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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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五卷、五十三条。

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宋朝关于检验的条令、验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法医现场学、尸体现象、生前伤与死后伤区别、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碎尸检验、交通损伤、狱中死亡、火烧死和汤泼死、中毒死、病死、针灸致死、尸体发掘、救死方以及法医妇产科学、法医昆虫学等。可以说,其涉及了现代法医学的大部分领域,不仅记载了案例和检验方法,而且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相关检验原理和经验,是一部早期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成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宋慈说:“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䐐、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指的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其二,对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进行了较详细的描述。关于缢死: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又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指出它与缢死的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关于溺死,强调“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其三,探讨了机械性损伤,将其分为常见的“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类似现在所说的钝器。宋慈详细介绍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

其四,书中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做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做了系统的归纳。

其五,书中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洗冤集录》在检验依据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这是宋慈在法律依据和检验原理方面探索法医实践的体现。这一点正是宋慈超越了其他人,使《洗冤集录》区别于历史上其他检验书籍的地方,也是《洗冤集录》被后世学者重视、公认、流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传世之书的原因所在。其中主要体现了以下6个方面的思维与方法。

1.律。验尸前心中要有一个准绳,这就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哪些尸体该验,具体该怎么验,检验官要精通法律,对各种尸体的检验及其法律规定了如指掌。

2.问。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尸体、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问”的内容和流程不同。“问”官员、老百姓、报案人,“问之又问”“审之又审”,问得“一清二楚”,审后“明明白白”。《洗冤集录》里非常详细地记载了应“问”的具体问题,是书中的精彩之处。

3.看。通过尸体上的种种痕迹,宋慈仿佛能够亲眼看到上吊者拿着绳索扣好绳结上吊,看到凶手把人绞死后伪装上吊,看到死者被谋杀后推入水中。“看”与“问”结合,恢复事件的本来面貌,从而得出结论,称为“事件重建”,形成了法医现场学。具体来说,就是了解案情、案由、经过,结合现场、痕迹遗留、尸体位置、损伤情况综合分析,看出破绽、查出真伪,使案件水落石出。

4.借。宋慈善于借助不同学科、不同门类、不同手段的科学原理和研究成果进行尸体检验,如借助苍蝇嗜血的习性破获杀人案,利用了法医昆虫学的知识;如拿着油伞验尸,实质上是利用光学原理使尸体上的伤痕清晰可辨,这与现代法医学中用紫外线照射检查伤痕的原理一致。

5.鉴。鉴定就是要像镜子一样反映真实,找出不合理的地方。不合理的地方包括:与法不符,如应验而不验、不亲临检视、定而不当等,这涉及“法医法学”的问题;与情理不符,如自杀上吊颈部却发现勒痕或扼痕等,提出了“法医学死后造作或伪装”的课题;与损伤部位不符,如创口方向、起刀、收刀等损伤有自身的规律,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法医损伤学”内容;与窒息征象不符,书中介绍了吊死、勒死出现面部淤肿、胀红和眼睑出血等窒息征象及缢痕、勒沟、扼痕等的特征,涉及“法医学机械性窒息”的内容;与尸体腐败现象不符,书中不但介绍了一般尸体的腐败规律,也记载了与常规情形不同的各类保存型尸体,以及消瘦、体弱、年老等尸体不易腐败的现象,涉及“法医学尸体现象”的内容;与正常人不符,书中介绍了鸡胸、纹身、刺字等,涉及早期“法医人类学”的内容;利用不同疾病和不同中毒死亡的症状来研究猝死和毒死,涉及早期“法医死亡学和中毒学”的内容。

6.理。即指法医鉴定结论要有依据,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证据意识。如生前烧死者由于呼吸作用会从口腔和鼻孔吸入大量烟灰,而死后被焚尸者口、鼻腔内没有烟灰;生前勒死、吊死应留下相应索沟或扼痕,有“面赤淤肿”的窒息征象,而死后伪装吊死者则没有上述征象;生前被钝器打击致皮下出血会出现红斑、肿胀,触硬;生前刀伤有出血、皮肉卷缩的现象,而死后割伤则肉白、皮肉不紧缩等。这是《洗冤集录》的精华所在。

当然,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检验手段以及对各种死亡认识的不足,特别是不能进行尸体解剖,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洗冤集录》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在法医学上的历史地位和对现代法医学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