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文化贸易的定义
文化贸易的形成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和平时期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贸易一体化的逐渐显现。国际文化博览会、知识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及服务贸易、国际创意产业园区等兼具文化与经济功能的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推广。但是,每个民族和国家,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即文化多样性的呈现。文化多样性是不同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也是一个民族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同时也给文化的定义增加了难度。然而,在全球文化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全球文化趋同趋势明显加快,在文化自由贸易理论快速传播的同时,文化多样性理论应运而生。英、美等国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霸主”,大力支持文化自由贸易,而法国、中国、印度等拥有较为深厚历史文化的大国,提出文化多样性理论和文化例外原则来保护本国特有的文化产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都给出了关于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但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及业内人士的说法不一,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一致性的描述。因为有的文化贸易具备产品与服务的双重性,这往往是根据它们的存储介质与运输方式来判断,不是一概而论的(李小牧,2014)。Grasstek(2005)认为文化贸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贸易主要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婧(2015)认为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它既包括纸质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工艺品(艺术品)、多媒体产品和录音(像)带等有形产品,也包括版税、关税、电视节目、艺术表演、娱乐等无形服务的国际贸易。李小牧、李嘉珊(2007)指出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家间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输入与输出,或文化产业的对外贸易,即发生国际收支行为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狭义上文化贸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表演和庆典、可视艺术和手工艺、图书和出版、音像和互动媒体、设计和创意服务六大类,广义上还包括体育、教育、旅游、娱乐等领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将文化贸易定义为创意商品和创意服务贸易,详见表2-1。总体上看,对于文化贸易的概念内涵国内外较为一致认同的说法是,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球的服务业占世界GDP的比重已经高达68%。随着全球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全球的文化贸易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
表2-1 文化贸易领域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