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建设企业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法、经济法基础
1.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有关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只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方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同被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必然运用强制力进行保障。
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两大类:①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居住在我国或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②团体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两类。法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人包括行政法人、民法人、国际法人在内;狭义的法人则仅指民法人。非法人团体主要包括合伙、个体户、家庭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如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律关系当中,国家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通常可分为以下四种: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同哲学上的物的概念不同,并非指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应能够为主体所控制,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够进入法律关系中。
2)人身利益。人身利益与主体密不可分,具有多方面内容,如生命健康、肖像、荣誉等。
3)精神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的体现。
4)行为。行为应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主要包括作为性的行为结果和不作为性的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手段。法律义务是指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法的后果,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通过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法律责任按照部门法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违法或者违约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4)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有一定事由,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事实。以是否按照人们的意志而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指由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如引起财产损害或对人的行为造成重大妨碍的自然灾害。
2)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