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范”的体例
从民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看,只有实行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即从勘察设计、选材开始,到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对每一环节实行控制,才能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落到实处;只有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达到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最终控制的目的。
要真正把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住,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从技术上看,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1)控制哪些污染物?
(2)需要对哪些建筑物的室内进行控制?
(3)如何进行控制?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科研论证工作。本规范涉及建筑工程、建筑装修材料、卫生、环保、地质等方面内容,相关标准多,且跨部门、跨学科。编制组工作过程中,十分注意了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欧盟、美国、日本等),并考虑了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有关情况。
本规范按照工程建设的先后顺序依次展开,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污染控制提出了相应要求,通过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过程控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后,室内环境污染能控制在限量以内。基于这种构思,形成了本规范的如下体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和符号
第三章:材料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六章:竣工验收
附录:(检测方法)
“规范”列出了24条强制性条文。设置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在于:由于规范涉及的方面很多,加上其他方面一些原因,执行起来难度是较大的,因此,为控制住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要“把好关”。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及那些很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应当提出强制性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否则污染将难以控制。
某条款设置为强制性条文的原则是“必须”和“可行”,即:①规范中必须执行的条款,即不执行该条款将无法控制污染的,故列为强制性条文。②以往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在本规范中只需依照执行的内容,未列为强制性条文。③执行了更好,不执行只是差些;或者执行了更好,但执行难度很大的(如相关行业管理跟不上,增加企业负担过多,检测周期过长、影响工期,照顾到我国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等),未列为强制性条文。
“规范”的出台在我国建筑业发展史上是一件大事。正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所说:编制组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迫切需要,在工作中贯彻了温家宝总理‘此事关系居民身体健康,应引起重视’的重要批示,以及建设部领导‘此事应抓紧,因社会日益关注,且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指示精神;本规范涉及部门多,涉及行业及学科多,时间要求急,编制难度大。编制组一年多来积极工作,开展了多方面的验证性测试和专题研究,收集了大量国内外相关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成了我国第一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送审稿。该规范体例适宜,内容全面,送审资料齐全。规范所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环境指标科学、合理,污染控制措施适当,符合我国国情,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所反映的技术水平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规范的发布执行,结束了我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无标准可依的历史,为建造具有安全舒适室内环境的民用建筑工程创造条件,为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的出台,是国家献给人民的一份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