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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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南宋宋慈撰写、成书于1247年的《洗冤集录》是当今中外学者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欧洲公认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专著、意大利医生福尔图纳托·费代莱的《医生的报告》要早350多年。

南宋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法律完善、科技进步,但政权动荡不稳、军事冲突不断的朝代。《洗冤集录》成书于这个时代,完成于宋慈之手,是有原因的。

一是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备。宋代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典,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其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在司法上,中央越来越广泛地行使审判权,提刑官制度就是中央对地方直接干预的司法审判活动。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真宗言:“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并亲自挑选朝官中“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为各地提刑官,设立提刑官公允断狱,完善对府县监督的司法制度。

二是法医检验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基础。法医检验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战国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即根据伤、创、折、断的深浅及大小来确定罪行轻重。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了当时的一些案件和检验情况,其细致程度令人赞叹。同时,我国检验史上也不乏优秀人才和经典案例,如“庄遵疑哭”“张举烧猪”“王臻辨葛”等,类似的案例被收录于诸多著作,如《内恕录》《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供官员断案参考。另外,此时也已在尸检中积累了丰富的技术手段,如红伞验尸、白梅洗敷等,为形成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提供了基础。

三是作者宋慈的个人经历与性格特点。作为朱熹的再传弟子,宋慈受到朱熹“仁政民本”“视民如伤”思想的影响。他在本书序言中谈到,有时案情是信是疑难以决断,必定会反复深思寻找答案,生怕轻率行事,让死者白白地被翻动检验。可见,宋慈将案件受害者的利益、普通百姓的安危放在了心上。同时,朱熹“格物致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宋慈。他记录在《洗冤集录》中的检验方法,无不是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在序言的最后,他还恳请看到此书的官员们如果遇到书中未提及的检验方法或案例,一定要写信告诉他,以便补充完善。正是这种对真理不懈追求的态度,指引着宋慈完成了这部法医学著作。

结合自身的断案经历,宋慈本人对法医检验工作的认识也较前人更为深刻。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法医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案件的重中之重。判罪量刑,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宋慈所主张的“洗冤”,即是法医鉴定,有两层意思:一是通过鉴定来洗除冤枉;二是洗除误鉴、误判,这也是法医鉴定的本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