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与技术规范宣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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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垃圾卫生填埋不仅是我国,也是欧美大多数国家的垃圾处理主要方式。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占用土地量较大,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填埋场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先进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本条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当先期建设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关系。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影响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技术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都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