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引论(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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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格兰启蒙国民经济学

在17世纪开启现代文明旅程的英国很快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光荣革命”之后形成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平衡机制得到社会普遍接受,初兴的市民社会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现代精神与之相适应。与英格兰合并之后,苏格兰开始走上摆脱贫瘠的崛起之路,关于何谓理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考是苏格兰有识之士在改革氛围中的共同关注,他们在频繁的思想互动中试图改变18世纪苏格兰—英格兰的时代精神,并为此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学语言[1]。受益于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哲学、新哈林顿主义以及自然法传统[2],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拥有宽容、开放的视野,乐于分析和接受来自异域的思想观念。这个学术共同体认真讨论各国的文化观念,尚未受到现代学科边界的束缚,其中各具特色的思想家几乎都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广博视野。这种没有明显学科限制的研究被称为“苏格兰知识”,以具有苏格兰特色的政治经济学、历史科学和道德哲学为主要内容。[3]可以说,苏格兰启蒙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种新的政治学语言表达的,因而具有典型的政治气质。

当时,除了思想家致力于启蒙事业之外,也有不少政治家参与其中。例如,“苏格兰王”阿盖尔公爵在执政期间对启蒙学派给予多方面的财政支持,因而被称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各种社团在此期间像雨后春笋般涌现——爱丁堡哲学学会、格拉斯哥政治经济俱乐部、社团择优学会、阿伯丁博学俱乐部等汇集了大量社会精英,“这些俱乐部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一种重要特征,它为哲学家、神学家、律师和科学家——这些思想家代表参与启蒙运动的所有领域——提供了讨论和辩论的语境[4]。他们激发彼此的思想火花,共同塑造了启蒙思想的苏格兰民族特征[5]

(一)经验理性、人的科学与历史科学

除了受到以往思想家的影响之外,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兴起是当时苏格兰社会状况的直接反映。18世纪的苏格兰耕地和牧场稀少,自然资源和气候均不适合大量人口居住,很多人迫于生计而背井离乡。为了解决生活的实际困难,苏格兰学人研究如何加快经济生产并增加社会财富。他们在开发自然资源和促进商业流通的同时完成思想启蒙的任务。由于这时大不列颠刚经历过“光荣革命”、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等重大事件,[6]政治相对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人们关心的主要领域,所以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像其法国同仁一样专注激进的政治启蒙,而着重考虑经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当然,或许还有一种对这些思想家的学术倾向何以形成的有力解释——“资助”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除了阿盖尔公爵之外,还有一些苏格兰的开明地主和商人出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与这些出资人之间“没有多少利益分歧,而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在他们的著作中缺乏政治激进主义”。[7]这些著述直接影响了英格兰学人[8],这时的爱丁堡被称为“大不列颠的雅典”。

当这场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近半个世纪之后,苏格兰人被视为欧洲最有教养的市民。他们思想的国际化程度很高,读书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习惯。苏格兰启蒙思想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领域,彼此还有不容忽视的相互影响。当然,在18世纪的苏格兰乃至英格兰,“社会科学居于首位,而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医学、植物学)处于第二位,尽管支持二者之一的实际根据似乎是互不相容的。[9]这时政治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在这里,我们极易看到洛克思想的印记:“凡是在理性中所有的,最初无不在感觉之中。”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切实分析了个人德性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经验理性对构建社会秩序的先导作用,强化了人的社会性及其德性标准。

“人的科学”是休谟提出的重要概念,他将人性置于社会理论的核心位置,这种思路在其他苏格兰启蒙学者的论述中也颇为常见。他们将市场经济而非政治契约视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并从人性角度思考市民社会的道德精神。斯密强调“内在的我”,倡导对光荣、崇高和尊严的爱,为市场经济确立道德原则。这些原则都不是外在植入的,而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们的交往经验。他们普遍关心经济生产之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意义,界定了与政治社会相区别的市民社会[10]。他们重视物质生活状况,将其视为现代社会的驱动力:“社会交往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在一个复杂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如何形成道德判断,如何规定社会发展各阶段的特色: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物质生活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驱动力,现在将无法讨论这些问题。[11]

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强调“人的科学”之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重视唯物主义和历史科学,在他们看来,作为科学的历史学首先关注社会发展史,人类思想史乃是社会发展史的一般结果。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基于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观念超越了理性先行的观念论,与同时代的法国唯物主义也有明显区别。他们试图规定思辨理性的限度,从常识角度把握理性的功能及其外化形式,这种经验理性与欧陆哲学的先验理性之间最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实践和原则孰先孰后。可以说,这些观念已经接近历史唯物主义,对康德、黑格尔等后世思想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2]“人的科学”和“历史科学”更是作为关键概念进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青年马克思哲学文本。

更为重要的是,苏格兰启蒙学者对社会政治问题的阐释,使这场启蒙运动具有独特的政治哲学内涵,特别是他们对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原则的阐述影响深远。正如哈耶克所强调的,“法国的政治自由思想是从英国(主要是苏格兰人阐明的)输入的”,“法国这个民族实际上在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13]约翰·格雷也指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我们发现了对自由主义原则和基础的第一次全面而系统的阐述。[14]值得注意的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同时,诉求市民社会成员的平等,并使之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确立起来。与此同时,“公共领域”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出现了。基于此,可以肯定的说,休谟在他的暮年如此表述苏格兰启蒙运动并无虚言,“我相信,这是历史的时代,这是历史的民族。[15]

(二)市民社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关键论域

尽管苏格兰启蒙运动是一场回归“常识”的学术思潮,但其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论述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价值,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哲学主题。他们沿袭了古希腊哲学家对市民社会[16]的政治—伦理规定,将市民法视为现代社会的文明特征,认为市民既是政治动物,也是有德性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的联合体或曰政治共同体。由于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有很多衍生品,英格兰习惯法纳入苏格兰市民法便是其一,所以,苏格兰启思想家从法哲学角度理解市民社会的现实定位,探究市民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与国家王权之间的关系。从经验理性出发,这场致力于改善苏格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启蒙运动扬弃了先验设定的思辨原则,在实现物质社会文明化的过程中诉求市民的自由与平等,很多创见影响深远。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并非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即使在英国学术史上也并非首创。据目前可考,“市民社会”一词在英国最早出现在1594 年,当时被表述为“ciuill society”,指的是比任何私人团体都更具有人性内涵的社会。但这个表述在当时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它成为引人注目的概念乃是17世纪末以来的事情,最具代表性的是洛克在《政府论》中的相关阐述。[17]它真正成为影响深远的规范概念,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贡献。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世界历史意义来看,这场凸显市民社会的思想实践所具有的政治哲学内涵颇为厚重。其中,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别,是苏格兰启蒙思想最大的政治哲学遗产。

正是由于阐发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适度分离的启蒙思想,现代社会的发展范式得以确立,而这也意味着政治解放的完成。对市民社会的强调凸显了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试图从市场经济角度提出解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矛盾的方案,他们提倡将政治共同体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并阐述一种有别于以往的积极的政治哲学,在规范和丰富市民美德的过程中确认具有普遍意义的市民精神。在他们看来,身处市民社会的个人应当崇尚自由且热心公益,法律是维护市民自由的保障。

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秩序在人性中具有自然基础,国家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服务型公共职能承担者,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以公共精神为思想根基。闪耀在市场经济中的“看不见的手”体现了他们对调节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高度自信,也表明市民社会对个人尊严的高度重视。“先进思想家似乎有个逐渐一致的共识,认为财富之路寓于让贸易自由,以及使经济生活逐渐解脱国家的干预,因此,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首卷(1776)的时候,几乎是为整个启蒙运动发言。[18]其实有很多发言者早于斯密,比如弗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就比斯密的《国富论》早出版9年,这本著作使他广受赞誉。可以说,“启蒙运动的基本要素正是在苏格兰被发现的:随着爱国群体和社团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和社会问题上,落后的世界和现代的世界存在着年代学和地理学上的相近性。[19]而这个现代的世界正是随着市民社会升起在人们思想和生活的地平线上的。

弗格森将社会发展历程看作“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20]他认为政治秩序不是原子化的个人以服从、遵守和沉默的方式来维护的社会状态,这样的社会是奴隶制,而不是自由的现代世界。现代人要在抗争和行动中确立新时代的社会秩序,因为现代市民乃是文明人。他看到个人的世界具有公共性,“人天生是社会的一员,从这一点考虑,个人似乎不是为自己而生。当他的幸福和自由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必须放弃个人幸福和自由。他只是整体的一部分。[21]可以肯定的是,崇尚“常识”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是个人至上主义的倡导者,在他们的思想中不难看到对社会利益的强调力透纸背。例如,弗格森已经意识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市民是承载这种关系的主体,或曰是市民社会良性运转的关键。公共领域不是他者的世界,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就是个人生活本身,因而个人应对市民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

从人性的深处理解社会秩序,就是他们论述相关问题的明显相似之处,休谟在这个方面的阐释最为精彩。我们可以在《政治论文选》中看到休谟从人性角度对政治生活所作的哲学阐述。在休谟看来,“人诞生于家庭,但须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必须,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22]换言之,市民社会是人性的必然,也是人们生活习惯的自然结果。市民社会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下面这段话破能说明休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政治上有一条大家认为是无可争议和普遍适用的箴言:通过法律授予高级官员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多么大,它对于自由的危险,总是小于强夺和篡夺的权力,即使这种权力很小。因为法律总是对所授予的每种权力给予限制,而且同意接受所授予权力这个事实的本身就树立了授权者的权威,保持了该体制的协调一致。而不经过法律手续获得每一项特权之后,又可以要求另一项权力,而且要求一次比一次便利;第一次篡夺的权力既可以成为以后篡权的先例,又可以成为继续篡权的力量。[23]这种观念提示人们重视“市民”概念的法学意义,即“市民”概念在欧洲思想史上得到普遍标注的语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法律的规定使市民社会权力失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中,重视政治经济学乃是出于促进资本和劳动力在经济领域流动的需要,以“看不见的手”调整市场秩序,避免垄断对市场经济产生阻碍作用,彰显了自由理念的现实价值;当然,社会秩序仅靠彰显自由的信任规则来维系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自律。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充分意识到道德的现实功能,作为市民的文明人不是道德世界的局外人,道德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自然秩序中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交汇点就是市民社会。可以说,“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立法者的科学’,自然法学(natural jurisprudence)是揭示人类社会的自然正义准则和政治基本原理的科学。[24]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科学、历史科学和政治科学是贯穿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关键词,崇尚诸社会科学是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

斯密的论述最为有力,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享誉至今[25],这两部分别被归纳为政治经济学和道德哲学的文本具有颇为广阔的视域。斯密对人的社会性加以感性确证,认为人性中有同情和交换的本能,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自然权利,这是市民政府存在的前提。斯密从自然自由的角度规定君主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26]其实,这正是国家对市民社会所尽的义务,国家之所以能够良性运转正是因为符合市民社会的需要。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市民社会的具体观点未尽一致,例如,休谟和斯密试图在新的社会伦理视域中审视市民的价值,弗格森则在肯定现代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的过程中批判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这些思想在沙夫茨伯里、哈奇森、斯图亚特等其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述中也不鲜见。他们主要从人性层面探究市民社会的自然秩序,认为市场经济是维系市民社会运转的经济基础,道德自律是作为市民的文明人必须具有的现代素养,法律是市民社会和个人避免遭受威胁的保障,市民社会对王权和国家的限制理所当然。这些观念基于苏格兰社会的日常生活状况,而不是纯粹理性设计的结果。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社会形态的规定以及对经济基础的强调,对青年马克思的影响不容忽视。可以说,18世纪发生在苏格兰的这场思想运动确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源头,[27]而马克思走得更远。

(三)苏格兰启蒙正义论的基本观念

毋庸置疑,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论在这场持续百余年的改革思潮中始终在场。由于这种正义观念是在道德哲学语境中得到表达的,我们通常将其理解为启蒙的道德原则之一。但是,苏格兰启蒙学者对正义的规定并非仅仅指向个人的道德养成,而更多地关注市民社会政治秩序的构建,“这种政治境遇来自于苏格兰独特的学术思想气氛。[28]由于寄希望于通过社会改革来强国富民,较之偏重于研究公民权利的法国启蒙思想家而言,苏格兰启蒙学者更看重对市民利益的研究,他们在研究自然规律与历史经验的过程中致力于归纳满足市民合理利益诉求的公共规范,从中形成的正义论涵盖如下基本观念。

首先,正义不同于其他美德,是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社会规范。休谟认为,“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一种人为的发明。[29]他从基于共同利益的“协议”角度阐述秉持正义原则之必需,这种现实考虑摒弃了源自纯粹推理的契约论及其循环论证。斯密认同休谟将正义理解为一种人为德性,他在对“仁慈”和“正义”的比较中强调后者的分量:“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是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仁慈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不是支撑社会建筑的基础。……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如果它被移走了,则人类社会这个伟大的结构……一定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化为灰烬。[30]换言之,正义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基本道德规范,缺失正义原则的社会在现实中无法正常运行。

其次,私人财产权是建构正义原则的基础,正义原则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苏格兰启蒙学者普遍认为,仅有善意或道德感不足以实践正义原则,合理占有个人财产权并尊重他人财产权是以正义观念行事的前提。破坏财产权的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义之举,因为它危害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而危害社会。因而,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31]斯密也意识到财产权之于其它权利的基始意义,他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窃盗与抢劫,由于是从我们手中取走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罪行比违背契约严重,后一行为只是使我们期待获得的东西落空。[32]纯粹的正义尽管只是消极美德,但它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有效原则,较之其它更高尚的道德追求显然对市民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再次,正义原则与法律同源同理,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向度。正义原则被苏格兰启蒙学者视为社会的法律,休谟认为,“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33]当时,传统正义论难以引领市民社会,人们自觉遵奉正义的法律,以实现和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斯密为此还界定了正义的法律的层次:“最神圣的,或者说,被违背时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似乎最高亢的,就是保护我们的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接着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排在最后的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34]总之,正义原则需要法律保障,而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乃是因为它体现了正义原则,这种贯通正义与法律的思路强化了正义原则的社会约束力。

最后,履行正义的协议以政治正义为前提,市民社会的成员具有剥夺剥夺者的权利。哈奇森对一切形式的不合法权力均作出否定性论证,他认为公民有权剥夺威胁公共利益的统治者的权力,其对反奴役、征服和等级制度的论述甚至有些激进。[35]这个思路在休谟论述抵抗不正义的统治具有政治正当性的如下表述中也体现得很清楚:“人们如果得不到保障和安全,却遭到暴虐和压迫,于是他们就不再受他们的许诺的约束(一切有条件的契约中都是这样),……在我们的全部道德概念中,我们确是不会抱有像消极服从的那样一种荒谬的主张,而都一定承认在罪恶昭彰专制和压迫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抗。[36]可见,人们的正义观念以及人们对协议的承诺先于服从的义务。对此,斯密含蓄地指出:“有时候则是某些专制垄断政府的特殊阶级的利益,会歪曲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律,使它们背离自然的正义。[37]鉴于正义是需要严格履行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因而必须取缔不正义的法律,抵制专制垄断政府的压迫,使正义重新成为法律的价值向度,以保障市民社会的公共利益。

概言之,上述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论的大致轮廓。从中可见,正义是市民社会的伦理要义,而构建符合市民社会需要的正义论乃是苏格兰启蒙思想的题中之义。这种面向市民社会的正义论拒斥“公正的永恒法则”,反映了与古典道德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不同的价值理念。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各种具有细微差别的论及正义的篇章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正义论的“公约数”及其理解的开放性。他们将正义视为精密准确的道德规则,力图将实验方法引入道德研究,因而凸显了这种正义论的规范性。以这种正义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道德哲学对后世影响深远,其分量完全可以同法国启蒙思想比肩。在这个意义上,苏格兰启蒙运动也完全配享以赛亚·伯林对启蒙时代的赞美:“通过认真尝试运用科学的方法调节人类事务,……不正义被避免或阻止……他们的时代是人类生活中最好的和最有希望的时期之一。[38]这个时代的思想是马克思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学术资源,其中对苏格兰“启蒙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实则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起点。


注释

[1]参见Roy Porter and Mikulas Teich,eds.,The Enlightenment in National Contex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 22.

[2]参见Istvan Hont and Michael Ignatieff,Wealth and VirtueThe Shaping of Political Economy in Scottish Enlighte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 7.

[3]参见Anand C. Chitinis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Early Victorian English Society,London:Croom Helm,1986,p. 1.

[4]Alexander. Broadie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 17.

[5]综合学界各种观点并从文献出版角度看,这场运动的代表作最早可追溯至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1714),前后跨越百余年,可将李嘉图的《论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1817)视为这场思潮的收山之作。

[6]正如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约翰·戴瑞坡所言,“光荣革命首先为我们(苏格兰)政府带来别样的信条,合并则赋予我们的立法机关以别样的权利,所以,现今我们上院和下院与英格兰上院和下院整合在一起。英格兰的政制建基于一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恰当的平衡上,而正是这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恰当平衡使英格兰的政治体制成为人类的奇迹。”参见Neil Davidson,Origins of Scottish Nationhood,Pluto Press,2000,p. 81.

[7]Jane Rendall. The Origins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78,p. 15.

[8]除了受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影响之外,18世纪的英格兰启蒙思想家也有独特的贡献。如果将苏格兰启蒙学者称为情感主义启蒙思想家,那么在同时代的英格兰还有以威廉·渥拉斯顿、萨缪尔·克拉克、吉尔伯特·柏内特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启蒙思想家,他们与大陆启蒙哲学家的思想比较接近。参见L·A·Selby-Bigge. British MoralistsSelections from Writers Principally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Vol. II. 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p. 29.

[9]Alexander Broadie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 4.

[10]弗格森所谓“文明社会”、休谟所谓“大型社会”、斯密所谓“商业社会”与他们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近乎同义语,都是从基于经济生活的角度对社会性质的规定,当然这些表述使市民社会具有更丰富的意蕴。

[11]John Robertson.“The Scottish Contribution to the Enlightenment”,in P. Wood,ed.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Essays in Reinterpretation. Rochester:Ro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0,p. 52.

[12]例如,休谟的“怀疑论在历史上所受到的重视有过于它本身的价值,它的历史意义在于:真正来说,康德哲学是以它为出发点的。”参见[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22。而苏格兰启蒙学者对法哲学和市民社会的论述更是给黑格尔以直接的启示。

[13]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83484.

[14][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曹海军,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35.

[15]J. Y. T. Greig ed.,The Letters of Hume.Vol. 2.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2,p. 230.

[16]“civil society”一词的拉丁文来源是“civilis societas”,指的是遵守市民法的文明社会,居于其中的公民高雅而富有德性。参见David L. Sills,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 the Free Press,1968,p. 201.

[17]参见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5).

[18][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350.

[19]John Robertson.“The Scottish Contribution to the Enlightenment”in P. Wood,ed.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Essays in Reinterpretation. Rochester:Ro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0,p. 38.

[20][英]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林本椿,王绍祥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136.

[21]同[20]62-63.

[22]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23.

[23]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115.

[24]王楠.亚当·斯密的社会观:源于人性的自然秩序.社会学研究,2006(6).

[25]斯密的市民社会理论远不止在这两部著述中得到体现,我们可以在《法学讲演录》中更充分地理解他的政治哲学主张。

[2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252-253.

[27]参见Christopher J. Berry.Social Theory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7,p. 93.

[28]Alexander Broadie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 163.

[29][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619.

[30][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104-105.

[31]同[29]531.

[32]同[30]101.

[33][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531.

[34][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101.

[35]参见C. Robbins,“When it is that Colonies may Turn Independent”,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3rd series,1954:(11).

[36]同[33]591-593.

[37]同[34]436.

[38]Isaiah Berlin. The Age of EnlightenmentThe 18th Century Philosophers,New York:The New American Library,1956,p.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