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
填埋场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地,直接为城市服务,因此,填埋场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中均对填埋场选址做了具体规定,填埋场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填埋场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必须综合考虑场址的地形、地貌、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对居民及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覆盖土源等因素。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填埋场,既能降低环境污染,又能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场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2.环境保护的要求;
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三、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2.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
3.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填埋场建设数量增长较快,大多数城市非常重视填埋场的选址,为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选址的现象,造成基建投资过大,甚至出现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对参加选址人员、场址要求以及选址步骤进行了规定,在选址时要严格执行。填埋场选址步骤中的各阶段要以文字报告形式备案,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垃圾填埋场的选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一般来说,要找到一个各方面都合适的填埋场场址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为了尽可能选择一个较合适的填埋场址,在选择确定场址时应对各方面的因素做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垃圾填埋场选址涉及多学科,因此在场址的调查研究与分析过程中,应有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参加,组成一个选址班子。选址班子一般应有建设单位所在的市政各部门以及专业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
1.选址过程。
(1)制定场址预选标准,对每一个预选场址的情况对照预选标准进行评价;
(2)采用否定法剔除不符合预选标准的场址(例如地下水保护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
(3)对预选出的场址采用肯定法对场址的环境条件(如道路交通、地域大小、地形、距居民区距离等)进行评价,选出几个初选场址;
(4)对初选场址进行进一步的地形地貌调查,然后比较选出最佳场址。
在本阶段选址中应重视考虑以下情况:
1)垃圾填埋场所在地不得是地下水保护区的补充水源地;
2)填埋场地基及周围地层应能保持长期的稳定或通过不太复杂的工程处理能够达到长期稳定;
3)填埋场场址不能位于有洪水危险、岩石塌方、滑坡和雪崩等的地区;
4)为了能长期防止垃圾填埋场排除的污染物影响周围环境,填埋场周围应有较好的天然屏障;
5)场址应有足够的填埋容积,一般至少要有10年的使用期限。
2.选址考察标准。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理方面:
1)地下土层结构及渗透系数;
2)土层承载力;
3)地下渗透情况;
4)自然灾害(洪水、侵蚀等)情况。
(2)天然水体保护方面:
1)地表水存量、地下水存量;
2)地表水流向及排水沟渠情况;
3)污水排放去向。
(3)空气、噪音及土壤方面:
1)操作噪音的影响;
2)空气污染、粉尘及气味污染;
3)土壤污染。
(4)交通和居住区情况:
1)进场道路;
2)交通量增加的可能性;
3)交通安全;
4)与居住区的距离。
(5)对其他行业的影响:
1)农业和林业;
2)渔业及狩猎;
3)休闲疗养地。
(6)其他因素:
1)填埋场最大容积、堆填高度;
2)供排水条件;
3)供电条件;
4)填埋气体利用的潜在用户情况;
5)征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