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案例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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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一 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现实关切

综观近代学者的研究,20世纪20年代,杨开道在《农村问题》一书中阐述并分析了当时农村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人口、土地、社会接触、宗教、治理、家族、卫生、娱乐活动美育、组织等问题,其中并未提及农村养老问题。可见,当时农村的养老问题并不突出,至20世纪末期,短短不到100年的时间,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关系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也在20世纪末引起广泛关注。在上述不到100年间农村家庭养老的变迁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姚远(2001)认为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的“稳固的传统家庭养老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变化的传统家庭养老时期”、改革开放后的“动摇的传统家庭养老时期”三个阶段,呈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过程,且这一弱化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加速,这一点从我国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始点便可看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养老问题相关研究逐渐增多(王述智、张仕平,2001)。1997年的《人口研究》杂志刊登了文章《农村家庭养老能走多远?》,该文章又包括4篇讨论性文章,分别从不同视角寻求农村养老的解决之策(本刊编辑部,1997)。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远通过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农村家庭养老能走多远取决于社会需要及其运行环境;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徐勤从政府责任角度回应,认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养老制度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方的削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强调社会养老是解决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曾毅则在承认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基础上,认为在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不应排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但不宜在党和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中使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提法[1],用“积极地逐步在农村建立储备积累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继续提倡并实行孝敬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不容推卸的义务”这一提法比较妥善;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樊海林认为,中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终究要被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所取代,虽然这种取代需要极高的经济成本,但这种取代本身也将极大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起飞,并预测我国在21世纪中叶极有可能初步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上述4篇文章的观点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学界关于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研究的主流观点,其争论的焦点是农村主要养老方式的选择及其发展方向(农村家庭养老是否最终会被社会养老取代),曾毅与樊海林的观点在目前看来仍具有现实的可借鉴性,但当时并未对社会养老的保障水平进行探讨。虽然我国在2012年基本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但当前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仍是杯水车薪。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城镇化加速发展,人口的城乡流动性增强,农村家庭空巢化、空巢老人失能化现象日益严峻;另外,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家庭规模缩小、结构变化,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已经悄然发生改变,老人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其中,在分家而居传统下,独居老人养老更加艰难,独居老人孤独过世无人知晓的案例频发。然而,当前农村基础公共服务中老年群体可以获取的养老资源极其有限,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国家可完全承担的养老功能局限于“五保”老人供养,社会养老资源的供给在农村很匮乏,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在农村中的推进任重而道远。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发育不足的现状,也对探索能够整合现有制度养老资源、乡土养老资源等让老人不离开自己生活的村庄,还能最大限度上满足养老需求的养老方式有所启发,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便是对此问题的回应。

二 国家政策导向的学术回应

近年来,国家关于老龄化方面的规划文件可以反映出我国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上的弱化、社会养老(包括互助养老)作用的日益凸显。《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曾提出:“在农村,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加大农村养老设施的资金投入,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可见,当时农村家庭养老面临困境,甚至需要通过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来巩固;同时,也可看出国家对现金福利性社会养老发展的重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在该规划中,国家明确提出通过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方式解决养老问题,并首次将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规划中。

随着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与发展,国家对互助养老价值的认可也充分体现在国家更高层次的发展规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并将敬老养老列入社会关爱行动计划中,提出开展适老化设施改造试点,实施老龄互助关爱工程。与之同步,2016年民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此外,民政部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也从发展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的角度提出:“完善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助、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心理疏导服务。探索并推进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相互衔接的长期照护体系。”“发扬农村邻里相亲、守望相助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可见,互助养老在民政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2017年3月,国务院颁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见,互助养老作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在未来解决农村问题上的作用正日益得到国家的重视,这也是本书以互助养老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缘由之一,希望通过研究更好地助力未来互助养老的发展,以利于农村老人养老需求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