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取得某种权益。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为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合同履行是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也是履行,因此,合同订立后同样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我们在这里讲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合同签订的特殊性,有些合同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对于此类合同的变更需要重新登记或审批。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3.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4.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另有约定外,原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