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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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字复合概念通释

当“义”被不断用于评价人、事、物时,“义”字也就凝聚和沉淀了一些相同、相近或相通的价值观念,这时“义”字就取得了概念的形式。一个概念必有与其相关或相近的概念,对它们的理解必然有助于我们对主概念的理解。对于“义”来说,最为相关或相近的概念是“礼”“理”“道”。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礼义”(或“义礼”)“德义”“理义”(或“义理”)和“道义”“正义”“公义”“仁义”等概念已成熟语。为了更好地理解“义”字的观念内涵,方便我们后文的论述,很有必要对这些与“义”相关的概念以及由之构成的复合概念提前做一番解释。

首先,关于“礼”“义”和“礼义”或“义礼”。“礼义”复言应该出现时间最早,在先秦典籍中频率也最高,对于我们理解“义”所蕴含的伦理政治观念也十分重要。《左传》僖公七年云:“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成公十三年云:“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国语·周语上》载内史兴评论晋文公“逆王命敬,奉礼义成。敬王命,顺之道也;成礼义,德之则也。”《国语·齐语》载鲍叔向齐桓公推荐管仲为相,其中一个理由是他“制礼义可法于四方”。不难发现,礼义是春秋时代贵族交往的一些基本规范和礼节。《左》《国》两书几乎把“礼义”当作一个熟语加以使用,因其为史书,重在记言叙事,故没有对“礼义”所蕴含的政治或伦理观念做出一般化的界说。

早期儒家整理周代礼义文明,对“礼义”多有一般性界说。《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是说君臣、上下等政治或伦理关系是礼义产生的根源;《礼记·大传》云:“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这是说用礼义来区别尊尊、亲亲、昭穆等人伦秩序。《礼记·冠义》云:“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管子·版法解》亦云:“是故正君臣上下之义,饰父子兄弟夫妻之义,饰男女之别,别疏数之差,使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礼义章明。”这是说各种人伦关系处理得好就是礼义章明。总之,一方面,各种人伦(包括政治的、伦理的)关系是礼义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礼义反过来具有区别各种人伦关系的功能,而各种人伦关系处理得好便是礼义章明。在以上引文中,似乎礼义是一切人伦关系的规范,从广义上看,确实可以这么说;但是,礼义特别地与君臣、上下、贵贱等具有等级结构的人伦关系有关,以上引文已有所反应,我们不妨再看一些关于礼义的言说。《礼记·乐记》云:“礼义立,则贵贱等矣。”《管子·版法解》云:“夫民无礼义,则上下乱而贵贱争。”《管子·形势解》云:“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礼义”有时也称“义礼”,但相对少见,如《管子·君臣下》:“治斧钺者不敢让刑,治轩冕者不敢让赏,坟然若一父之子,若一家之实,义礼明也。”关于礼—义关系,《左传》用八个字做了很好的说明,一方面是“义以出礼”(桓公二年),义是礼的原理或义理根据;另一方面是“礼以行义”(僖公二十八年、成公二年),礼是用来实现义的。在此,“礼”“义”相为表里,“义”可理解为一种伦理道理(等级观念),“礼”可理解伦理道理的外化和制度化(等级制度)。因此,义与礼的涵义颇为相近,故《礼记·乐记》云:“仁近于乐,义近于礼。”《礼记·郊特牲》云:“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礼之所尊,尊的是礼背后的伦理道理。显然,虽然典籍中经常是“礼义”而非“义礼”(也有但比较少见)并言,但在礼—义关系中,显然义更为根本,因此,《礼记·礼运》说“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概言之,“礼义”的主要意涵就是某种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

其次,关于“理”“义”和“义理”或“理义”。先秦两汉典籍经常用“理”“义”互训,如《礼记·丧服四制》云:“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荀子·大略》云“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或者“理”“义”经常语义关联,如《庄子·缮性》云:“夫德,和也;道,理也。德无不容,仁也;道无不理,义也。”《庄子·天下》云:“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以礼为行,以乐为和。”《荀子·议兵》云:“仁者爱人,义者循理。”可见,仁主要与恩相关,义主要与道理、秩序相关。《大戴礼记·劝学》云:“夫水者,君子比德焉:偏与之而无私,似德;所及者生,所不及者死,似仁;其流行庳下倨句,皆循其理,似义。”类似的说法也见于《说文·王部》:“玉,石之美,有五德者:润泽以温,仁之方也;䚡理自外,可以知中,义之方也……。”无论是以水还是以玉之不同特征来形容不同的德行,“义”皆与“理”(条理)和“循理”相关。以上是“理”“义”互训或关联的情形,“理义”作为一个符合概念,较“礼义”为晚,应当首出《孟子·告子上》:“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此“理义”主要指人人心中所固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原理。先秦典籍中,《管子·形势解》使用“理义”最多,该篇云:“明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诛杀当其罪,赏赐当其功。”又云:“明主内行其法度,外行其理义,故邻国亲之,与国信之。”可见,理义是行为的规范。《管子·形式解》云:“圣人之求事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故义则求之,不义则止。可则求之,不可则止;……小人之求事也,不论其理义,不计其可否;不义亦求之,不可亦求之。”又云:“圣人之诺已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义则诺,不义则已。可则诺,不可则已,故其诺未尝不信也。”在此,理义是判断行为可否的标准。“理义”有时也作“义理”,《管子·形势解》云:“乱主之动作失义理,号令逆民心,诛杀不当其罪,赏赐不当其功。”可见,此“义理”与上“理义”涵义全同。《吕氏春秋·明理》云:“故至乱之化,君臣相贼,长少相杀,父子相忍,弟兄相诬,知交相倒,夫妻相冒,日以相危,失人之纪,心若禽兽,长邪苟利,不知义理。”此义理基本也是人伦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引文中,我们看到,有时言“理义”,有时单言“义”,意思完全相同,只是行文有异。如前所论,“礼”“义”是相为表里的关系,由于“理”与“义”义同,故“理”与“礼”也经常被关联在一起。《礼记·仲尼燕居》云:“礼也者,理也。”《礼记·乐记》云:“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的根据是理,礼是用来治理万物的。这让我们想到理学家朱熹以“理”释“礼”,《论语集注·学而》“礼之用,和为贵”云:“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114朱熹以理释礼,可谓渊源有自。概言之,“理义”的意涵侧重条理与秩序,在先秦时代,它当然包含等级观念与秩序,但也不再限于等级意涵,尤其是孟子的“理义”概念已向一种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发展。

再次,关于“道”“义”和“道义”。先秦典籍也经常用“道”“义”互训或互文,表明二者具有相近或相同的意涵。《礼记·表记》:“仁者人也,道者义也。”这是以“义”训解“道”字。《孟子·万章上》:“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这是“道”“义”互文同义。王充《论衡·问孔》云:“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此言人当由道义得,不当苟取也。”孔子此云“不以其道得之”,他处又云“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可见“道”“义”同义,故王充言“当由道义得”。可见,道、义和道义三个概念,其义相同,惟行文变化耳。“道义”作为一个复合概念,战国中后期已有。《周易·系辞上》云:“成性存存,道义之门。”《荀子·修身》云:“志意修则骄富贵,道义重则轻王公。”《管子·法禁》云:“圣王之身,治世之时,德行必有所是,道义必有所明。”不难发现,“道义”,尤其是儒家的“道义”概念明显不再具有等级观念的意涵,而是表示某种绝对正确的道德原则。

以上“礼”“理”“道”是与“义”极为相关的三个概念,下文我们再看由“义”构成的三个复合概念,即“德义”“公义”和“正义”(依首出时间先后排序),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义”的某些特征。

首先是“德义”。如所周知,在先秦时期,“道”与“德”的关系颇为密切,一般而言,“道”多表普遍性的原理或原则,“德”则是个体对普遍性的“道”有所得而实有诸己。然而,从时间上看,“德义”的用法早于“道义”,更多地与“礼义”相关,基本可以理解为某个主体对礼义的遵循。《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云:“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僖公二十七年赵衰说郤縠有德义,因其“说礼乐而敦诗书”,而“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国语·晋语七》载叔向有德义,可为太子傅,“日在君侧,以其善行,以其恶戒,可谓德义矣”。《国语·楚语上》云:“且夫私欲弘侈,则德义鲜少。”不难看出,以上所谓“德义”大都用以形容某个个体的德行,故《管子·形势解》总之云:“德义者,行之美者也。”关于“礼义”“道义”和“德义”之别,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礼义是规则,道义是原则,德义是德行。但是,由于德行范围较广,而“道”“义”有时所指较窄,故“德”与“义”的相关性远不如“道”与“义”的相关性大。“德义”这一概念的分量也远远没有“礼义”和“道义”那么重。

其次是“公义”。早在春秋末期,已有“公义”一词,如《墨子·尚贤上》云:“举公义,辟私怨。”显然,公义之“公”,系与“私”相对而言。战国以降的“公义”概念,基本上沿袭了这一特征。《慎子·威德》云:“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荀子·修身》云:“《书》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此言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荀子·君道》云:“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韩非子·说难》云:“彼有私急也,必以公义示而强之。”《韩非子·饰邪》云:“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列女传·节义》云:“妻子,私爱也。事君,公义也。”《汉书·匡张孔马传》云:“不以私恩害公义。”需要指出的是,晚周诸子话语中的“公”“私”皆有具体义和抽象义(有的含有价值义),“公”的具体义是与君国相关的人、物、事,“私”的具体义是与个人、私人相关的人、物、事;“公”的抽象义是公正、共同和普遍,“私”的抽象义是私下、私自、偏私、自私。大体言之,法家所说“公”“义”多侧重具体义,他家则兼而有之而更为强调其抽象义或价值义。不过,笼统言之,“公义”这个概念特别彰显了“义”所具有的公正性和公共性意涵。

再次是“正义”。“义”有“正”义,先秦两汉时人常用“正”来说“义”。《墨子·天志下》:“义者正也。”《孟子·离娄上》:“义,人之正路也。”《礼记·乐记》云:“仁以爱之,义以正之。”《春秋繁露·仁义法》:“以义正我……义之法在正我。”这些说法无不表明,“义”有端正、公正的涵义,而正的对象既可是他人,亦可是自己(董仲舒特别突出了正己的面向)。故东汉刘熙《释名·释典艺》云:“雅,义也;义,正也。”战国中期以降,“正义”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已出现。《楚辞·九思·遭厄》:“指正义兮为曲,訾玉璧兮为石。”《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臣道》:“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韩诗外传》卷五:“耳不闻学,行无正义,迷迷然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东汉王符《潜夫论·明暗》:“且凡骄臣之好隐贤也,既患其正义以绳己矣,又耻居上位而明不及下。”《潜夫论·明暗》:“故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以上诸“正义”,皆用以形容人之德行,表示某人具有正直无邪的品格。“正义”与“公义”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在“义利”之辨中得以彰显,后者主要在“公私”之辨中得以彰显。不过,《申不害》佚文云:“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此所谓“正义”则具有客观化的行为正确的标准的涵义。

复次是“仁义”。孔子贵仁尚义,但在孔子那里,“仁义”从未并举。考春秋末期至战国初期著作,《孙子兵法》“仁义”并举一见,《用间》篇云:“非圣智不能用间,非仁义不能使间,非微妙不能得间之实。”《老子》一见,第十八章云:“大道废,有仁义。”《墨子》一书“仁义”并举明显增多,共二十八见,仅“十论”篇章就有十八见,如《非攻下》:“今欲为仁义,求为上士。”《天志下》:“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可见,墨子之时,“仁义”已被普遍认为是天下之美名,可知当时“仁义”之名已当流行有时。“仁义”并举究竟始于何人?张岱年先生说:“仁义相连并举,始于何人?由于书缺有间,已难考定。”不过,他又说:“以仁义并举,可能始于孔门再传弟子,在战国初期即已流行起来了。”张先生根据《中庸》“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者,尊贤为大”以及《史记》云“子思作《中庸》”推测,“如《中庸》此章系子思原作,可能是仁义并举的开始。总之,在子思以后不久,‘仁义’一词就流行起来了。”115此说近是,然而,严格讲来,《中庸》仁义是对举而非并举。116幸运的是,被认为是子思学派的作品郭店楚简《六德》篇便为仁义并举源自子思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此篇云:“何谓六德?圣智也,仁义也,忠信也。”117进而,《六德》篇圣智、仁义、忠信相提并论,这些德目与结构在春秋末期与战国初期的著作中颇有回响,如前引《孙子兵法》便是圣智、仁义并提,墨子亦是圣智、仁义、忠惠、孝慈并提,而《老子》第三十八章云“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第三十八章云失道德而后仁义,又云“礼也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六德虽分言,但圣智、仁义、忠信的结构十分明显。由此或可断定,这些篇章应该大约属于同一时期的作品。此外,“仁”与“义”的涵义往往是相反的,前述庞朴先生揭示的“仁主爱”“义主恨(杀)”便表明了这一点;王博在此基础上进而从“情与理”“柔与刚”“亲亲与尊尊”“内与外”“人与我”五个方面论述了早期儒家仁义意涵的对立性质。118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评论诸子思想云:“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也明确说仁与义具有相反相成的性质。

最后,关于“正义”和“义理”还有一特别的用法和涵义,表示五经或文本的正确解释和理解。《孔丛子·连丛子下》载东汉时“朝廷以下、四海之内,皆为章句内学”,而孔子后裔孔季彦“独治古义”,“以为章句内学迂诞不通。……君子立论,必析是非……吾学不要禄,贵得正义尔。”又,《后汉书·桓谭传》载桓谭上疏曰:“陛下宜垂明听,发圣意,屏群小之曲说,述五经之正义,略雷同之俗语,详通人之雅谋。”此两处所谓“正义”系指对经学的正确解释和理解,亦即正确的义理。故后世有所谓“义理”之学,系指对经典文本的客观理解(文义)。不过,在经学意识形态化之后,对经学的正义,不仅关乎对经学文本的正确的客观理解,而且也关乎确立伦理与政治生活中的基本规范。东汉章帝“亲称制临决”的《白虎通义》和唐孔颖达等人奉敕修订的《五经正义》,其所谓“义”皆既关乎文本义理(文义),亦关涉伦理与政治的义理(规范系统)。确实,在经学时代,经中所蕴含的伦理与政治义理,离不开经典本文的文义疏解。佛教传入中国后,有所谓“义学”,《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六论释氏:“佛氏乘虚入中国,广大自胜之说,幻妄寂灭之论,自斋戒变为义学。如远法师、支道林皆义学,然又只是盗袭庄子之说。今世所传《肇论》……遂又说出这一般道理来。”119如朱子指出,此义学之“义”也是道理的意思,义学相对斋戒工夫而言,是讲究佛教道理(义理)的学问。以上所谓经学的“正义”“义理”之学或佛教“义学”之“义”,其涵义是最为宽泛的义理(首先指本文义理,然后是其所陈述或蕴含的伦理义理或更为宽泛的宇宙人生的道理),这一类“义”不是本书研究重点,在此一提便过,不再详察,因为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是作为价值(伦理的、道德的、政治的等)观念的独立性的“义”概念,换言之,是那些思想家或民间社会用“义”这一概念来表达的价值观念。

现对以上诸概念稍作总结如下:“礼义”表明“义”具有等级观念的意涵,“理义”或“义理”表明“义”具有条理、原理和秩序的意涵,“道义”表明“义”具有某种绝对的道德原则的意涵。“礼义”的概念主要表达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的合理性;“理义”的概念更加突出了普遍性的面向,但它仍可容纳“礼义”的等级观念意涵;“道义”的概念则更加凸显了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意涵。“公义”彰显了“义”的公正性和公共性的意涵,“正义”彰显了“义”的公正不阿和正直不曲的意涵。此外,典籍中经常“仁义”并言,似乎是一个概念,实则它与以上诸复合概念并不相同,因为就价值观念内部而言,“仁”与“义”与其是说相关的(correlative)概念,毋宁说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对立的(oppositive)概念,“仁”多与“亲亲”“泛爱”“恩情”相关,而“义”的意涵是讲道理,讲原则,恰好构成对“仁”的某种限制与调节。不过,在“仁义”流行之后,批判家如庄子后学等往往对二者不做区分,笼统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