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使用与账务处理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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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计凭证概述

1.1.1 会计凭证的定义

会计凭证,简称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有许多种,除了购货发票外,发出商品的发货单、材料入库的入库单等也称为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首先要由执行该项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填制或取得,然后由其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确认没有任何差错,再由审核人员签章后,才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

1.1.2 会计凭证的作用

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作为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经济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凭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如图1-1所示。

图1-1 会计凭证的作用

1.1.3 会计凭证的种类

企事业等单位所使用的会计凭证种类繁多,其用途、性质、格式等因业务需要而具有多样性。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进行分类,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如图1-2所示。

图1-2 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以后取得或填制的,用于明确经济责任、载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例如,各种报销单、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等都是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记账的要求归类整理而编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都属于记账凭证。

以下列举了一些会计凭证的常见格式。

费用报销单的基本格式如图1-3所示。

图1-3 费用报销单的基本格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格式如图1-4所示。

图1-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格式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电汇凭证是银行结算凭证之一,其格式如图1-5所示。

图1-5 电汇凭证的基本格式

收款凭证是指用来反映货币资金增加业务而编制的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收款凭证的基本格式如图1-6所示。

图1-6 收款凭证的基本格式

付款凭证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现金付款凭证;根据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总账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付出款项的依据。付款凭证的常见格式如图1-7所示。

图1-7 付款凭证的常见格式

转账凭证是根据转账业务(即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的,用于填列转账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转账凭证是登记有关明细账与总账的依据。转账凭证的基本格式如图1-8所示。

图1-8 转账凭证的基本格式

1.1.4 会计凭证的传递

1.会计凭证传递的作用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到归档保管时止,在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为了能够利用会计凭证,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提供会计信息,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企业内各相关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凭证的传递,不得积压。正确组织会计凭证的传递,对及时处理和登记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实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2.会计凭证如何传递

各种记账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不同,办理的经济业务手续也不尽一致。组织会计凭证传递,必须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力求做到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会计凭证的传递应考虑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凭证的传递路线,既要保证会计凭证经过必要的环节,以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和审核,又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以加快传递速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2)会计凭证的传递要根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规定各种凭证在每个部门和业务环节停留的最长时间,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1.1.5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为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车票丢失等,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