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消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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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女堕民被侮辱

明代“良贱相奸”条规定,“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者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凡奸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明)刘惟谦撰:《大明律》卷二十六《良贱相奸》,日本景明洪武本。。清代的“良贱相奸”律也规定:“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男妇各)减凡奸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清)三泰修:《大清律例》卷三十三《良贱相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贱民强奸良人妇女罪至斩决,比凡奸罪重至十一等之多。相反,若婢女被主人奸污,《大清律例》并无相关处罚。家长强奸奴婢,乃尊者降而自卑,良者降而自贱;且婢女乃是“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故律不着罪”(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卷四十三《刑律犯奸》,光绪刊本。。浙江奴婢没有人身自由,其自身及其子孙均为主人私有财产,主人有权力任意买卖和转让。年轻的婢女命运更加悲惨,不仅大多被禁锢不嫁,而且时常遭到主人的奸淫蹂躏,成为主人泄欲的工具。“浙江有缙绅寓吴门,御下最残忍。性好淫,家中婢妪无不污狎之者。然稍有不遂,则褫其下衣,仰天而卧,一棰数十,有号呼者,则再笞如数。或发烙铁烫其胸,或以绣针刺其背,或以剪刀剪其舌,或以木枷枷其颈。其有强悍者,则以青石一大块凿穿,将铁链锁其足于石上,又使之扫地,一步一携,千态万状,难以尽述。”(清)钱泳:《履园丛话》(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314页。该劣绅虐婢行为,令人发指。

女堕民也称“老嫚”,作为贱民,可以随意欺辱。“老嫚是贱者,这在不熟掌故的人,也会望文而意会的。查字典嫚音慢,谏韵,与慢同,易侮也。老嫚就是从小到老,一直可以被人侮辱的女人。”周锦涛:《绍兴的老嫚和一般妇女生活——被贬削的一群民族》, 《申报月刊》(中) 1935年第7号。特别是稍有姿色的女堕民,遭到平民,特别是主顾侵犯和骚扰,比比皆是。女堕民执业时,受到骚扰,应属常态,司空见惯。明代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记载,女堕民“如吴中所谓伴婆者,或迫而挑之。不敢拒,亦不敢较也”(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四《风俗·丐户》,道光七年姚氏刻同治八年补修本。。明代万历《新昌县志》记载:“又有乐户十余姓,业鼓吹歌舞役,自相婚配,男妇多听大家使令,凡饮宴率用之行酒。游侠之徒,多聚饮于其家,使其女供歌唱,或宿卧于其房,不拒也,不如意则唾骂鞭挞之,不敢逆。”(明)田管修:《新昌县志》卷之四《风俗志》,万历刻本。绍兴老嫚时常带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女儿执业,往往遭到客人调戏。“老嫚有随带少年媳女者,常为贺客开心,或吊客大悦的资料,俗呼‘嫚线’。绍兴有鳗鱼如鳝鱼而色白,初生幼鳗其细如线,此盖假名,以喻纤细。”秦人:《杭甬段沿线的特殊民族——堕民》, 《京沪沪杭甬铁路日刊》1937年第1914期。日据萧山时期,堕民行当难于开展,生计惨淡,濒临绝境。汉奸地痞王继发以为“贫仔”(堕民)可欺,胁迫“堕民埭”严家底的一个姑娘做妾,还强奸了姑娘的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位姑娘的母亲在镇压王继发的控诉大会上,当众揭发其令人发指的罪行,激起群众的公愤。“替新娘子做喜娘,须对贺客们的作弄予以得体的应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非普通女佣所能胜任愉快的,这是‘走脚埭’的专门技能之一。”越人:《奉化的堕民》, 《京沪沪杭甬铁路日刊》1937年第1917期。年轻漂亮的女堕民在婚礼上“做老嫚”,遭到戏弄乃是常态。

旧式婚姻闹新房,识者非之。号称缙绅之家,女儿出阁,不甘使受闹房耻辱,遂使李代桃僵之计,雇艳慧之喜娘以护之,于是世俗闹房,转其鹄的以闹喜娘,诚别开生面也。喜娘之事,随小姐至婿家,供佳期闺房伺应,实同陪嫁,犹法曹之陪审,丧家之陪哭,乃至如时下之滑稽家所谓选举之陪票。妇女有以此为恒业者,江浙通称伴娘。新式婚姻之女傧相,亦其类也。富家嫁女选喜娘,以妍丽轻佻为尚,重金犒之。闹房时候,喜娘当众周旋。客劝新娘饮,引杯代盏之;客观新娘面,掩袂遮搁之。故作轻颦嫣笑,不啻魂受神与,翻弄簧舌,卖弄风情,任人调戏,不以为忤,借此聊博浮浪子弟之欢,稍解娇怯新人之辱。客见喜娘可喜,往往闹定思闹,一宵不足,闹到三朝。以一少妇而当无数恶勇,虽仅口手迎拒之劳,然心身亦疲惫不堪。恃此以谋衣食,诚女人之悲哀也。《喜娘送嫁》, 《中央日报》1948年2月4日。

绍兴的“三姑事件”,则是典型的“嫚线”遭到戏弄。三姑“布裙粗服,不掩其美,而聪明伶俐,能言善辩,令人之意也消。一般贺客,目眩神迷,罔不倾倒。新郎默念,倘得拔赵易汉,庶几无憾,于是怡颜怡色,日伺妆台,进以游词,赏以厚币。三姑艳若桃李,冷若冰霜,初不假以辞色。新郎益重之,所以承其欢心者,无微不至。无何,三姑意不自持,遂定情焉。密月届满,遣发伴姑,例犒之外,新郎益以私蓄,丰逾常额。三姑既归,渐觉信水不至,腹部隆起,一索而得,竟出意外。家人穷诘,姑不能隐,悉陈颠末”。于是,三姑家人“亟亟为留椟还珠之计,

制谐狼剂,强令服下。逾夕而胎下,事遂外泄,颇受戚鄙揶揄。且姑已罗敷有夫,婿家索返聘金,谋退婚。三姑不能忍,抑郁而死”《越国春秋》1933年10月25日。。美貌的堕民姑娘三姑做伴娘,被新郎勾引,不慎怀孕,最终导致抑郁而亡的悲剧。

主顾雇佣老嫚,原本喜欢年龄稍大、经验丰富的中年或老年妇女,然而,有些心术不正的主顾,却别有所图。“但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则情形大变,老的喜娘除尚可役于一般乡下人家外,在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一些人家,根本不吃香了。他们有权可以任意点名,要叫堕民的青年女儿或青年媳妇来服役,作取乐开玩笑的对象。其中也有不少的青年女喜娘,受金钱诱惑而失身的。但女喜娘的父母,有碍体面,不敢声张,主人可以随便跑到堕民家中去玩,侮辱青年‘老嫚’的事情则更多,到国民党统治末年,这种风气更盛。”陈延生:《绍兴堕民被压迫和斗争生活片断》, 《文史资料选辑》第3期,1960年,第91页。国民党统治时期,年轻貌美的老嫚,公然受到侮辱,堕民迫于生计,也不得不忍辱相从。

宁波女堕民从事“送娘”(伴娘)工作时,遭到戏弄也是家常便饭。“在普通人家陪送新娘中,送娘尤其长相标致的常遭夫家帮忙人的捉弄,如向送娘出难题,罚唱、喝酒,甚至猪油调镬煤,把送娘的脸抹得像包公一样黑。”谢振岳:《鄞县堕民》, 《鄞县史志》1993年第1期。作家王静曾目睹“送娘”遭客人调笑。“儿时,我跟外婆去她的故乡,看到了送娘子。那时我才七八岁,什么都不懂,只觉得送娘子很好笑。大人们有的在取笑,有的拼命地往她身边挤,一些男人还起哄:‘谁敢摸她的屁股?’当时,是满堂的笑声。”王静:《中国的吉普赛人——慈城堕民田野调查》,宁波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王静幼时到外婆家参加婚宴,看见新娘背后紧跟打扮怪异的“送娘子”。男宾百般戏弄,“送娘子”却不恼不怒,仍笑着为新娘张罗,王静颇感诧异。

堕民艺人地位低下,经常受到侮辱,以前绍剧并无女艺人,女性均为男演员扮演,男扮女装的艺人也被作为“女艺人”遭到侮辱。“就是男角扮演花旦,也被归属女性一类,低人一等,倘有豪门贵族摆酒,即令他们化妆陪酒,强作妇人之状,供人取乐。”陶仁坤、罗平、严新民:《绍剧史料初探》,1980年,第89页。自从章艳秋成为绍剧第一个女艺人后,陆续有女性加入绍剧班社。

不屈的绍剧女花旦钱某因抗拒萧山土匪头子“次坞阿兴”的强暴,惨遭粗暴虐待,令人发指。萧山临浦有个臭名昭著的土匪头目俞继鹏,老家乃萧山河上店次坞,绰号“次坞阿兴”。俞继鹏祸害乡里,无恶不作,杀人不眨眼,乃是将人心挖了沽老酒吃的恶魔。1946年,绍剧祥金舞台前往萧山临浦演出时,俞继鹏也在台下看戏,竟然看中了戏班中年轻漂亮的女花旦钱某。戏散场后,俞继鹏大摇大摆地来到后台,勒令陈四八班长第二天带几个演员到府上唱堂会,并且点名钱某非去不可。谚语曰“人怕出名猪怕壮”,被点到名的几个演员听说要到俞继鹏家唱堂会,吓得彻夜难眠。第二天,四八班长如约带着演员战战兢兢地来到俞继鹏家,小心翼翼地演唱,如履薄冰,丝毫也不敢怠慢,生怕惹火烧身。酒席上的俞继鹏酒足饭饱之后,将手一挥,示意演员退下。演员悬着的一颗心刚放了下来,谁知俞继鹏眯着淫邪的眼睛,盯着钱某,要把钱某单独留下。四八班长立即跪地叩头,哀求俞继鹏放过钱某,声称自己带姑娘出来,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无法向其家人交代。俞继鹏勃然大怒,将手枪“啪”的一声扔在桌上,威胁四八班长和钱某。四八班长和几位演员不敢多言,明哲保身地返回戏班。俞继鹏不顾钱某苦苦哀求,将其拖进房间,强迫就范。钱某早已许配人家,自然不愿屈从,奋起反抗。俞继鹏霸王鞭上弓,将钱某强暴。俞继鹏作恶后,命人将钱某抛入小船,送回戏班。钱某年仅十八岁,父母早亡,两个姐姐也已出嫁,一个哥哥去上海做生意,家中还有两个既聋又哑的妹妹,平时生活来源就靠两个出嫁的姐姐瞒着夫家来接济。三姐妹相依为命,钱某经人介绍来到戏班学戏,原指望赚点微薄的工资抚养妹妹,谁知招惹飞来横祸,害得卧病在床,非但挣不到钱,反而在家疗伤达半年之久。访问陈顺泰,2017年3月16日。

堕民乃“底边社会”的“底边阶级”,所受压迫和欺辱最为严重。四民“戏弄”堕民习以为常,且以此为乐。堕民演员到各地演出,也受到地方豪强势力的欺压。堕民乃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公然遭到清末衙门差役的勒索。国民党军警也无端骚扰堕民,凡发生治安案件,可不必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径直闯入堕民家中搜查。绍兴沦陷期间,堕民挣扎在死亡线上,堕民遭到日伪军的任意伤害,生命安全也没有保障。稍有姿色的女堕民,遭受侮辱更是家常便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