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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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殷周之际:从“天典厥义”到“义刑义杀”

如前已言,五经中惟《书》《诗》中出现“义”字。《书》类文献作为上古时代公文汇集,颇能反映上古时代(主要是西周)统治阶层的思想观念。然而,《书》类文献的流传、真伪颇为复杂。120下面我们将依据比较可信的《书》《诗》作品来考察西周及上古时代的“义”观念。

今文《尚书》载夏、商历史且出现“义”字者各一篇,分述如下。关于夏代,《虞书·皋陶谟》载皋陶曰:“都!亦行有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彰厥有常,吉哉!”皋陶向大禹陈述治理天下的九种德行,其中便有“强而义”,如王引之所析,此“义”为良善义,意谓强勇而又良善。121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此“义”理解为更为实质的正义,故今人屈万里译为“勇敢而能符合正义”。122这当是传世文献中有关“义”的最早记载。然而,学界认为此篇不可能是皋陶所作,而是后人(多半为儒家)述古之作,当为战国作品而早于孟子。123因此,我们只能在比较弱的意义上说,上古时代已有君王应当勇敢且正义或良善的德行观念,但“强而义”这样的提炼应当是后人的追述。

关于商代,《商书·高宗肜日》载:

高宗肜日,越有雊雉。祖己曰:“惟先格王,正厥事。”乃训于王曰:“惟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

此篇所记为祖己向殷高宗的训告。孔《传》:“言天视下民,以义为常”“言天之下年与民,有义者长,无义者不长,非天欲夭民,民自不修义,以致绝命。”124屈万里今译:“老天监视着世人,他是主持正义的。”125屈氏认为此篇亦为后人述古之作。不过,“天监下民,典厥义”这一观念非常重要,考虑到殷商时代的宗教观念,商人有此观念不难想象。再者,墨子主天志,其宗教观念颇似殷商,认为“天欲义而恶不义”(《墨子·天志上》),“天”对人们义不义的行为能够赏善罚恶,其观念必当渊源有自,而周人和孔子皆无此种观念,则其渊源当可追溯至殷人无疑。由此反推法亦可确定殷人有此“天典厥义”(皇天上帝主持人间正义)的观念。实际上,学者研究指出:“从丰富的甲骨卜辞看来,殷商时代在武丁时就有了高高在上主宰着自然和人类一切命运的‘统一之神’的宗教信仰。殷人相信在天上存在着这样一个具有人格和意志的至上神,名叫帝或上帝。”126

《尚书》对西周情形记载较详,今文《尚书·周书》和《逸周书》可信为西周作品中所见“义”的情形,所载时间起于周武王,迄于周平王,但大多聚焦于西周早期的武王、周公、成王、康王等时期,颇能反映殷周之际与周初统治集团的“义”观念,我们把它们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分为以下四类。

其一,统治者“无偏无陂,遵王之义”的治理观念。《周书·洪范》云:

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

“洪范”,意为大法。此篇据说为武王克商二年后,127访于箕子,后者向武王讲述洪范九畴。洪范九畴,其五曰“皇建有极”,为此段文字所出。关于“遵王之义”,孔《传》:“言当循先王之正义以治民。”128屈万里今注:“义,法。”其今译:“不要偏邪不正,要能遵循着王的法则。”129这里“义”“道”互文,其实质意涵便是无偏无陂,公平正直。屈万里认为此篇亦非周初作品,当在战国初叶至中叶时。130但是,也有学者考证此篇属于周初作品。131如果此说可信,那么这应当是“义”最早具有无偏无党的涵义的明确表述。

其二,周初统治者“义刑义杀”的惩罚观念。《逸周书·商誓》载武王胜殷,诛纣立武庚,戒殷之庶邦庶士庶民云:

其斯一话,敢逸僭,予则上帝之明命。予尔拜拜□百姓,越尔庶义庶刑。132

朱右曾注:“庶义、庶刑,言义所常刑。”133武王告诫殷遗民,他们若敢违背命令,则给予经常合理的刑罚。实际上,周初统治者对殷遗民采取“义刑”(正当合理的刑罚)的统治措施,在今文《尚书》中亦一再有所体现,构成了《康诰》的重要内容。《周书·康诰》载王曰:

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

此篇为武王诰康叔如何治理所辖之民,尤其是其中的殷遗民。此为其中一段诰辞,其中提到“义刑义杀”的原则。孔《传》:“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以刑杀,勿用就以汝封之心所安。”134屈万里今注:“义,善,合理。”其今译:“王说:你宣布法律,判断案子时应依据殷的法律,采用他所定的合理的刑罚和所定的合理的死刑,不要只就你封(“封”为康叔名)自己(的私见判决罪犯)。”135至于那些有意犯罪,诸如抢劫、偷窃、作乱、杀人越货等为非作歹而不怕死的人,没有不该把他们杀死的。《康诰》又载王曰: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

不率大戛,意为不遵循国家大法。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等为彼时的官名。武王诰康叔说:如果这些官员不遵循大法,另外宣布政令,邀誉于民,不顾念政事,不勤劳办公,致使其君头痛。这是大罪恶,是朕的罪人。对于这类官员,“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屈万里今注:“义率,善刑法也。”其今译:“你就要赶快去用适当的刑法杀掉他们。”136可见,《康诰》所谓的“义刑义杀”不止适用于普遍民众如殷遗民,而且也适用于管理民众的官员。用正当合理的刑法刑罚,是为了避统治者的个人私心或偏见。

其三,王位继承的义不义与早期君臣之义的观念。《周书·无逸》载周公曰:“呜呼,我闻曰……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屈万里注:“武丁欲立祖甲而废其兄祖庚,祖甲以废长立少为不义,乃逃亡民间。故云不义惟王。惟,为也。”其今译:“到了祖甲,他以为自己做君王是不合理的,因而他做了很久(旧,通久)的平民。”137这是周公对殷王祖甲的追述,“不义惟王”意谓“不宜为王”,为之则不合宜,亦为不正义。殷人立嗣以“兄终弟及”为一般原则,祖甲以弟(其兄尚在)而被立为君,是为不义,故他逃之。

《周书·顾命》载周成王临终后,康王即位时之仪节,太保率西方诸侯、毕公率东方诸侯拜见康王,“王义嗣德,答拜”。屈万里注:“义,宜。义嗣德,谓康王宜嗣前人之德。”其今译:“由于王应当继承着先王的美德(理当为王),因此就回拜了。”138如所周知,周公制礼作乐,一改殷人兄终弟及制而为嫡长子继承制,康王为成王之子,宜继承王位,或者说继承王位符合义。

《周书·大诰》载王(周成王)曰:“越予冲人,不卬自恤。义尔邦君,越尔多士——尹氏、御事,绥予曰:‘无毖于恤,不可不成乃宁考图功。’”屈万里注:“义,宜,贯下文‘绥’字读,言尔邦君等宜如此绥予。绥,告也。”故其今译为:“我这年轻人,就也不能自我怜悯了。你们国君,及你们众官员们——尹氏、一般官员,都应该劝告我说:‘不要诉苦呀,不可不成就你亡父所经营的事业。”139如果说前两例关乎君嗣位之义不义,此则关乎臣之义。从训诂上看,此三“义”字皆可训为“宜”,意为合宜、合理、应当,这佐证了上章“宜”“义”融合的结论。在一个统治集团内,君定则臣定,君臣关系或君臣之义亦随之而定。140后来儒家整理周代礼制,常言“君臣之义”,当由此逐渐演变而来。

其四,统治者应该具备“义德”善行的德行观念。《周书·多方》载周公曰:“王(成王)若曰……惟天不畀纯,乃惟以尔多方之义民,不克永于多享。”屈万里今注:“义民,良民。”其今译:“老天不再把福祥给予他(夏桀),于是致使你们这众国的善良百姓们,就不能长久地多多地享受(安乐)了。”141这是夏民虽良善,但其君夏桀失德,天不与之,故殃及夏民。这是西周统治者以夏桀引以为戒,儆示自身应培养义德。《周书·立政》载周公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以并受此丕丕基。”屈万里今注:“义德,善行。”142其此段今译:“文王不兼管那些判案子的事:关于那些诉讼事件、判案子的事件,只是顺从主管其事的官员们(的意见),而无所违背;那些诉讼事件、判案子的事件,文王不敢过问它们。到了武王时代,就完成了(文王的)事业,不敢废弃掉文王的善行。只是计划着遵照文王的明智行为(去做),所以就普遍地接受了这伟大的王业。”143这应是行政不干预司法的最早记载。文王不过问、干预司法,这被视为“义德”,武王也继承了此种“义德”。同理,此“义”意为良善,但也可理解为更具实质的正义。确实,东西方最早关于正义的言说,主要与司法公正有关。

《逸周书·度邑》亦载武王语周公旦曰:“汝维幼子,大有知。昔皇祖底于今,勖厥遗得显义,告期付于朕身…今用建庶建。”144武王以为周公旦多才多艺(大有知),欲兄终弟及(建庶建),传位于旦。其中谈到周族自皇祖以来至于今,历代君主皆“勖厥遗得显义”,陈逢衡注:“勖与冒通,懋也。得与德通也。勖厥遗得,言自后稷以至文王皆由懋勉以遗厥德。显,明也。义,谓吊伐之义。”145陈氏解此“义”专为除暴安良的吊伐(如武王伐纣)之义,其实也可“德”“义”互文,理解为一般的美善。

《周书·文侯之命》载王(周平王)若曰:“父义和!丕显文武,克慎明德,昭升于上,敷闻在下。”孔《传》引马氏曰:“能以义和诸侯。”146以“义和”命名,此“义”有德义美善之涵义可知。

以上为《尚书·周书》的情形,《诗经》中“义”的情形也可归入以上第四类。《诗经》“义”字凡三见,出自两首诗,皆与美文王之义德善行相关。《诗·大雅·文王》:“宣昭义问,有虞殷自天。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毛《传》:“义,善。”147问通闻,宣昭义问即发扬光大美善的声望。传统认为此诗为周公所作,美文王以戒成王。《诗·大雅·荡》:“文王曰咨,咨女殷商。而秉义类,强御多怼。……文王曰咨,咨女殷商。天不湎尔以酒,不义从式。”关于“而秉义类”,郑《笺》:“义之言宜也。类,善。式,用也。女执事之臣宜用善人。”关于“不义从式”,毛《传》:“义,宜也。”郑笺:“式,法也。不宜从而法行之。”是毛、郑皆训“义”为“宜”。笔者以为,毛、郑以宜训义,是受了《中庸》“义者宜也”的影响,其实,此诗中的两个“义”字,仍可训为善,“义类”即良善之人,“不义”即不义之人或不善之人。148传统认为,此诗作者哀伤周厉王无道,周室将亡,全诗借托文王指斥殷商王的手法以刺周厉王,乃托古讽今。所引几句,程俊英今译为:“文王开口叹声长,叹你殷商末代王!你任良善以职位,凶暴奸臣心怏怏……文王开口叹声长,叹你殷商末代王!上天未让你酗酒,也未让你用匪帮(引者按,匪帮即不良善之人)。”149综上,《诗经》中的“义”的主要涵义是美善、良善,一是讲要宣扬文王美善的声闻,一是讲要像文王那样任用良善之人。

综上所述,就训诂而言,《诗》《书》中的“义”有合宜(正当、应当、合理)、正义、良善等诸种涵义。就思想观念而言,殷商时期人们相信“(天)典厥义”(皇天上帝主持人间正义);周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有二,一是自身王位继承问题,他们讨论王位继承中的“义不义”,周公一改殷商的兄终弟及制而为嫡长子继承制,这对西周及后世“义”观念具有结构性的影响(详下节);一是如何对待顽劣的殷遗民和一些不遵王法的官员,他们的基本方针是“义刑义杀”(合宜正当的刑杀)。此外,周初统治者认为周人之所以能获得天命乃是由于他们历代先君都勉力“遗得(德)显义”,故他们也一再强调“义德”善行的培养,任用“义类”(善人),避免任用不义之人。

作为重要的参照观念字,我们且看《书》《诗》中“仁”的情形。今文《尚书》“仁”字仅一见,《周书·金縢》云:“予仁若考,能多才多艺,能事鬼神。”周公自谓“予仁若考”(我仁厚又孝顺),又多才多艺,能够事奉神灵。屈万里认为:“本篇文辞平易,不类西周时作品,殆春秋或战国时人述古之作也。”150如此,则出自夏商西周之人的作品中竟无一个“仁”字。《诗经》中的“仁”字仅两见,《郑风·叔于田》云:“岂无居人,不如叔也,洵美且仁。”《齐风·卢令》云:“卢令令,其人美且仁。”可见,《诗经》中的“仁”都用于形容个人之气质,而今文《尚书》中的“义”既关乎个人德行,更关乎西周初期的政治建制。总之,无论是从量上看,还是就其所表达的思想观念而言,在商周(西周)时代,“义”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仁”。这也比较符合上古时代人类重视正义的普遍观念。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