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共中央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当然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首先通过立法程序将执政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众所周知,法治的重点一是要限制公权力,二是要保障私权利。而民法是权利保障法,与每个人生死存亡、与每个组织存续与消灭,都息息相关,民法对私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就从负面对公权力予以限制。因此,民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重要地位。编纂民法典,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也是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迫切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自1954年底起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均没能完成。然而民事立法的步伐从未停止,特别是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商事法律,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本组成部分,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特别法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同时,也不可否认,由于民事立法的“零售”方式,使各部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有的内容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21世纪是一个全新时代,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互联网、大数据、全球化……,新生事物层出不尽,新问题不断涌现。这一方面为人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新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保护、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启动编纂民法典工作。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民法总则草案的报告中提到,编纂民法典工作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坚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体现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民法总则既继受了我国现有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民法通则中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规范,又修正了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对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了创设性规定。
民法总则的创新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将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之一,突出了民法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培育养成中的功能。
其二,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不仅将民法通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而且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其三,明确规定习惯为民法的法源,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其四,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五,规定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等,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体系。强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对成年人,“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其六,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且各以单节予以规定,特别是独创了特别法人制度。
其七,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顺应了民事主体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
其八,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护,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其九,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其十,规定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其十一,注重民事权利的发展和开放性,除第五章规定的权益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其十二,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自由行使、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的权利行使规则。
其十三,不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法律事实,既包括有效的,也包括无效的。
其十四,规定了决议行为的效力规则,以适应规范团体行为的需要。
其十五,增加了意思表示规则,以专节规定意思表示,建立起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双层规则体系。
其十六,确立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合理的撤销规则。
其十七,在代理的分类上,将指定代理归入法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规定了职务代理。
其十八,规定了代理权的法定限制和表见代理。
其十九,规定民事责任制度,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则体系,规定了民事责任竞合规则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并存时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
其二十,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鼓励见义勇为和自愿救助行为,以发扬社会的正能量。
其二十一,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这实际上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其二十二,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改为3年。
其二十三,规范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并且还对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了特别起算时间。
其二十四,完善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其二十五,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支付扶养费(包括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权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二十六,扩张了除斥期间的含义,规定了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的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随着其他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修订,一部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将于21世纪的20年代问世。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因此,学习好、贯彻好民法总则有着重要意义。为此,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撰写了这本《民法总则通义》,以与各位读者共享民法总则的学习成果,也为宣传学习、贯彻执行民法总则尽绵薄之力。
当然,书中的错误或不妥之处在所难免,也恳请各位不吝指教。
郭明瑞
2017年8月7日
于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