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市政项目的社会评价工作,推动社会评价在市政项目决策中的应用,提高拟建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减少或避免因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社会效果的持续发挥,促进项目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3 本导则适用于市政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整个项目周期的社会评价(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运营阶段)。
1.4 市政项目社会评价具有贯穿项目周期全过程、以人为本、多目标、多视角、公众参与等特点。
1.5 市政项目社会评价,应考虑市政行业以下特征对项目评价的影响:
1.市政项目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公用性、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网络性和政府主导性。市政项目的建设与社会公众的福利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
2.市政项目与规划紧密相关,政府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对市政项目建设具有控制、指导和约束作用。符合规划要求是市政项目得以立项、建设和持续运营的必要条件。
3.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的责任主体,在市政项目建设上具有双重地位和作用,除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还要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
4.市政项目主要建于城区或城近郊区,区域内人口和建(构)筑物(地上和地下)密集,项目建设影响面广,对项目范围内外的人口、住房、就业、收入、生活水平和质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传统文化、社会服务容量等可能带来正面或负面社会影响。
5.城市社会组织结构复杂,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诉求呈多样化。
6.城市人口的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民主法制意识较强,善于通过法律手段、制度渠道、媒体等各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7.城近郊区农村形成的城乡结合部交通便利,与城市经济关联度强,村民可亦工亦农,在就业、收入、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双重便利;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善于利用集体组织出面争取自身权益。
8.“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城中村”的土地、房屋、户籍等受城市和农村两元管理体制影响,产权关系复杂;“城中村”外来人口高度集中,人口稠密,违章建筑多,建筑密度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薄弱,生活环境较差;村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成为主要谋生手段和主要收入来源。
9.市政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按土地性质可划分为城市既有国有土地和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之相对应的非自愿移民也分为城市非自愿移民和农村非自愿移民。不同性质的土地和相应的房屋征收对象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6 市政项目社会评价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选择评价内容,确定评价重点。
市政项目社会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社会相互适应性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可持续性分析),市政项目中政府公共职能评价,社会管理计划与实施监测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及实施等。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有较大社会问题和风险、社会矛盾突出的项目,应分析和评价所有与项目建设实施有关的主要社会因素。对于社会影响较小的项目,社会评价可以集中在某些敏感的社会因素或社会问题上。
1.7 市政项目社会评价应以人为本,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依法、民主、科学的原则,尽可能规避或减缓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