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疑难杂说上
【题解】
所谓“疑难杂说”,是指各种不同类型的疑难死亡原因及其尸体检验。“凡是验尸,不外乎检验刀刃杀伤与用他物打斗、拳头殴击伤,或上吊自杀、被人勒死、投水自杀、被人溺杀、患病死亡等几种情形。”这是宋慈在本节中列举的有关验尸的八种常见情况。其中部分可成为“疑难案件”。如“被人勒死类似上吊自杀”“被人溺杀类似投水自杀”“男仆、女仆因遭受棒打鞭挞而在主人家自残、上吊”之类。因此,他告诫检验官员“到现场验尸时应仔细检验考察,千万不可轻视怠慢,有一丝一毫的谬误,都可能会铸成大错”。
那么,应该如何检验这些情况呢?文中以“锐器贯通伤”为例写道:“应看刺入口和刺出口,大的一端是刺入口,小的一端是刺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败而无法检验,就验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把衣服上的刺破口与凶器进行比对。尸体有时是趴在地面上的,如果看到其右手拿着短而带刃或竹头之类的东西,从喉部到肚脐下有刺伤,则可能是因醉酒而跌倒,身体压到地上的尖锐东西受伤死亡。”这样的检验方法和经验,与现代的法医检验如出一辙。再如斗殴之后因身体疲乏不慎落水而死的,身上又有伤痕,该如何鉴定其死因?宋慈认为,“明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伤,只能定为‘落水致命’”。如果“看到死者头上有伤,就认定是因为被打伤而昏迷,不自觉地倒在水中,就会把打伤错定为致死原因”。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经验。对于“谋财害命”的案件,不仅要检验损伤和死因,还应“查验谋财害命的缘由经过”,使人赃俱在,互相印证,做到万无一失。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宋慈检案、断案的高超水平和审慎务实的精神。
另外,宋慈还用一个案例说明了“尸体检验贵在业务精湛和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失误”的重要性,认为对于互相拼杀而死的案件,“应该对每个伤痕都做出无可怀疑的解释,然后才能得出检验结论”。
本节所述的有关验尸的一些方法和案例,以及“贵在精专,不可失误”的认知高度,对于今天的法医检案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①,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②,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③。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注释】
①他物:宋朝法律规定,锐器伤、拳脚伤以外的都称为他物伤。
②投水:这里指自己投入水中自杀。
③捶挞(tà):棒打鞭挞。
【译文】
凡是验尸,不外乎检验刀刃杀伤与用他物打斗、拳头殴击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投水自杀,或被人溺杀,或患病死亡,这几种使人丧命的情形而已。然而有被人勒死却类似上吊自杀,被人溺杀类似投水自杀,斗殴有在保辜期限内死亡而实际上是因患病而死,男仆、女仆因为遭受棒打鞭挞而在主人家自残、上吊之类的情况。死亡原因多种多样,往往会成为疑难案件,到现场验尸时应仔细检验考察,千万不可轻视怠慢,有一丝一毫的谬误,都可能会铸成大错。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①,大处为行刃处②,小处为透过处③。如尸首烂④,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⑤。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⑥,自压自伤。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注释】
①透过:即“贯通伤”,指刀、剑等刺器沿其纵轴方向贯通刺入人体所形成的管状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刺出口组成。
②大处:伤口大的一端,即刺入口。
③小处:伤口小的一端,即刺出口。贯通伤的刺入口比刺出口大。刺入口和刺出口的判断,对研究致伤方向、致伤方式进而推断致伤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④尸首烂:尸体腐败。
⑤比伤着去处:指通过对衣服上刺破口与凶器的比对推断伤口的情况。
⑥撺倒:跌倒。
【译文】
凡检验疑难尸体,如果是锐器所伤,被刺穿的应看刺入口和刺出口,伤口大的一端是刺入口,小的一端是刺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败而无法检验,就要查验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把衣服上刺破的地方与凶器进行比对。尸体有时是趴在地面上的,如果其右手拿着短而带刃的东西或竹头之类,从喉部到肚脐下有刺伤,则恐怕是因为喝醉酒而跌倒,自己压到尖锐物上受伤死亡。如尸体附近有可以登高的地方或是泥土,则应该看死者身上有没有财物,四周的物体有没有损折或移动,如果有,则恐怕是因为取东西时自己失足跌落受伤而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①,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②,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注释】
①阴门:阴道口。
②粪门:肛门。
【译文】
检验女尸,全身都没有损伤的地方,就要检查阴道口,恐怕是用刀从这里刺到肚子里去。刺得离肚皮近的,在肚脐上下就会有淡淡的血斑,刺得离肚皮远的就看不到血斑。这种情况多是独居妇人或在外乞食的妇人。
如果是男尸,要检查头顶部,恐怕会有平头钉子;检查肛门,恐怕会有坚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这类情形凶手多是与被害人同行的人,因丈夫年老、妻子年少而杀人之类的。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①,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②,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③,不见痕。更看项上肉硬即是④。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⑤,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⑥,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⑦,宜详。
【注释】
①青黯(àn):青紫,淤紫。
②罨捂杀:即捂死。
③绞杀:缢死,勒死。
④肉硬:指局部损伤引起皮下出血、血肿、皮下软组织肿胀,尸体检验时可用手触及比周围组织“硬”的局部肿胀。如今用刀切开即可看到皮下血肿,但当时限于礼教规定,不能用刀解剖尸体,故只能用肉眼观察、用手触摸进行检验。
⑤系缚:捆绑。
⑥涎唾:口水。这里指大量流出的口水。
⑦缠喉风:病名。症状为咽喉红肿剧痛,呼吸困难,痰涎壅盛,语言难出。又名“急喉风”。
【译文】
凡是尸体全身没有伤痕,只有面色青紫,或面部一边像是肿胀,这种情形大多数是被人用东西捂口鼻而闷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勒死,因此不留痕迹。再验看脖子上,如果有因皮下出血导致的肿胀,就一定是这样死的。非常重要的是:检查手脚有无绳索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咬破的痕迹,肛门、阴部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要是没有这类痕迹,就验看口内有无流涎,喉间是否肿胀。如有流涎和肿胀,则恐怕是患缠喉风而死,应详细检查。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①。
【注释】
①卒死:即猝死,突然死亡。
【译文】
对于无伤痕尸体的检验,如果追查到凶手有伺机蓄意害人的图谋,事实清楚明确,本人又已招认,才能得出检验结论。假如没有谋杀的迹象,那么恐怕是因醉酒引发的猝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①。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劄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②,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③,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④。
【注释】
①头旋:头晕。
②辜限:当时法律规定,凡是打了人,官府给定一个期限,责令打人者为伤者治伤,这个期限就称为辜限。
③迷闷:昏迷。
④招罪人:认罪的人,被定罪的人。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供词。宋朝法律规定中有“翻异别推制”,即犯人推翻原口供后改换官员重新审理的制度,又称“移推”,凡州县死刑犯诉冤翻异者由本路提刑司重审或由邻州审理。
【译文】
常有这样的案子,几个人争斗互殴以后,各自散去。分散后,有人到附近的江河、池塘边清洗头上、脸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刚相互打斗完,尚且筋疲力尽,或者因为醉酒又相互打斗后,头晕而掉到水里淹死。掉到水里时还活着,其尸体腹部膨胀,十指的指甲里有泥沙,两手伸向前,检验后只能定为“落水淹死”。明明其尸体上有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伤,只能逐一将情况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只定作“落水致命”是最好的。因为打伤即便是在要害部位,也还有保辜期限,按法律规定,在保辜期限内或保辜期限外因其他原因致死的,各自按原殴伤法的规定。注:其他原因是指又得了别的病而死。这里既然是落水致死,那么死者身上虽然有伤痕,但其实是由其他原因致死的,十分明确。曾有检验官因为看到死者头上有伤,就认定他是因为被打伤而昏迷,不自觉地倒在了水中。这就是把打伤错定为致死原因的例子,导致被定罪的人不停翻供喊冤。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①。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②。
【注释】
①扑下:摔落,摔下。卓:跳。
②证佐人:证人。
【译文】
还有打完架散去后,一方从高处失足跌落而死,这种情形也同样不能认定为被打死。只是要注意检验失足处离地面的高度,扑跌造成的伤痕,致命伤是在哪个部位,还要调查曾亲眼目睹从打斗到散去的整个经过的证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①,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②,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注释】
①气疾:指气厥、气虚等疾病。
②肾子:即睾丸。
【译文】
凡是检验因斗殴而死的尸体,虽然争斗的双方都能明确,但死者身上却没有伤痕,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致命伤呢?这必然是因为被害人原来就患有气厥等疾病,或是打架前就已喝醉了酒,打架时引起宿疾发作,导致气绝身亡。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多半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进腹腔不见,须用衣服或绵絮蘸温醋水盖在阴囊上约一顿饭的时间,让仵作、行人用手按压下腹部,缩进的睾丸自然会回到阴囊里,即可验证。然后再仔细检查要害致命部位。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①,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注释】
①汀:水边平地。
【译文】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在路上行走,乙随身带有衣物,甲想谋取这些东西。甲便招呼乙同行,来到一条小河边,刚要走到河中央时,甲把乙按入水中淹死了。这种情况下尸体上没有伤痕,要怎么检验?先检验乙的身体瘦弱,大小十个指甲各个黑紫色,指甲缝里和鼻孔内都有泥沙,前胸呈红色,口唇有青紫斑痕,腹部膨胀。这就是乙因为瘦弱而被甲按入水中,溺水导致死亡的证据。这类案件应该查验甲谋财害命的缘由经过,还要有赃物为证来对照检验结果,方可万无一失。
另有一些年纪大的人,一旦被人捂住口鼻很快就会气绝身亡,这是死亡却看不到明显伤痕的另一种情况。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①。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县案明②,遂闻州,正极典③。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注释】
①闻官:报官。
②县:同“悬”。
③极典:极刑。指死刑。
【译文】
有个乡民叫他的外甥和邻居的儿子扛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夜他们也没有回家,等到赶过去看时,两人竟都死在了山上。乡民就报了官。死者随身的衣服都还在,发文请官来验尸。检验官员来到现场,看见一具尸体在小茅屋外面,颈椎骨被砍断,头上、脸上均有刀伤;另一具尸体在茅屋内,颈部左侧、后脑右侧均有刀伤。在屋外的死者,大家都说他是先被砍伤后身亡的;屋内的那个,大家都说是杀人后自杀的。官府只以两具尸体都有伤,没有杀人越货之嫌,就验定是两人互相拼杀,一死一自杀。只有一个检验官员说:“不是这样的,如果以常理来推测案情,定为两人相互拼杀而死是讲得通的,但是屋里那具尸体后脑右侧的刀伤很可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后脑的道理?手不方便啊。”没过几天,就捉到一个人,这个人承认是自己因私仇而杀死二人。悬案真相大白,于是报到州里,凶手被判处死刑。要不是这样,两个冤魂就永远没有归宿了。凡是相互拼杀而死,应该对每个伤痕都做出无可怀疑的解释,然后才能得出检验结论。尸体检验贵在业务精湛和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