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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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

两名女性因为逃离家暴犯下“重婚罪”,引发广泛关注。2022年3月和5月,67岁的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两人均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长期被酗酒的丈夫殴打虐待,她们选择了逃跑。杨某后与杜某相识,2010年1月19日,杨某又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过的假身份信息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潘某也有相似境遇,她在2002年离家出走,遇到全某。全某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件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似乎没有问题,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婚加法律婚,或法律婚加事实婚,都符合重婚罪的定罪要件。法院同时还拒绝了检察机关判处缓刑的建议,理由是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确,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估计认为两人在缓刑期间大概率还是会和现任丈夫生活在一起,继续重婚犯罪行为,所以不宜判处缓刑。

这两个案件判得对吗?对,也不对。冰冷的法律逻辑需要考虑人类的情感吗?需要,又不需要。这就是一个悖论性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