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建筑给水排水
概述
本篇为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设备、管道的应用标准部分,并含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由于“城镇给水排水”、“建筑给水排水”和“工交农业给水排水”三大类的工程标准之间有共性,有共性的标准一般应在上述三大类中均应编入。现为节省篇幅,只将共性标准编入其中某一大类中如《埋地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7:2000第3本协会标准,在第二篇、第三篇和本篇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均需要采用,为避免重复,本书仅将其编入第二篇或第三篇,本篇只在目录中列入标准名称,具体标准条文不再编入。
编入本篇的消防灭火标准,除水给水排水工程中常采用的水灭火标准之外,尚有泡沫灭火和气体灭火标准。考虑到泡沫、气体灭火系统不仅在工业建筑中采用,在民用建筑如汽车库、液化气站等也有应用,而且这些工程设计也是由建筑给水设计人员承担的,故本篇予以编入。卤代烷灭火系统在民用建筑标准中已规定不得使用,故本篇不予编入。
建筑消防灭火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这些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为方便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方面执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强制性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进一步作了精选,发布了一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中的房屋建筑部分自2000年出版后,2002年又组织修编再版。一版和二版中关于防火的强制性条文基本一致,但也有些差异。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084—2001,在建标[2001]68号发布通知文中,其5.0.1~5.0.11、6.11、6.1.3等条均规定为强制性条文,而在2002年版中并未列为强制性条文,读者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也基于其严格的法律属性,标准规范的修编工作也特别及时,如在本书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又有了修编和新版本,为适应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本书编入最新版本标准。当然,强制性条文跟随标准的修编也会有变化。对于泡沫灭火和气体灭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未涉》。
为更好配合对本篇标准的理解,方便工程技术人员的查阅,本篇【引用标准】列入了有关规范直接引用标准的条款。引用标准是所编入标准条文中所直接引用的某项标准。建筑给水排水的引用标准名称、编号以及引自哪项标准(被引用处)等可查阅“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引用标准索引”表4-1,消防工程的引用标准详见表4-2,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产品标准见表4-3,消防工程用产品标准见表4-4。
表4-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引用标准索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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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消防工程引用标准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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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产品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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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消防工程用产品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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