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六塘河畔的疑云》2: 研判
7月12日晚上8时20,7.11案件侦破组成立并且在河塘村村部召开第一次会议,研究侦破方案。
曾毅主持会议。曾毅说:“今天这起案件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件,说它特殊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现场比较特殊,偌大的一片开阔地,犯罪分子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犯罪这是十分罕见的;
二是现场距离民居很远,正常情况下夜间一般的人是不会去那里的;
三是一个衣着讲究,还涂有指甲油的妇女却能和一个仅仅抽着玫瑰烟(低档烟)的人在打野战,令人无法理解;
四是死者应该是育龄妇女,有性生活,没有生育史,却上了节育环?是不要生孩子,还是另有什么隐情?
五是死者是自愿?还是被胁迫进入现场的?那就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
六是昨晚有一名妇女被介绍到万刚家,因为钱的问题没有成交后又被人带走,经万家三兄弟现场辨认,死者就是昨晚要卖给他们的女子,这样案件就简单的多了,只要抓到带走妇女的2名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宣布破案了,但是现场的反映却不是这样的。具体情况大家要一起来研究,各抒己见。”
侦查组先介绍工作情况。
张成雪说:“按照指挥部的直接安排,我们会同五里派出所对河塘村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在11日晚上有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贩卖人口交易。卖主是从城里来的,待查,买主是河塘村村民万刚。
万刚,男,32岁,兄弟三人。因为家里很穷都没有找到对象。好不容易凑了三千元,请本村的吴前帮助找对象。当天晚上8时左右,五里乡人贩子马武强带着一名妇女来到万刚家,称要八千元的彩礼钱才能交人。万刚只有三千元,差距太大没有谈成。10时许马武强带人离去。万氏三兄弟感到十分郁闷,就在家一起喝了三瓶酒,醉到天亮都没有醒酒。据此可以排除万氏兄弟参与作案的可能。
以后又让万氏三兄弟对已经整理好的尸体进行辨认,都认为死者就是昨天晚上到他们家里的妇女。
另外,2号特勤也到现场进行秘密辨认,确定死者也是当天晚上被贩卖的女子。
犯罪嫌疑人马武强、吴前畏罪潜逃。已经安排警力进行布控和追捕。”
马权发说:“我们负责对河塘村开展全面排查。该村现有村民328户,857人,其中大部分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去了,最近有少数人回来忙夏收。昨天晚上发生一起贩卖人口案件,成雪已经说了,我就不重复了。
河塘村有重点人口6人,其中盗窃5人,拐卖人口嫌疑1人,也就是吴前已经在逃。
据村民们反映,该村因为地处偏僻,很少有外边来的人,案件也很少。死者不是本地人,附近村庄有人来看过,河对面徐留乡也有人到现场,但是无人认领。死者应该是过境的外来人口,偶然途径此地遇害的可能性较大。”
沈军说:“根据局长的指示,我们已经把寻人启事发出去了。如果是本地人或者是友邻县市的,情况很快就会反馈过来。昨晚发生的拐卖人口案件已经着手调查。专案特勤的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就是要迅速找到从市区来的那个人贩子。”
技术组介绍现场勘查情况。
陈宝强说:“我负责现场出入口的勘查工作,因为现场周围围观的群众很多,警犬已经失去追踪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如何进出现场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能根据现场的地形地貌以及踩踏痕迹作出大概的分析。
现场向上5.2米就是河堤,河堤呈东西走向,向西20米踩踏痕迹明显减少,草的长势茂盛。向东2500米处有一渡口,地上的杂草被踩出了明显的一条路,有行人经常从那里经过。
现场向下2.3米处有一条小路,沿着田埂弯弯曲曲的通向河塘村。小路长大约有4500米。
从渡口的北岸到徐留乡4800米左右。河塘村的村民基本上都是到徐留赶集,买卖东西。外出打工也走徐留,很少从五里出发。
渡口只有一个船工,叫李能玉,男,52岁是河塘村人。每天早上他在7时左右到渡口,下午8时收工。李能玉反映:11号全天没有外地人从渡口经过,以前也没有遇到过受害人。因为过河是要收费的,本村的人记账年底统一结算。外地人过河每人一趟收2角钱。所以他是不会记错的。
如果死者的目的地就是河塘村,就只能走渡口经过。如果是夜间从河塘村外出的话,渡口也没有办法通过。当晚被拐卖的妇女怎么会到现场的,除了是被劫持过来的,其它无法解释。”
王斌说:“现场尸体为女性,裸长1.50米,体型瘦小,体态丰满,下肢与身体的比例比正常人偏小,皮肤偏黑,初步判断死者应该是生长在热带雨林地区的山里人。经过耻骨测量年龄在25岁左右。颈部有明显压痕是导致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无中毒症状,无反抗伤,死者身前有性行为。没有生育史却在体内发现有避孕环,初步鉴定放置时间在两年以上。避孕环是光明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只供应本地区妇女使用。由此判断死者已经在淮生活两年以上。”
仲安华说:“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和尸体所在的位置,可以确定那里就是犯罪的原始现场。死者应该是在极度亢奋的过程中,突然遭到致命的打击窒息死亡。
死者面部表情平缓没有惊恐状,身边的草地是也没有挣扎痕迹。死者的外衣和内衣纽扣完好,并且被垫在身下。现场反映死者应该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凶手发生关系的,是否有威胁和胁迫现场反映不出来。
这就说明死者和凶手是熟人或者是十分熟悉的人,不然的话怎么可能被带到那么偏远的地方,还顺从的发生了关系。
从尸体旁边草地上的两块压痕来看,周围散落有瓜子壳、5个烟头、2个矿泉水的瓶子以及3种包装纸,说明死者和凶手坐在那儿吃喝、玩耍最少有45分钟以上,之后才发生那些事情。凶手从进入现场到离开现场滞留的时间应该在1小时以上。
死者的衣服虽然都是地摊货,但是干净整洁没有穿过的痕迹,可见死者平时很少穿,只是出门时才穿的。为什么这样说,死者的头发是离子烫,脚上还涂有指甲油。反映出死者身前还是有一些讲究的,衣着与喜好明显不相符,是出门故意这样打扮以掩盖自己的身份,害怕被别人认出来。
草地上还提取了5个玫瑰牌香烟的烟头,长2到2.5厘米。抽这样低档的香烟,可以看出来凶手生活条件很低,品味也不高。另外烟蒂抽的那么短,而且数量又是那么多,凶手此刻可能正在谋划如何处理死者?凶手还可能是一个老烟鬼。
从这方面来看,凶手事先并没有杀害死者的预谋。可能出现了什么意外的情况,促使凶手杀人灭口。
死者和凶手身份是很不相称的,能够在那种环境下苟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死者已经受到所在环境的压迫,孤立无援,如果不顺从就可能受到伤害;二是凶手的胁迫和威胁,迫使其就范。
受害人在受到凶手侵害的时候,可能说了什么让凶手感到害怕的话,引起凶手顿起歹心,将其致死以灭口;或者凶手在受害人随身携带的包里发现有很多钱财,见财起意杀人灭口。
对于凶手进出现场的行进路线,现在掌握的材料还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曾毅说:“今天的工作情况就谈到这里,下面请大家谈谈对案件的看法,研究全面开展案件侦查的具体工作。”
张成雪说:“我认为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凶手就是马武强和吴前或者是两人中的其中一个。理由是死者在那种情况下,如果不顺从能够脱身吗?只能委屈卖身以求自保。马武强、吴前离开河塘村以后也没有到五里街上和城里来的同伙汇合,案发后就外逃了。如果受害人不是11日晚上被拐卖的妇女,那么现在那个人又到哪里去了?
另外,当天晚上看见受害人的3个人都指认,应该还是有一定可信程度的。因此我建议在全县或者更大的范围内立即通缉犯罪嫌疑人马武强、吴前。同时对两人可能藏身的落脚点进行全面的排查和布控。抓到马武强、吴强,什么事情就都解决了。”
马权发说:“死者即使是被贩卖的那名妇女,那么从城里带人过来的那个年轻人是否参与作案也值得考虑。
因为我们到五里街里查过,当天晚上就再也没有人发现那个青年人的行踪。他是否尾随马武强到河塘村还无法确定。为了防止马武强临时变卦,拿钱走人他肯定是要防着一点的。如果是这样马武强将人交给青年人,拿到报酬后就离开了。
这样那个年轻人就具备作案的时间,有可能见色起意,杀人灭口再嫁祸他人。所以在通缉马武强、吴前的同时,还要尽快的找到那个年轻人。这个年轻人是直接与拐卖人口罪犯团伙联系的关键人。
死者的身份,来龙去脉都要通过他才能知道。不管死者是不是当天晚上被拐卖的妇女,通过对那个年轻人的审查才能澄清。而且,那个年轻人也是本案的重要成员,必须及时抓捕归案。”
陈凯说:“我认为死者不应该是被拐卖的妇女。因为从现场的反应来看,受害人与凶手接触了那么长的时间,可以看出来双方是很熟悉的。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刚从城里被人贩子带过来,与凶手根本就不认识,如何能够在一起谈天说地的相处个把小时,还发生了关系,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另外,3个人的辨认主观成分要大一些,仅从身高、体型、衣服就认定是他们曾经看见的人可信度值得考虑。同一地区的人如果是身高、体型、衣服都差不多,在外省的人来看都是一样的,根本就没有办法区分出来。何况是我们直接叫他们进行辨认,就必然会受到先入为主的思想支配,可信度就会下降。因此,我们的思路要放的更开阔一些,在通缉2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首先要查清楚死者的身份,查到了尸源就可以顺藤摸瓜,再去抓到真正的罪犯。即使死者就是被贩卖的妇女,尸源也要查清楚,仅凭辨认笔录法律机关是不可能认定的。”
邹玉虎说:“死者是不是被拐卖的妇女还很难说,但是现场的反应是客观的。凶手是本地人,杀人后就扬长而去,不符合凶杀案件远抛近藏的犯罪规律。嫌疑人是外地人远离现场过境杀人,他就会毫无顾忌的随便抛尸。嫌疑人是本地人或者是附近的人作案,他就要想方设法的掩藏尸体,以延缓被发现的时间,尸体被发现的时间越长对他就越有利。
如果是马武强、吴前实施犯罪,他们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将尸体掩藏到灌木丛中,或者抛尸到河里。而不是就放在那么明显的地方,只要有人经过就会被发现。所以我不认为马武强、吴前就是杀人凶手。之所以他们会外逃,是因为发生了杀人案件,公安局来了这么多的人,他们不跑能躲得过去吗?另外我还有一种想法就是会不会是马武强、吴前将被拐卖的妇女私自带走贩卖到其它地方,也就是黑吃黑,这种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
马权发说:“当前的焦点不是死者是哪一个的问题,而是死者到底是谁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其它的问题才能够迎刃而解。按照正常的办案规律,无名尸体案件首先是要查找尸源。如果能够找到尸源,离抓到犯罪分子就不远了。所以,我们要从深挖这个拐卖妇女的犯罪团伙查起,只有这样才能够尽快地破案。
凶手可能就是死者身边的人,或者是经常有来往的人,查清楚死者的身份,就可以发现罪犯。
马武强、吴前要抓,因为现在跟贩卖人口团伙上线取得联系的只有他们。不管他们是否参与杀人案件,但是他们在这起案件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及时抓获那两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马武强,通过审查就能向上追,查出上线,查清尸源。”
仲安华说:“我仅从现场的角度谈一些想法。现场的位置非常特殊,可以说是荒郊野外,远离村庄和道路。如果死者就是当天晚上被拐卖的妇女,为什么凶手要将她带到那么远的地方才将其杀害呢?
离开村庄随便找一个地方都可以实施犯罪,现在田里到处都是庄稼,就是发生点什么事情也很难被人发现。
凶手是本地人,他将受害人带出来就是想强暴后再杀害,也不应该走这一条路线。夜间从这里是走不出去的,凶手应该知道这些情况。
另外,受害人和凶手在草地上坐了很长时间,吃了不少东西。这些东西是哪里来的,不可能是从村里带出来的吧?而且从现场的遗留物来看,他们吃的食物都是从县城买的,两个土老冒能有这些吃的东西?
受害人与凶手根本就不认识,怎么能与陌生人在一起闲聊了那么长的时间,就是受害人想拖延时间,凶手也是不可能忍耐那么长的时间而不实施犯罪。
我们把河塘村晚上发生的拐卖妇女案件先放在一边,单纯的从现场的情况来分析,我认为凶手和受害人是一起从徐留方向过来的。
为什么会到现场,一是被诱骗,凶手给了受害人什么好处或者是消息,诱骗受害人必须经过现场。
二是受害人可能就准备到河塘村,这可能就和当天晚上的拐卖案件有联系了,受害人和凶手同行,到现场遇害。
三是受害人和凶手在现场吃了那么多的东西,如果是被拐卖妇女还能带许多吃的东西再去被人出卖呀?结论只能是:受害人很有可能就是犯罪团伙成员或者是‘放小鹰的’。”(拐卖人口犯罪团伙中的女性,伪装成是被拐卖妇女,欺骗买方假结婚,当买方放松控制的时候,伺机逃脱,对于用这种手段骗取财物的人,当地群众称她是‘小鹰’,作案的过程就叫‘放小鹰’)
曾毅说:“经过充分的讨论,大家对案件的认识已经基本倾向于一致。对死者从哪个方向进入现场的,即受害人是否就是当天晚上在河塘村被拐卖的妇女,还存在一些分歧意见。如果受害人是当晚被拐卖的妇女,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认定了。否则犯罪嫌疑人就还是未知的。
我想这些看法不应该影响到我们对案件的总体认识。对于无名尸体案件,首先是要找到尸源。因此,不管受害人是从哪个方向进入现场的,都必须先查清尸源,只有这样案件才能够进一步的深入。因此,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会影响我们正常的工作安排。
在开始我说了,这起案件虽然有许多特殊性,但是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一、这是一起事先无预谋突发性杀人案件。
受害人与凶手经过长距离的步行进入现场,又坐下来吃喝、闲聊近一个小时。这就是说凶手开始并没有杀害受害人的犯罪动机。如果事先就有预谋杀人,凶手进入现场后很快就会实施犯罪,而不是拖那么长的时间,时间越长就越容易暴露。
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应该是在与受害人最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凶手可能感觉到受害人的存在,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或者突然发现受害人随身携带有现金和首饰,见财起意,杀人灭口。所以说这是一起事先无预谋的杀人案件。
二、这是一起过境杀人案件或者是流窜杀人案件。
现场所处的位置,远离村庄、道路。受害人和凶手在现场长时间停留,并且留下大量的物证。抛尸荒野没有丝毫的隐藏,反映出凶手根本就不在乎案件迟早暴露和尸体被人认出来。这是最典型的流窜犯罪的特征。”
三、受害人与凶手的联系。
两者之间应该是熟人或者还有其它更深层次的关系。比如是隶属关系,同行关系。只有存在这种关系,受害人才能够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跟随凶手走了那么远的路进入现场。受害人认为凶手不会或者不敢对其下手,而放松了警惕。另外凶手也可能采取某种手段胁迫、威胁,迫使其就范。但是,从现场的生活反映来看,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较小。
四、受害人的身份。
无名尸体案件破案的关键首先是要查明死者的身份,这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尸体检验和现场物证的比对,可以确定死者不仅不是当地的人,而且还不是本省的人。
她滞留在淮最少在二年以上,在这儿干什么?外出的着装明显与平时的不一样,为什么要这样做?受害人能够和比自己生活层次低很多的人在一起苟合,可能不仅仅是生活不检点那么简单。
出现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反映出受害人的身份比较特殊。一受害人就是大家认为的被拐卖妇女。二受害人还另有其人,可能同是被拐卖妇女或者是‘放小鹰’的。从生活情况反映来看,也不排除受害人可能是贩卖人口团伙的成员或重要成员。受害人当天要去的地方可能就是河塘村,所以才能和凶手同道而行。凶手杀人也不能排除有黑吃黑的成分。
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
一、以现场提供的物证为依据,全力以赴查找尸源。
1、现场遗留的物证既反映了受害人的生活习惯,还反映了受害人所居住的环境。沿着可能出现遗留物的路线,就可能发现受害人生前所居住的地方,查清受害人的身份。重点地区是王营、小营、林场的结合部。
2、通过报纸、电台播发寻人启事。案件发生周边乡镇沿线的寻人启事要发到每村每户,要广泛发动群众发现和举报犯罪线索。
3、召开全县派出所长会议,研判近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动向,希望从中能够发现犯罪线索。
4、请‘打拐办’配合,调阅近五年来打击拐卖妇女案件的档案资料。在已经被打击处理的犯罪分子里,是否有能够和曾经在五里出现过的青年人靠上;调阅被解救妇女照片进行比对。
5、请‘计生办’协助,查清外地流入妇女计划生育的上环情况。
二、以受害人可能行走路线为基点,重点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流窜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在动态的情况下犯罪。流动就离不开道路和交通工具。只要在重点区域排查、设卡,就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查到窝点。
1、对嫌疑人可能经过的交通沿线,立即设卡检查。重点是外流人口、无业闲散人员、以及其它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人。
2、发动出租车司机举报犯罪线索。
3、对王营地区、五里、徐留两乡镇的宾馆、旅社、私房出租户进行全面清查,争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
具体工作沈队长和仲指导再具体安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