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2.1 作用与原则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是财务分析的重要基础,其准确性与可靠程度对项目财务分析结论影响极大。项目的财务效益是指项目实施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和可能获得的各种补贴收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主要表现为投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应遵循计算口径对应一致和“有无对比”的原则;应反映市政各行业的特点,符合依据明确、价格合理、方法适宜和表格清晰的要求。
2.2 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是对项目投入与产出的市场容量、价格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分析预测,为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提供依据。市政项目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对现状、近期、远期城市及项目功能区内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的分析预测,合理确定。
2.2.1 需求数据的分析和确认
项目经济评价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为依据,在进行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之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和确认:
1.项目产品(服务)的目标市场有效需求的预测分析数据。
2.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服务)方案。
3.采用的价格基点、价格体系。
4.产品(服务)价格的预测方法和所采用价格的合理性。
2.2.2 产品(服务)价格测算
1.项目预期财务价格。市政项目的预期财务价格是指能保证项目自身的投资与运营成本全额回收并略有盈余时项目产出应当实现的价格。
项目预期财务价格的测算原则为“先补偿成本,在可能的条件下实现保本微利”。项目预期财务价格应考虑资源价格(在直接利用自然资源时)、工程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和费用、维持运营投资、税收和利润等因素。
(1)项目预期财务价格测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遵循价格形成机制。
2)满足项目财务生存能力要求。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财税制度。
4)考虑属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的财力、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
5)遵循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项目预期财务价格测算方法,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和行业的习惯做法选择。测算方法一般包括:
1)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价格等于成本、税金及利润之和。所采用的成本应控制在合理水平;利润率一般参考同类项目或根据投资方期望水平综合确定,并应控制在较低水平。
2)合理收益定价法(也称价格反推法)。合理收益定价法是指通过设定的合理收益率来反推价格。这种价格能保证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其收益能被政府或其他投资方所接受。
3)类比价格法。类比价格法是指在参考行业同类项目产出价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
4)现价调整法。现价调整法是指在现行价格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
2.现行价格。现行价格是指由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过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核定并实施的市政产品(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
现行价格考虑了整个城市现有该类产品的提供能力,今后该类产品的需求与发展趋势,以及现在的运营成本、价格(收费标准)形成的历史沿革,用户的消费水平与承受能力等因素。
现行价格综合了厂、网、已建、在建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而项目财务预期价格只考虑项目本身的因素,二者在范围和内涵上均有不同。现行价格可用于财务预期价格的分析比较。
对于某些项目产出固定目标用户的行业,通常将现行价格作为测算财务预期价格的基础价格,当预测的行业成本水平处于平稳时期,可以现行价格作为财务预期价格;当预测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成本要素处于价格上升期时,需要对现行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后设定为财务预期价格。
3.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对于适用增值税的项目,运营期内投入与产出的估算报表宜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若采用含增值税价格,应予以说明,并调整部分表格(主要是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
2.2.3 运营计划
估算营业收入之前应通过制定运营计划,确定各期运营负荷。
各期运营负荷(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应根据技术的成熟度、需求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结合行业和项目特点,通过制定运营计划,合理确定。
2.3 效益估算
2.3.1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营业收入估算的基础数据,包括产品(服务)的数量和价格。
项目评价中营业收入估算的基本假定:当期的产出(扣除自用量后)当期全部销售,即当期产品(服务)量等于当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量。在市政网络性项目的营业收入中,还应扣除在输送、贮存和销售环节的损耗(又称产销差),一般以产销差率表示。
2.3.2 补贴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补贴收入是指与项目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称为政府补助,并按照是否形成长期资产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项目财务分析中,作为运营期财务效益核算的应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用途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4 费用估算
2.4.1 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估算应在给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服务)方案和工程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估算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投入运营前所需的费用。
市政项目的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组成,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构成视行业和项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建设投资估算的内容与深度应满足项目投资决策各阶段的要求,并为融资决策提供基础。
建设投资的分年使用计划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各期投资额以及其中的外汇和人民币额度。
2.4.2 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是项目经济评价中所使用的特定概念,是运营期的主要现金流出,其构成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其他费用是指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中扣除了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后的其余部分。
2.4.3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运营中需要的临时性营运资金。流动资金估算的基础是经营成本和商业信用等。
1.流动资金按行业规定或前期研究阶段的不同可选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或分项详细估算法。
(1)扩大指标估算法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或经营成本的比例,或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在项目初期研究阶段一般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从行业规定或习惯做法。
(2)分项详细估算法是利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估算项目占用的流动资金。一般先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主要构成要素进行分项估算,进而估算流动资金。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流动负债的构成要素一般只考虑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流动资金应按下式计算:
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是首先确定各分项最低周转天数,计算出周转次数,然后进行分项估算。
1)周转次数的计算:
各类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最低周转天数可参照同类企业的平均周转天数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或按行业规定。在确定最低周转天数时应考虑储存天数、在途天数,并考虑适当的保障系数。
2)流动资产估算:
①存货估算。市政项目评价中存货仅考虑外购原材料、燃料、其他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并分项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②应收账款估算。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尚未收回的资金,计算公式为:
③预付账款估算。预付账款是指企业为购买各类材料、半成品或服务所预先支付的资金,计算公式为:
④现金需要量估算。项目流动资金中的现金是指为维持项目正常生产运营必须预留的货币资金,计算公式为:
3)流动负债估算。项目评价中,流动负债的估算可以只考虑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两项。计算公式为:
2.流动资金估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确定最低周转天数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投入和产出性质、供应来源以及各分项的属性考虑确定,并适当留有余地。
(2)当投入物和产出物采用不含税价格时,估算中应注意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包含在相应的年费用金额中。
(3)流动资金一般应在项目投产前筹措。为简化计算,项目评价中流动资金可在投产第一年开始安排,并随生产运营负荷的增长逐年变化。
(4)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时,需以经营成本及其中的某些科目为基数,因此其估算应在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估算之后进行。
2.4.4 建设期利息
估算建设期利息,需要在建设投资分年计划的基础上设定初步融资方案。对采用债务融资的项目应估算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估算建设期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名义年利率或有效年利率。
1.名义年利率和有效年利率的换算。当借贷资金不是按年结息,或付息资金来源不同时,应视情况选择名义年利率或有效年利率。将名义年利率换算为有效年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r——名义年利率;
m——每年计息次数。
当建设期用项目资本金或既有法人内部融资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当期还清,计息方式为单利时,可不必进行换算,直接采用名义年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
2.建设期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建设期利息时,为了简化计算,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当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1)采用单利方式计息时:
(2)采用复利方式计息时:
对有多种借款资金来源,每笔借款的年利率各不相同的项目,既可分别计算每笔借款的利息,也可先计算出各笔借款加权平均的年利率,并以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全部借款的利息。
3.其他融资费用估算。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在项目前期研究的初期阶段,也可作粗略估算并计入建设投资;对于不涉及国外贷款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也可作粗略估算并计入建设投资。
4.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各期投产时间分别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总成本费用。
2.4.5 项目总投资
项目评价中的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2.4.6 项目总投资形成的资产
项目评价中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投资中的各分项分别形成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和其他资产原值。
项目评价中总投资形成的资产可做如下划分:
1.形成固定资产。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费用包括:
(1)工程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4)建设期利息。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等。
2.形成无形资产。构成无形资产原值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含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金、特许经营权费等。
按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当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为与以后的折旧和摊销计算相协调,在建设投资估算表中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列入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中。
3.形成其他资产。构成其他资产原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生产准备费、开办费和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4.项目总投资中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负债共同构成流动资产。
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可用于计算折旧费,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原值可用于计算摊销费。
2.4.7 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是指运营期内当期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总成本费用可以采用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或生产要素法估算。
1.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
式中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和动力费+直接生产人员职工薪酬+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其中:
(1)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入有关成本的核算对象。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研究与开发费以及排污费等。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与占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4)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为简化计算,项目评价中将营业费用归集为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和其他营业费用几部分。
采用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时,经营成本与总成本费用的关系如下:
2.生产要素估算法:
(1)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外购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年耗用量,以及在选定价格体系下的预测价格进行估算。该价格应按入库价格计(即到厂价格),并考虑途库损耗。采用的价格时点和价格体系应与营业收入的选取一致。
(2)职工薪酬。财务分析中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采用生产要素估算法时,所采用的职工人数为项目的全部定员。
确定职工薪酬时需考虑项目性质、项目地点、行业特点等因素。对于既有法人项目,还要考虑原企业职工薪酬水平。
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财务分析中可视情况选择按项目全部人员年职工薪酬的平均数值计算或按照人员类型和层次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职工薪酬进行计算。
(3)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费:
1)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是指项目投产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规定由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2)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一般采用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我国税法也允许对某些行业、某些机器设备采用快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或按行业规定。项目评价中一般应按税法明确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也可按行业规定的综合折旧年限。
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如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并以其作为折旧年限;否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年限平均法:
②双倍余额递减法: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应在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③年数总和法:
(4)修理费。修理费按修理范围的大小和修理时间间隔的长短可以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修理费允许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如果当期发生的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以预提或摊销。
按生产要素法估算总成本费用时,修理费是指项目全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可直接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所含的建设期利息)的一定百分数估算。百分数的选取应考虑行业和项目特点。在生产运营的各年中,修理费率的取值,一般可采用固定值,或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间断性调整修理费率,开始取较低值,以后取较高值。
(5)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原值及摊销费。按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法律和合同规定了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从其规定,否则摊销年限应注意符合税法的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不计残值。
其他资产的摊销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不计残值,摊销年限应注意符合税法的要求。
(6)财务费用。在项目评价中,财务费用通常只考虑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包括长期借款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支出三部分。
1)长期借款利息是指对建设期间借款余额(含未支付的建设期利息)应在生产期支付的利息,项目评价中可以选择等额还本付息或者等额还本利息照付等方法,有时也可采取其他方法来计算长期借款利息。
①等额还本付息法:
式中 A——每年还本付息额(等额年金);
Ic——还款起始年年初的借款余额(含未支付的建设期利息);
i——年利率;
n——预定的还款期;
——资金回收系数。
其中:
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每年偿还本金=A-每年支付利息
年初借款余额=Ic-本年以前各年偿还的借款累计
②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法:
设At为第t年的还本付息额,则有:
式中 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余额×年利率,即:
③其他还本付息方法:指由借贷双方商定的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还本付息方法。
2)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项目评价中流动资金借款从本质上应归类为长期借款,但企业有可能与银行达成协议,按期末偿还、期初再借的方式处理,并按一年期利率计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可按下式计算:
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的借款可以在计算期最后一年偿还,也可以在还完长期借款后安排偿还。
3)短期借款(临时借款)。项目评价中的短期借款是指运营期间由于资金的临时需要而发生的短期借款,短期借款的数额应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中得到反映,其利息应计入总成本费用表的利息支出。短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短期借款的偿还按照随借随还的原则处理,即当年借款尽可能于下年偿还。
(7)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其他制造费用、其他管理费用和其他营业费用三项费用。其他制造费用是指由制造费用中扣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以后的其余部分。项目评价中通常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所含的建设期利息)的百分数估算或按人员定额估算。
其他管理费用是指在管理费用中扣除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以后的其余部分。项目评价中通常按人员定额或按职工薪酬总额的倍数估算。
其他营业费用是指在营业费用中扣除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以后的其余部分。项目评价中通常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数估算。
3.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根据成本费用与产量的关系可以将总成本费用分为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和半固定或半可变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不随产品产量变化的各项成本费用,一般包括职工薪酬(计件工资除外)、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可变成本是指随产量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和计件工资等。
有些成本费用属于半固定或半可变成本,如工资、营业费用和流动资金利息等都可能既有可变因素也有固定因素。必要时可进一步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项目评价中一般可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简化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应视为固定成本,为简化计算,一般将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也作为固定成本。
成本费用估算两种方法可根据行业规定或结合项目特点选用。成本费用估算原则上应遵循国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同时应遵循有关税法中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科目的规定。当两者有矛盾时,一般应按从税的原则处理。
2.4.8 税费
市政项目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税种和税率。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及减免方式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1.关税。项目评价中涉及引进设备、技术和进口原材料时,需估算进口关税。应按有关税法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估算进口关税。
2.增值税。对适用增值税的项目,财务分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时,利润和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不包括增值税科目;当采用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成本时,利润和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应单列增值税科目。项目评价中应明确说明采用何种计价方式。
3.营业税。市政某些行业实行营业税,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包含在营业收入之内。
4.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些地区还包括防洪基金等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附加税,目前以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收取的专项费用,计税依据也是流转税,税率由地方确定,项目评价中应注意当地的规定。
项目评价中,可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归集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列作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一个科目。
5.企业所得税。项目评价中应注意按有关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适宜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注意正确使用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加以说明。
税收估算时应注意,对于某一经营行为,一般不会同时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具有不同业务收入时,应分别鉴别该业务性质的应纳税种类,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等情况的规定处理。
2.4.9 维持运营投资
在运营期内设备、设施等需要更新的项目,应估算项目维持运营的投资费用,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作为现金流出,参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的计算。同时,也应反映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中,参与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项目评价中,如果维持运营投资投入后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成本实质性降低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则该投资应予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计提折旧。否则该投资只能费用化,不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原值。
2.5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表
进行财务效益与费用的估算,应编制下列财务分析辅助表(详见本篇附录):
1.建设投资估算表(表1);
2.建设期利息估算表(表2);
3.流动资金估算表(表3);
4.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表4);
5.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表5);
6.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表6和表7);
(1)采用生产要素法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时,应编制下列基础表:
1)外购原材料费估算表(表6基1);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估算表(表6基2);
3)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表6基3);
4)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表6基4);
5)职工薪酬估算表(表6基5)。
(2)采用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表7)时,应根据国家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应要求,另行编制配套的基础表。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表应反映行业和项目特点,表中科目可适当调整。
以上报表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设定,若采用含增值税价格,应调整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