人产生非法变合法的感觉,这似乎会加剧孩子被拐卖的风险。
到底,这些被拐卖的,亲生父母又不要的孩子该如何安置呢?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然复杂,就不能简单化,既然是社会问题,就必须由社会机构来承担责任。
《收养法》第五条把送养人限定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其实,如果我们理清楚一个事实,问题也许会变得简单一些,那就是让孩子到他最应该到的地方去。这个地方,不一定是其亲生父母所在处,这个地方,也不一定是买他们的养父母所在处,这个地方应该是福利机构、民间机构,以及想要收养他们而且符合条件、有能力收养他们的家庭。同时,无论他们身在何处,都应该被时刻关注,应该有制度、有机构对他们进行定期查访,以保证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此,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才可以通过各种力量的汇集与联手而化解。
趣说古代的歧义文书
写文章也好,写合同也罢,常常会产生一些歧义,这些歧义往往会使人们产生很多矛盾。这种事儿中国古代也是屡见不鲜。
这回的《古案今说》,我们就来说说,因为产生歧义,而发生的有趣故事。
古时候,有个姓张的富翁,他的妻子只给他生了个女儿,没有儿子,因此,老张就招来了一个上门女婿。没想到,老张后来又娶了一房小妾。后来小妾就给这位老张生了个儿子,取名叫一飞。
张一飞四岁时,老张病了,而且是一病不起,他找来女婿和女儿说:“小妾的儿子是没有资格继承我的财产的,财产应该归你们夫妇所有,但你们俩要养活他们母子,不要让他们饿死在山沟里,这样你们就积阴德了。”
老张说完,还拿出来一张纸,写了这么几句话,“张一飞吾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这算是遗嘱了。结果,老张死后,这女婿也顺理成章的继承了家产。后来张一飞长大成人,就带着母亲找姐夫要家产,结果一下子就闹到官府了。
县官看到遗嘱,没理睬,后来有个巡视监察的官员正好经过,他看了看之后,笑道:“这老爷子够聪明的。”因为古代是没有标点符号的,读句子全靠断句。
然后,官员就又把遗嘱给读了一遍,大家注意我的断句。
“张一飞吾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怎么样?这样一读好像意思完全变了,真要感叹中国的语言实在是太神奇了。
这个官员指了指遗嘱,又看了看女婿,明白了吧?你老丈人是这个意思,结果就把家财全都判给了他了张一飞。
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话说在清朝末年,慈禧太后让一位书法家提扇。那位书法家尊旨写了唐代著名诗人王之涣的诗“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谁知,书法家诚惶诚恐,慌乱之中在书写时漏掉了一个“间”字。慈禧太后看后勃然大怒,认为是书法家在故意戏弄她,欺“老佛爷”没有学识,要把书法家斩首示众。
书法家急中生智,连忙解释说:“老佛爷,我如此写来有一定的道理。我这是巧借王之涣诗意填的词呀。”并当场提笔断字,吟诵道“黄河远上,白云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慈禧太后听后,无以言对,只好赐书法家黄金百更改两压惊。
大家听着都觉得太险了!这诗人够粗心,但也够聪明的。
不过,上面这些案件,都有点笑谈的意思,而下面这个案件,就有点欺骗的味道了。
自由恋爱“辛亥革命”以后的新事儿,古代婚姻大事全凭父母之命,媒说之言,小两口直到拜过天地才能见面。话说有一位巧嘴媒婆给人保媒,极言女方的“德言容工”,男家信不及,要媒保立字为凭,于是这位大媒提笔写道:漆黑的头发,没有麻子,脚不大,周正。男家一看,点头然婚。等到新嫁娘的红盖头揭起来,新郎官差点昏到,只见眼前“璧人”面目狰狞:秃头麻脸大脚斜歪。于是找媒人论理,媒人不慌不忙,把这个“媒保”念得抑扬顿挫:漆黑的头发没有,麻子,脚不大周正。男家无奈,只好自认倒霉。
这事,要放在现在,这媒婆就要倒霉了。
为什么呢?
很简单,因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出现歧义,理解要是不利于制作合同的一方。既然是媒婆制作的这张“媒保”,那么理解就应该不利于她才对。
当然,解决合同的歧义问题,其实也是非常复杂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中国的语言十分丰富,词语的多义性、词句表述不清楚常导致歧义合同条款。解释歧义条款时,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顾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探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此时不仅仅是对文字字面含义的解释,更需要考虑歧义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调、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平时的交易习惯、订约时的磋商过程等因素。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
当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该一遍遍的磋商合同的条款,尽量要合同没有歧义。
现在我们中国的国际贸易,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很多国际商务合同,可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定与国外的公司合同时,也要注意,这时可能需要的是两种语言版本的合同。
由于语言习惯的关系,很可能两种语言之间的语言理解,也有这种冲突,所以,如果是双语合同,我建议一定要在合同末尾标注一句话,本合同以什么语言为准。这样一旦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就可以和老外去定争止分了。
用占卜赚钱属于犯罪吗?
古代的中国人都很迷信,喜欢事先占卜未来,知道自己未来能不能发财?能活多大岁数?甚至是命里有没有桃花运,都想要去算一算。
中国古代的关于算命的故事,挺多的,我现在就给大家讲讲三国时管辂(lu,四声)算卦的故事。
管辂,字公明,平原人,长相奇丑,好酗酒。
管辂有个邻居,姓郭名思,兄弟几个得了一样的瘸腿病,请管辂推卦,看是怎么回事。管辂取卦后断曰:数年前闹灾荒的时候,你们几个为图数升米,把不是伯母就是叔母的女人推入井中,又扔下石头砸破其头致死。你们这会儿的毛病,就是当年干那事的报应,躲是躲不过去的。这姓郭的兄弟一听便马上伏罪了。
读者是不是认为够神的,这事都能算出来。
不过,神的还在后边呢!安平太守王基的妻子常头痛,其子又常心口痛。他把管辂请到家中,管辂起卦后断曰:“此堂之西角有二死尸,一男持矛,一男持弓,持矛者主刺头痛,持弓者主刺胸腹故心痛。”太守听罢,让人在所说地点深挖下去。果见两具已朽烂的尸体。把骸骨挪到城外深埋后,其妻与子的病再也没发作。
馆陶令诸葛原听说管辂的能耐不信,便把燕卵、蜂巢、蜂蛛三物分置三盒之中,请管辂猜,管辂起卦后,在第一个盒上写道“含气须变,依乎堂宇,雌雄以形,羽翼舒张。此燕卵也。”在第二个盒上写道:“家室倒悬,门户众多,藏精育毒,得秋乃化。此蜂巢也。”在第三个盒上写道:“毂(gu,一声)觫(su,四声)长足,吐丝成罗,寻网求食,利在昏夜。此蜘蛛也。”所断之确,满座皆惊。
这管辂名声大噪,但是算卦这事除了周文王、姜子牙以外,其他人都不太靠谱,所以不信的人大有人在。
有个老妇人因失牛而来求卜。管辂起卦后断曰:“北溪之滨,七人宰烹,急往追寻,皮肉尚存。”老妇人按所说去找,果然见到有七个人在茅屋后煮食她家的牛,皮肉犹存。老妇人为此告到本郡太守,刘邠处理此事后问老妇人:“你是怎么抓到他们的?”老妇人以实相告,刘邠(bin,一声)不信管辂能卜得这么神,便把管辂请到府上,并把印囊及山鸡毛藏于盒中,让他猜。管辂仍如前泡制,在一个盒上写道“内方上圆,五色成文,含宝守信,出则有章。此印囊也。”他又在第二个盒上写道:“严严有鸟,锦体朱衣。羽翼玄黄,鸣不失晨,此山鸡毛也。”刘邠闻言大惊,遂结为上宾。
管辂名气越来越大,终于让曹操知道了,让人把他请来,卜问天下之事。管辂判曰:“三八纵横,黄猪遇虎。定军之南,折伤一股。”曹操又问自己身后承传之事。管辂判曰:“狮子宫中,以安神位。王道鼎新,子孙极贵。”曹操让他说详细点,管辂说;“茫茫天数,不可预知,待后自验”。后来,当曹操之族弟大将军夏侯渊战死于定军山时,方悟管辂所言:“三八纵横”,乃建安二十四年也,“黄猪遇虎”,乃该年为己亥年的正月也;“定军之南”,乃定军山之南也;“伤折一股”,乃渊与操有兄弟之亲情。其后,曹操之子曹丕代汉称帝,正应“狮子宫中,以安神位”。
曹操死后,魏国朝中的最有权势的大臣,吏部尚书何晏请管辂吃饭,另外的一位朝中大员邓飏(yang,二声)作陪。何晏对管辂说:“听说先生卜卦的神妙,能不能作一卦,看我什么时间当官能到三公的位置?”又问:“连日梦见青蝇数十头,来在鼻上,驱赶不走,主什么事情?”
管辂回答:“您处在国家的重臣的地位像山岳一样稳重,威严像雷电一样,但下面的民众士人却很少有说您的德行高明的,而畏惧您的威势的人却很多,这些现象恐怕不是小心翼翼、多福气仁义的人所该具备的。鼻子在艮位,这是人头上中间的山峰,高而不危险,用以长久保守住尊贵。现在青蝇又臭有令人讨厌,却聚集在鼻子上,您要多想想盈满则亏、盛极而衰的道理。”
邓飏在旁边插话道:“你说的都是老生常谈的话,江湖套语而已。”
管辂答道:“那个老生现在已经不在人世,常谈的话也不再谈了。”
何晏一看话不投机,赶紧打圆场说:“要不我们过了年后再聊聊吧。”
管辂回到家后告诉了他的舅舅原委,他舅舅责怪他说话太直,说这两个朝中大臣有权有势,得罪不起。管辂说“与死人谈话,有什么可以畏惧的?”,舅舅问他怎么这样说。
舅舅大怒,说管辂狂妄。谁知道十几天后,司马懿发动政变,夺取魏国军政大权,何晏、邓飏等人作为政敌全部被司马懿全家杀害。管辂的舅舅方才服气。
有听众会问,这管辂这么神,这算命的真有这么准吗?
我说的,只代表我个人的意见,算命是一种古老智慧与江湖猫腻的完美结合。肯定有准的,因为那是依靠人生经验判断来的,比如一个人一向作恶,我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早晚进监狱,这都是人生经验的总结。但大部分算命的人都是假的,特别是那些索要高额的算命费的人。
但是,比如有人开办了一家算命公司,或是有人收费为别人起名字,算结婚的日期,给别人批八字,这些违法吗?
告诉大家,法律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这些生意不可以做,比如毒品交易,这个肯定是不能做的,做了就枪毙。这算命的生意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是可以做。但是必须是人家找你,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要是,你主动找上去说你有什么大灾难,要钱给人去除灾难,这就是违法的,而且是犯罪!属于诈骗罪。
人的命确实是天注定的,比如我们生下来就有聪明的,有富有的,有愚鲁的,有贫穷的,但是人的命运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的。干嘛要提前知道自己的命运呢?
最后说一段话,结束这回的节目,“人有命运不可不信,八字好坏不由己身,奋斗与否全在本人,命差勿卑命好勿矜,贵在立志敬业勤奋,行善积德济世扶困,命差人怠身贱家贫,命差人奋不愁饱温,命好人怠一介凡人,命好人奋如花似锦。”
巫蛊大案与现代骗术
巫蛊是什么意思呢?
“巫”原指古代一种以歌舞祭神的迷信职业者,也指画符念咒的巫术。“蛊”则有两种含义,一指在器皿中放置喂养毒虫,使之相互吞食,最后剩下不死的也就是毒性最强的,称之为蛊;二指用蛊害人,使人受到蛊惑,迷失心性,进而丧命。
“巫蛊”也称厌胜之术,是一种诅咒害人的巫术。古书上记载的一般做法是,用纸人、草人、木偶、泥俑、铜像乃至玉人作为被施术者的替身,刻写姓名或生辰八字,或者取被施术者的衣物、身上的一点毛发乃至指甲,或埋入土中,或以针钉相刺,或用线捆住木偶双手,巫师画符念咒,被施术者就会产生感应反应,心智模糊昏迷,直至发狂失性,完全受巫师控制,直至不明不白地死去。
据说,这种巫蛊术起源于胡人的萨满之术。萨满,是女真语,指巫师、巫术。战国中后期,由于民族的迁移与混合,巫术之风逐渐浸染中原,先是在民间流行,以后逐渐传入上层社会直至宫廷内禁,受到追捧青睐。巫蛊术从此在中国大行其道,不绝如缕。
一代女皇武则天借巫蛊而夺权,清乾隆皇帝精通武略,也迷信巫蛊,曾在朝廷上闭目吟诵咒语,幻想咒死远在万里之外的起义军首领。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魇魔法叔嫂逢五鬼,红楼梦通灵遇双真》中写到赵姨娘买通马道婆暗里算计凤姐和宝玉,就用了这种巫蛊术。马道婆用的是纸人,写上凤姐和宝玉的生辰八字,然后在家中念咒作法,结果凤姐和宝玉两人发起癫狂症,大吵大嚷,寻刀弄枪,最后不省人事,口内胡言乱语。这足可见巫蛊术之一斑。也正因其神秘和恐怖,自其出现后,就再也没有消失,一直笼罩在中国社会上空,直至今天还时隐时现。
汉朝迷信之风尤盛。汉初就允许各地巫师如梁巫、晋巫、秦巫、荆巫等汇集长安,中叶又增加了越巫和胡巫。
各路巫师站在街口,各打各的招牌,有点开品牌店连锁店的意思。
汉儒也多信巫术,如大儒董仲舒的著作中就夹杂了许多巫术。汉武帝本人一生笃信方士,倾心神仙,乞求不老仙丹,几次欲泛舟越海寻仙,遍求各地高人。一时间,都城长安汇聚了各式巫觋,并受到上流阶层和百姓的追捧,宫廷中失宠落寞的女子对此也趋之若鹜。整个长安地下被埋入了不少木偶,一片阴森恐怖、神秘压抑的气氛。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手制造了巫蛊冤案。
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曾经备受尊宠的陈皇后被废,就是因为巫蛊。陈皇后大家都很熟悉,也就是说要“金乌藏娇”的那个人。
但是陈皇后娇生惯养,当上皇后之后,就总是找汉武帝的麻烦,汉武帝是越看她越不顺眼,就渐渐冷落了陈皇后,而喜欢卫子夫。
陈皇后见卫子夫日益受宠,自己日渐失势,备受冷落,便想尽一切办法试图改变这种状况。她央求母亲说情,仗着母亲的势力大闹宫廷,拦住武帝质问。武帝对其更为厌恶,避而远之。陈皇后一时无计可施,饱尝后宫苦守孤灯的寂寥生活,终日以泪洗面。忽一日,她偶然听说巫蛊之术的威力,决定铤而走险,不惜代价使皇上回心转意;就将女巫楚服召来,请其作法谋害卫子夫,自己重获宠爱。楚服当即作法设蛊,用桐木刻出卫子夫像,埋入宫廷,念咒画符。陈皇后满心欢喜。谁知几个月过去,并无效果。武帝得知陈皇后在宫中用巫蛊术谋害卫子夫,勃然大怒,命御史张汤严查涉案人员。
张汤得到皇帝御旨,按照朝廷禁止“媚道”和“巫蛊者处死”的律令,将楚服枭首。楚服徒众、宫女、太监等牵连者300余人一并处死。武帝废了陈皇后,将其终身禁锢在长门宫。几年后,陈皇后在抑郁中离开了人世。
古代还有一些人利用巫蛊之术来骗钱,比如五代时的后梁。当时一个叫袁君正的官员任豫章内史,豫章今南昌地区一带,就是当地最高的行政长官。
有一次袁君正生病了,手下就花重金请来了一个巫师,这个巫师说,只要大人把您的一件衣服给我,我送给天上的北斗星,您的病就好了。然后这个巫师就把这个衣服一下子就变没了。袁君正很生气,叫人搜他的身,没想到这身衣服就在这个巫师的手里,根本没有像他说的一样,送上天去了。结果袁君正就把这个骗钱的巫师就地正法了。从此之后,豫章境内再也没有人敢靠巫术挣钱了。
可以肯定的是,巫蛊之术就是一种封建迷信活动,是人类对自己的前途有迷惑时的一种不自信的表现。
到了现在,还有些人特别相信这些迷信的活动,什么神医治病啊,什么是算卦问前程啊!甚至有的就说你有灾难,要为你化解灾难,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2013年7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薛某、廖某、张某同另3名同伙到隆林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实施封建迷信诈骗。当发现受害人符某走到城东菜市场附近时,廖某等人即主动搭讪,谎称寻找医生治病要求符某带路,将符某骗上车后带至幸福花园外的环城路上,由在此等候的几名同伙接应,然后演“双簧计”编造受害人符某家人有灾难,必须拿出全部的积蓄才可化解。符某对此深信不疑即将现金44000元和家中的一些金银首饰全部交给廖某等人。
这个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骗了人家四万多,这哥几个没个三年五载的是别想出来了。
希望大家还是要崇尚科学,拒绝迷信。
护法斗士之死
这回《古案今说》讲的这个故事,那是又悲壮,又令人感到震惊,听完这个故事后,很多人都会对故事的主人公产生一种令人震撼的钦佩。
这个故事叫做李离赴死。
故事说的是,春秋时,五霸之一的晋文公拥有一位清正廉明的大法官叫李离,他的职位相当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当时,晋国底下也有很多的基层法院,就是衙门。在李离当政期间,其中有个衙门就错判了一桩人命案。等人犯被处决了,才发现,凶手另有其人,这是一桩错案。
当时,李离无比懊悔,不仅辞去了职务,还把自己拘禁了起来,准备为冤死的人抵命。
晋文公一听这事,有点觉得好笑,就亲自来到监狱里看李离,劝他说:“官职有贵有贱,判罚有轻有重,你这次杀错了人,责任在下边的官员,处理他们也就是了,这并非你的罪过,跟你没有关系!”
所有人都认为李离装装样子也就完了,赶快就坡下驴。人家曹操马踏了庄稼,也说其罪该死,大臣们一劝割了几根胡子就了事了,是不是?
但是李离可不是奸雄曹操。他一听就急了,一点也没有领情,辜负了领导的一番好意,他说了:“我是晋国的最高法律长官,我没有把这个位置让给下边的人做。我拿了国家这么多的俸禄,也没有分给下边的法官们。在这个位置拿了俸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我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来,如果把只是让下边的法官帮我扛事,那我就太不厚道了。”所以,他是坚决不肯接受晋文公的意见。
晋文公急了,你小子怎么不识好歹啊,但是晋文公爱才,又开始苦口婆心的劝说李离,“你若觉得有罪,那岂不是我也有罪吗?”
人家晋文公说的有道理啊,这样算来晋文公作为国家的最高元首也拖不了干系啊。这又是晋文公给李离个台阶下,赶快下来就得了。
可是李离就是个“死心眼”。他就说了,“司法是个独立的体系,您不是这个体系中的人。是您相信我,认为我可以审理清楚一切案件,才把管司法的权力交给了我,而我却辜负了您的希望,判错了案件。可是我现在却错杀了好人,这跟您没有关系,都是我的错。”
说完,李离就做出了一个让人无比震惊的举动,他突然拔出了晋文公的佩剑,自刎于晋文公的面前。
这个刚烈的汉子,把晋文公吓坏了吧。
李离自杀给了晋文公很大的震动,一般这样的人都是像曹操一样沽名钓誉,谁知道他来真的。李离自杀是因为他的下属错杀好人,因为他是最高司法长官,他就主动承担了过错。他没有亲自审判此案,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下边的法官也是将这桩案子报批给他,他签字后才产生的生效判决。当他得知是错案,并出了人命,主动承担责任,要一死以谢天下。晋文公百般劝导,为他开脱罪责,按说,这样就完全可以顺水推舟,因为君王说话,那就是圣旨,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
但是李离却不肯屈从,执意伏剑而死。李离这种敢于认错,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的。不过,李离虽然敢于承担责任,客观地说,他在这个案件的死刑复核上面,是存在着责任的。
俗语说:“公堂一判定胜负,主笔一落命攸关。”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这就是说明对于判决,特别是刑事上对于死刑的判决,那是必须慎之又慎的事情。
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大家看,我们对于死刑判决的审慎,正是我们国家司法进步的表现,也是为了不让李离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