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序言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归类于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为私权”,即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归属的质的规定性;同时,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有着明显的差别,从而在权利本体、主体、客体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即知识产权有别于所有权的质的差异性。上述问题即涉及基本范畴的研究。从多维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多重属性: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较之于其他私有权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某种超越私人本位的政策工具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学理基础、法律价值、政策目标等,与物权、债权等其他私权应有所不同。上述问题即涉及基础理论的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的法律秩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具有一体化、国际化特点,有别于其他私权保护制度。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形成的动因与构成、冲突与融合、发展与变革等问题,即涉及国际保护的研究。
知识产权总论,是知识产权研究中最抽象、最一般、最基本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总论”体系的阐释与构建,在理论研究中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有鉴于此,一些知识产权学者断言,知识产权法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有二:一是言其太艰深,二是谓其多歧见。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才展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学术魅力,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探讨的学术要求。此外,知识产权总论的研究不仅是理论工作者的学术偏好,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这一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形成,既是一个学科在学术上成熟的表现,更是相关制度建设得以成功的思想保证。近三十年来,笔者心欲向往之,却未修得正果。20世纪80年代,笔者曾撰写论文《关于知识产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对这一问题有了初步的思考,并在最早编著的专业教材《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5月出版)中构造了“总论”的理论框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笔者对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一直乐此不疲,见诸学术刊物的文章较多,主要有《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知识产权保护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4期)、《关于知识产权主体、本体、客体的再认识》(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等。上述文章反映了笔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的思索,虽有些观点渐为学界所认可,但依然感到研究深度以及体系化程度不够。近年来,笔者有幸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全国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即以总论为题,完成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
本书为第三版。知识产权总论在初版中是《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的内容构成;在二版中成为《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的独立部分;三版即以本书形式单独印行。各版次知识产权总论部分皆系笔者独立创作。知识产权总论内容庞杂,问题众多。为此,本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科学化的归类和模块化的安排,并遵循内在的逻辑规律,按照基本范畴、基础理论、国际保护的先后顺序对上述内容依次展开研究。时逢本书第三版出版,并列入我的法学研究系列,本人再作修订与补充。
以此奉献给各位读者。
吴汉东
2013年7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