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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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代重庆历史研究的回顾[20]

改革开放以后,系统的中国城市史研究开始起步,重庆是最早得到全面研究的城市之一。[21]在此过程中,隗瀛涛先生和他的研究团队做了至关重要的开拓工作。[22]在以《近代重庆城市史》为代表的一系列论著中,研究者们将“重庆开埠”作为这个城市从“传统”向“近代”转变的分水岭,从庞杂的历史文献中勾勒出这个转变的过程,所展现的内容包括商业、交通、工业、金融、人口、城市生活、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

在此之后,王笛的著作《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又为清代重庆社会经济史研究注入了新的灵感。由于王笛曾经担任隗瀛涛团队的主要研究人员,因此这部著作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谋篇布局与此前的系列论著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这部著作更加注重对年鉴学派治史方法和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借鉴,尤其是计量方法、生态视角和“中时段”的叙事节奏,在当时的史学界非常抢眼。这部著作的结论也与此前的研究有所不同。在王笛的笔下,清代前中期的长江上游社会(包括重庆)并不是全然封闭自足的,“传统”向“近代”转变的历程从更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尽管这种变化有时缓慢得连当时人都感觉不到,但它毕竟发生并且影响了许多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

对于清代重庆区域经济和社会的专题研究大约集中在五个方面:市场发育、商业制度与商人团体、司法与诉讼、社会生活与基层权力分割、地方行政与财政,下面逐一进行评述。

(一)市场发育

清代重庆究竟孕育了一个怎样的市场?这是研究这一区域社会经济史的学者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一致认为,清代重庆市场经历了关键的转型。但是关于这种转型究竟肇始于何时,如何渐次展开,最终将这个市场带向何处,不同的研究者却持不同的观点。

隗瀛涛和他的研究团队认为,在1891年开埠以前,重庆虽是川东地区的商业都会和长江上游商品集散中心,但其市场主要是为盆地内贸易服务,仍是一个“封闭和半封闭的封建性城市”。开埠以后,重庆才真正成为开放的、向近代化迈进的长江上游商贸中心。[23]龙登高、许檀和林成西认为,早在乾嘉道时期,重庆就已经凭借与国内其他地区的转口贸易突破了内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崛起为长江上游和西南地区最大的流通枢纽城市。[24]而日本学者山本进则对上述两种观点都持保留意见。他认为,一方面,清代中国的确以原料、粮食和手工业制品的地区性分工为基础形成了全国性市场,像四川这样重要的区域市场不可能是“封闭”的;但另一方面,四川也并未毫无保留地迎合国内市场。为了避免区域经济的依附化,四川从18世纪后半期就开始尝试输入替代,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区域经济圈”。而清代的重庆,正是酝酿和上演此种双向进程的历史舞台。[25]

就具体的贸易门类而言,桐油、粮食、山货、药材、鸦片、猪鬃都有专门的研究。[26]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清代重庆作为长江上游商品集散地的职能,但是这类研究总体而言数量稀少、选题分散,大多数还止步于对文字史料的描述,尚不足以对清代重庆市场的发展程度进行准确的评估。

(二)商业制度与商人团体

得益于《巴县档案》的开放,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和商人团体更加清晰地从尘封的案卷中显现出来。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研究者们在同一问题上的立场和视角还大异其趣。为了叙述方便,笔者将这一领域的研究结论分为三类,曲解或不确之处,还望学界先进批评指正。

第一类,乐观型。认为在清代的重庆,商业制度和与商业运作有关的司法实践已经出现了重要的、有意义的演变,商人团体在处理自身事务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但不同研究者的切入点与结论不尽相同。

一些学者特别关注商人团体的构成与影响力。王笛发表于1996年的论文首先提出,清代重庆的“八省会馆”和商会与地方官府密切合作,造就了一个介于“官”与“私”之间的“公共领域”,深刻地介入了这个城市的工商行政与市政管理。[27]陈亚平也基本同意官民合作维系商业秩序的观点,但一度更倾向于用“第三领域”[28]来界定这种管理机制,[29]在之后出版的专著中,又淡化“第三领域”的概念,代之以“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多重复合联系”“国家主导、民间治理”等描述性结论。[30]

另一些学者则更加关注商业制度及变动过程。如林秀静认为,乾隆至道光时期的重庆牙行已经能够灵活地因应重庆独特的商业、社会和司法环境,发展出适合买卖的市场秩序。[31]邱澎生对于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船运纠纷的研究,也揭示出当时重庆船运业的整饬既不拘泥于粗疏划一的“国法”,也不完全依赖自生自发的“帮规”,而是依据不同的情况在二者之间灵活地选择,促使其相互调适或巧妙地糅合在一起。[32]戴史翠(Maura Dykstra)基本认同邱澎生对于清代重庆商业制度的判断,但她的研究更加凸显此制度环境中人的选择。她剖析了商业纠纷处理过程中“协议”的生成过程,展现了人们追求“利益平衡”的共谋,并刻画了地方官府在商业讼案中自我约束、谨小慎微的一面。[33]

第二类,谨慎乐观型。认为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环境确有明显改善,但是体制性的障碍仍然潜伏于其中。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是张渝的《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一书。[34]作者在书中一方面揭示了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地方官府构建商业秩序的努力、由商人自觉发起的行业自治,以及县级官府对于商业纠纷的灵活处置。另一方面明确地指出:在清代的地方行政体制之下,官府不可能持久不懈地维护商业秩序;在地方官府的强势介入之下,商人团体也没有足够的影响力来独立推动商业活动;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之中,商业惯例、行规等并不能构成自足的民间习惯法。

第三类,悲观型。认为清代重庆的商业和商人久已被视为地方财源,故在得到官府扶植的同时,注定无法抵御日益贪婪的权力寻租。最早提出此论点的是台湾学者刘铮云。他在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中描述了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牙帖承顶过程中的诸多乱象,并指出:地方官府之所以坐视甚至助长这些违规现象,乃是因为在雍正税制改革后必须以牙行的差务弥补萎缩的财源。[35]范金民则进一步指出,在当时的重庆,承应差务的不仅是牙行,还包括几乎所有的工商铺户,而工商业者甘愿应付此种繁重的需索,是因为地方官府以承差为条件赋予他们垄断经营的权利。[36]

(三)司法与诉讼

《巴县档案》中的数万份诉讼案卷,[37]使学者们犹如置身于清代重庆的诉讼和司法现场,展开全方位、细致入微的观察。

最早通过《巴县档案》研究法律秩序的是美国学者曾小萍(Madeleine Zelin)。她在发表于1986年的论文中以120件租佃纠纷案卷为素材,勾勒了乾隆至同治时期重庆的土地租佃制度。[38]在这篇文章中,读者可以感受到一个变动不居、错综复杂的土地租佃市场,各种规则日益细密、成熟,既包含理性的、商业化的运作,也存在显而易见的剥削与不平等。此外,作者还自始至终将土地租佃制度的各种细节放在清代重庆经济、社会变迁进程中理解,并提醒人们关注同一制度在不同历史时空中的不同面貌。在中国学界尚未摆脱意识形态话语,区域史研究尚在起步阶段的20世纪80年代,这样的研究取向无疑是极具前瞻性的。时隔三十年,凌鹏关于同治时期巴县土地租佃纠纷的研究,发现“主客关系”是同治时期巴县民众理解租佃关系的基本概念,这种认知模式源于清代巴县人口高度流动的社会现实。[39]凌鹏对于清代巴县“减租”的研究,揭示了“照市纳租”的制度内涵。[40]这两篇文章都提醒研究者要跳出对传统租佃关系绝对化的理解,在区域社会的脉络中寻找能统摄不同解释路径的概念或现象。

在曾小萍之后,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的研究令《巴县档案》的史料价值进一步为学界所知。他在1996年和2001年出版的两部著作中使用了1760年至1850年的308件民事诉讼案卷,挑战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卡迪审判”说,提出中国清代民事法律拥有一种“实体理性”,即在道德和意识形态化的表达之下,用现实主义的、程序化的方式维护民众的合法权利。这种表达与实践之间既背离又抱合的状态,构成了清代民事法律的精髓。[41]这一理论问世后,引发了法制史学界旷日持久的讨论。[42]但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黄氏将乾嘉道时期的重庆视为一个“简单小农社会”,对于卷帙浩繁的商业讼案甚少关注和提及,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当时重庆经济社会的真实面貌。

与黄宗智相反,范金民等在《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一书中使用了大量乾嘉道时期巴县商业诉讼档案。[43]该书是笔者目前所见第一部系统研究明清商业纠纷与诉讼的著作。该书的资料充实,对案例的剖析非常细腻,结论也平实、稳健。王志强对于同治初年巴县钱债纠纷案件的研究,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探讨中国传统的民事司法,提出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官僚家长型体制,导致了大包大揽式的司法实践,使官府和司法官员不堪重负,必须尽可能减少受理案件,节约诉讼成本。[44]

清代重庆乃是一个充斥着暴力与争斗的城市,[45]所以《巴县档案》也为研究清代地方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廖斌与蒋铁初即透过相当数量的案卷,对清代四川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清代地方刑事司法制度与中央刑事司法制度共性多、个性少,清代中后期刑事司法的实践与立法渐趋背离的结论。[46]

在各类刑案中,与妇女有关的案件相当吸引学者的眼球。李清瑞关注到乾隆时期重庆猖獗的拐卖妇人案件,通过对119个案例的分析,展现了移民社会中动荡、脆弱的人际关系,涉案妇女危险而受限制的生活处境,以及国家立法与州县司法之间的落差。[47]苏成捷(Matthew H.Sommer)通过对乾隆至光绪年间重庆卖妻案件的研究,也发现州县长官对卖妻案件的裁定往往是实用主义的弹性手法,与大清律例的规定相差甚远。[48]但苏成捷也特别强调,这种现象的成因乃是清代司法体系的功能不足与管控乏力。[49]

除此之外,贾维斯(Quinn Doyle Javers)利用350个命案卷宗,剖析了充斥于19世纪末重庆社会的多种暴力犯罪。[50]除了对审判原则和诉讼技巧的观察,作者还利用一些看起来琐碎的诉讼细节勾勒这个过往社会的样貌。如利用当事人上呈的地图复原县级政府的权力空间,利用状纸中的谎言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利用证物单推测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和社会角色等。虽然一些论证还有斟酌的空间,但其不拘一格的思维和生动的笔触却令读者难忘。与此相似的还有王大纲对乾隆朝中后期550件窃盗案的研究,除了揭示出乾隆朝中后期重庆经济走势与窃案形态之间的关联,也倾向于将县级官府对窃案弹性宽容的处理方式归因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和官方干预能力的局限。[51]

以上是针对司法或诉讼方面具体问题的研究,从宏观上探讨清代重庆司法和诉讼的作品目前还很少。吴吉远曾利用乾嘉道时期的部分《巴县档案》案例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52]但这项研究重在勾勒清代州县司法的一般情况,未特别关注巴县的特殊做法及其背后的运作逻辑。直至2011年,日本学者夫马进的研究才使人们得窥清代重庆“诉讼社会”的概貌。[53]在这篇论文中,夫马进和他的同事统计了现存《巴县档案》中各年的诉讼案卷数量,并对同治年间的诉讼案卷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分类整理,展现出席卷巴县及其周边乡村的“诉讼战”,以及诱使人们“缠讼”“渎讼”的法律和社会架构。夫马进还着力刻画了一位名叫何辉山的“健讼棍徒”,微观地展现了同治时期巴县民众对诉讼的态度,以及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对于司法权的争夺。[54]而伍跃对同治年间另一桩讼案的研究,则揭示出巴县衙门刻意制造诉讼,勒索涉案民众的秘密,[55]也从特定的角度印证了夫马进提出的“诉讼社会论”。

(四)社会生活与基层权力分割

清代的重庆一直被视为一个“移民社会”。从20世纪40年代起,学者们就开始关注在大规模人口迁徙过程中,这个社会所形成的种种特质。这些研究成果大部分收录在梁勇关于清代四川移民史的综述性论文之中。[56]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将过去七十年的研究成果概括为两种取向——人口史方法下的移民史研究和区域史方法下的移民史研究,认为未来的研究还应更多地考虑“移民社会”自身的多样性。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和已发掘的史料来看,即使同在清代川省境内,平原地区和山区、丘陵区,水陆交通枢纽地带和腹地地带,城市和乡村,工商业城市和军事驻防、行政治所城市,在移民规模、移民构成、移民迁徙模式、移民潮起止时间、移民社会组建和治理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清代重庆作为集行政治所、军事要塞、水陆交通枢纽、商品集散市场于一体的城市,其移民社会自有不同于全川各地的独特面貌。然而到目前为止,以清代重庆城为重点的移民社会研究大致仅有如下几项。

1943年,窦季良的著作《同乡组织之研究》出版。[57]该书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和概念,诠释清代至民国时期重庆会馆、公所、同乡会、八省客长等移民团体的兴衰历程,是目前笔者所见关于清代重庆移民社会最早的研究著作。但是因为作者事实上是将重庆同乡组织视为一种“标本”,所以更加注重用重庆同乡组织的具体表现来说明中国同乡组织的一般情况,[58]并未刻意对重庆社会进行深入的刻画。

在此之后,许多研究论著都注意到移民对清代重庆社会的诸般影响。但直到近些年,这个移民社会的鲜明个性才逐渐显现出来。在此方面用力甚勤的学者是梁勇。在《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一书中,他描绘了一个作为权力舞台的清代巴县社会,一批基层管理人员,如保长、客长、团正、学董,先后占据这个舞台的中心位置,这种多轨的、流动的、博弈式的权力构成,正是源自巴县商业口岸和移民社会的特殊历史情境。

行文至此,必须提及的是日本学者山田贤对清代云阳、合州移民社会的研究。[59]虽然其论题不在本书设定的范围之内,但对于理解清代四川移民社会大有裨益。其研究的独辟蹊径之处在于:(1)以往的清代四川移民社会研究更加关注城市中的地缘组织(如会馆)或业缘组织(如行会),其研究却将乡村中的宗族、宗教组织(如白莲教、红灯教)置于讨论的中心,揭开了清代四川移民社会重要却至今较少被触及的一面;(2)不仅探讨移民社会的整合,也探讨这个社会的分裂,在“向心力”与“离心力”的交替之中,展现地域社会张力十足的变动轨迹;(3)不仅对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结构功能分析,还从文化、宗教和心理层面再现移民的精神世界,使全书既生动,又充满人性关怀。

迄今为止,大多数研究者将清代重庆移民视为“湖广填四川”移民潮的一部分,而美国学者苏粹博(Judith Wyman)的研究视角却截然不同。[60]她指出,在“湖广填四川”终止之后,奔赴重庆的移民不仅未减少,反而日渐增加;在新到来的移民中,不但包括普通的汉族民众,还包括秘密社会成员、匪徒、游方术士、西方传教士、外国殖民者等,这令当时重庆的种族、宗教和文化构成相当复杂;频繁的人口流动并没有让重庆成为一个来者不拒的城市,反而促使人们清晰地划出“本地人”(insider)与“外来者”(outsider)的界限。而19世纪中期日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使得“本地人”与“外来者”的矛盾愈加凸显,最终以“排外”“反洋”的形式爆发出来。

除了移民之外,清代重庆的其他社会群体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吕实强发表于1972年的《重庆教案》一文,深入剖析了绅士在两次打教事件中的行为与策略,并论及绅士、民众、官府之间的微妙关系。[61]梁勇对清代重庆的绅粮、团正、学董、僧团、庙首、会首等地方势力进行了相当细致的研究,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清代重庆城乡社会及其中暗流汹涌的权力渗透和转移过程。[62]而白德瑞(Bradly W.Reed)对清代重庆“三费局”的研究则加入了对“公共领域”的探讨。他认为“三费局”并不代表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公共领域”,而是在士绅与地方官府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它具有争取地方利益的诉求,但也成为一种非正式的行政机制,正是这一点使它难以发展成为一种士绅自治。[63]

(五)地方行政与财政

迄今为止,这方面的研究数量不多。但是基于《巴县档案》所提供的基层权力运作细部信息,已形成了颇为可观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凌鹏以咸丰时期的木洞镇为例,探讨了地方治理的多重结构,讼述巡检司、团约、士绅、知县在地方治理中的不同作用,总结出“基于地方的教化治理模式”。[64]

早在1989年,李荣忠就依据《巴县档案》梳理了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和差役制度,尤其强调这一群体的冗滥与贪蠹。[65]此后,白德瑞又从另一个角度描绘了巴县书吏与差役的世界。[66]他承认这一群体中的很多人不具有合法的身份,而且普遍深陷于贪污滥权的行为模式。但是他更倾向于将这些行为视为体制的产物。在法律和儒家信条难以覆盖的领域,必须依赖这种“法外模式”(extra-statutory patterns)去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而贪蠹的行为除了折射一个群体的道德败坏,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现实主义的生存策略。除此之外作者还强调,这一群体在弄权寻租的同时,也在践行职业化、规范化的行为方式,努力使本群体“合法化”。而他们处理衙门日常事务的技巧,甚至某些寻租舞弊的行为,都是地方官府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倚仗。另外,苟德仪对驻节在重庆的川东道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展现了川东道台在地方行政监督、司法、税收、文教、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方面的角色,[67]并提醒研究者应重视对帝国行政层级中承上启下的中层官员的研究。

孙明对清末巴县局绅群体进行了考察,指出巴县利用“局绅”这个介于“官”和“绅”之间的群体,弥缝了乡场与城市、官与民、民众与县衙的关系,提出应该对“绅权”“地方精英支配”“自治”等概念进行重新思考。[68]

在地方财政方面,现有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的分歧。虽然研究者们都意识到太平天国战争引发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整,但是对这个新格局的理解却各不相同。史玉华认为,咸同以后巴县地方政府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财权,却并没有形成独立的、制度化的地方财政,但是在州县府库中的确存在相当数量的财物,如家产一般供知县支配。[69]梁勇对巴县仓政的研究则认为,在赋税不断加征的过程中,州县财政得到了强化。[70]山本进的研究则指出,由于督抚是这一轮财政改革的主导,加之四川经济已经出现了“自立化”的倾向,故真正得到加强的是省级财政。[71]而何汉威的研究则认为,中央财权和各省财权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晚清川省当局为中央财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没有明显的专擅迹象;但即便如此,中央政府也已很难对地方实施有效的监管。[72]

循着这一思路,一些研究者进而从财政改革这一角度来探讨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建设的成败得失。白莎(Elisabeth Kaske)对晚清四川财政的研究,利用了部分《巴县档案》案卷,其结论是:1898年以后的川省新政摧毁了国家与四川乡村精英之间的互惠关系,而铁路租股又使人数众多的四川民众成为铁路股东。所以当中央政府最终实行“铁路国有”政策时,整个四川的精英阶层失去了对国家的信任,直接引发了保路运动。[73]赖骏楠借助《巴县档案》,对清末四川经征局的研究指出,清末四川的财政统一问题,不仅是一个在“省”与“县”之间搭建桥梁的问题,还是一个“官”与“绅”之间权力重组的问题。清末四川经征局所折射的,其实是君主立宪政体被“强社会”俘获,导致国家建设遭遇结构性的阻力。[74]

(六)目前清代重庆史研究的几个问题

通过国内外研究者近三十年的努力,清代重庆的形象越来越清晰、丰满。但重庆作为受学界关注较早且有丰富文献资源的城市,重庆史的研究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论上都有继续延伸的空间。笔者将自己体会到的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或可供学界同人在未来的研究中参酌。

第一,研究选题不平衡。

在上文述及的五个研究领域中,“司法与诉讼”无疑是最热门的一个。其研究方法更加成熟,研究课题更加多样,研究团队也更加国际化。这当然是因为《巴县档案》中保留了大量的诉讼案卷,法制史研究者更容易意识到这批文献的史料价值。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诉讼发生在清代重庆的历史时空之中,若没有对这个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刻理解,很难精准地解读这些案卷。而法制史研究者大多出身于法学专业,使用《巴县档案》是为了解答一些法制史领域的宏观问题,并非深入剖析这个特定的地域。

因此,许多研究论著对于区域背景的铺陈流于千篇一律的套话。而研究者对这一地域的不实印象,更可能影响他对案卷的选取,最终影响整个研究的方向和结论。在对区域社会缺少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也很难确定哪些现象是这个区域特有的,哪些现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未来的清代重庆史研究必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有所突破。而试图利用《巴县档案》探讨宏大历史问题的学者,也至少要从区域研究中了解该区域的个性和内在变迁脉络。这样一来,各个不同领域的研究才有可能互相激发、相得益彰。

第二,《巴县档案》研究“各自为政”。

目前,国内外学界致力于《巴县档案》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然而仔细阅读现有的研究成果会发现,绝大部分的研究是在“各自为政”的状态下完成的。一个研究通常使用数十或数百个案卷,而这些案卷大多是研究者随机抄录或选取的。研究相同问题的学者,可能使用的是基本上没有重合的案卷。不同的研究论著连案卷号的标注方式都无法统一。目前,除了前文提及的夫马进的论文之外,还没有任何一项研究是基于对整套档案相关案卷的全面统计和分析。当然,这是因为《巴县档案》的篇幅太大,任何一个研究者都很难穷尽所有资料。对于只能短期调研的国外学者而言,要完整地搜集相关案卷更是难上加难。这势必会造成研究者自说自话、盲人摸象的情况。

要改变这种现状,只能通过研究者自觉的整合。比如加强学术交流,就典型的案卷展开研讨,通过网络和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等,务必使大家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启发。除此之外,计量方法的使用也非常必要。目前,计量方法已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历史研究中。在处理司法、人口、教育等篇幅浩大的档案资料时,计量方法也体现出独特的优势。[75]因此,今后的《巴县档案》研究完全可以尝试引入计量方法。虽然使用计量方法不可避免会损失一部分案卷的细节,但可以使研究者更清楚地把握长期的变化趋势,提炼分寸适宜的研究结论。若擅长计量研究的学者与擅长微观案例分析的学者能够协同合作,《巴县档案》研究必将提升至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语言障碍尚有待突破。

目前,中文、英文和日文学界都参与到清代重庆的研究之中。研究团队的国际化自然有助于生成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但目前研究者们还未能很好地突破语言障碍,充分了解和借鉴其他语言的研究成果。这一点从大多数研究成果的参考文献中就可见一斑。根据笔者的经验,许多非常有分量的英文或日文研究论著,在被翻译为中文之前,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并不为国内大部分研究者所熟悉。因此,未来的研究需要研究者们更加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并积极地参与学术成果的译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