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著作全集(注释本·第6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道德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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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版编者导言

格奥尔格·沃博民(Georg Wobbermin)

一、在把《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的一个样本寄给格廷根神学教授卡尔·弗里德里希·司徒林(Carl Friedrich St-udlin)时的附信中,康德自己说明了这部著作在他的体系中注定占有的位置。那里说道:“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的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2.我应该做什么?(道德)3.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4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在现在给您的著作中,我试图实现我的计划的第3部分。在这一著作中,严格认真的精神和对基督宗教的真诚敬意,当然还有恰如其分地直言不讳这个基本原则,使我没有隐瞒什么东西,而是像我相信的那样,我已经认识到,基督教与最纯粹的实践理性的结合是可能的,我要开诚布公地发表自己的意见。”[1]

康德的这部在韦尔纳(Wöllner)宗教敕令和由韦尔纳在1791年4月任命为教会和教育事务最高审查当局的三人团(赫尔墨斯[Hermes]、沃尔特斯多夫[Woltersdorf]、希尔默[Hillmer])的统治下撰写和发表的宗教哲学代表作[2],其出版史是与普鲁士授课管理给哲学家造成的审查困难极为紧密地联结在一起的。

康德如他在1793年5月4日致司徒林的信中所说[3],原初打算把整部著作分4个部分让人在比斯特尔(Biester)编的《柏林月刊》上发表。现在,《月刊》的编者和出版商在1791年年底就已经决定,让人不是在柏林,而是在耶拿照料排印;因为“让人在外地印刷,绝不在这里被禁止”[4]。这样,他们就避开了必须把《月刊》的文章送交柏林审查机构的必要性。因此,当康德给1792年的3月刊寄去他的文章《论人性中的根本恶》(因为原初的标题就只是这样叫的)时,这一点就自身而言也不是必要的。然而,在致比斯特尔的一封特别的、遗憾的是已遗失的信[5]中,康德明确地请求把他的手稿呈交柏林审查机构。如在鲍罗夫斯基(Borowski)关于康德的“审查苦难”的(就这些话而言大概是可信的)报告[6]中所说,康德“根本不想造成假象,就好像他喜欢走文字上的秘密途径,只是在有意回避时才向严格的柏林审查机构表达所谓大胆的见解似的”[7]。当然,康德已经担心,他听说更换印刷地点太迟了,他的稿件已经寄往耶拿了。但“由于一个偶然”,它还在比斯特尔那里,因为比斯特尔想只是在4月刊才发表这篇文章。因此,比斯特尔——尽管明显地不乐意——满足了康德的愿望,并且在几天之后从——由于道德内容——应对此作出评判的希尔默那里收到了稿件,连同印刷许可和决定,“他在仔细的通读之后,[认为]这部作品与其余的康德作品一样,只是对于反复思考的、有能力研究和辨别的学者来说,但并非对于所有一般读者来说,是确定的和可享用的。”[8]

但是,第二篇就不是同样幸运了。[9]康德又“坚决地”催逼送交柏林的审查当局。[10]这一次希尔默答复说:“由于它完全进入了圣经神学,按照他的指令,他与自己的同事赫尔墨斯先生共同通读了它,而由于这位先生拒绝准予付印,他也赞同这位先生。”[11]比斯特尔立刻求助赫尔墨斯,但却仅仅得到答复说:“宗教敕令在这一点上是他的准绳,他不能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12]就连比斯特尔在6月20日致国王的直接呈文也依然毫无成效。该部6月2日告知比斯特尔,“他的申诉被认为没有根据,它坚持拒绝准予他付印。”[13]

于是,康德在1792年7月30日从比斯特尔那里索回稿件,因为他打算把它另作他用,确切地说是马上;由于前面的文章没有后续的部分必然会在《月刊》上造成一种令人诧异的印象,但三个信仰法官的判决似乎是不可违背的,这样做就更为必要了。[14]此后附上了第三篇和第四篇,这三篇应当与《柏林月刊》上的那篇文章以著名的总标题并明确地进一步规定为哲学宗教学而构成一个整体的哲学文章[15],被呈交一家本地的[16]大学——可能是哥尼斯贝格——的神学院[17],不是为了请审查,而是为了请评判,神学院是否认为自己有权审查这部作品,以便哲学院能够根据这部作品的标题毫不迟疑地行使它对这部作品的权利。[18]此后,裁定也是在康德的意思上做出的[19],而且他把这部著作亦即它的第二至四篇呈送耶拿哲学院供真正地审查,并从哲学院,确切地说是从其院长亨宁斯(Justus Christian Hennings)获得准予付印,这在收到的第二、三、四篇的稿件印张上还可以看到。康德如可以轻易地理解的那样,不想打扰自己的——哥尼斯贝格的——学院,而转向耶拿,可能是如下情况参与决定的,即如这部著作的第一篇已经在那里印刷一样,其他三篇也都是由出版商尼科罗维(Nicolovius)如今送到耶拿印刷的。早在1792年12月21日,他就向耶拿的莱因霍尔德(C.L.Reinhold)宣告在下一次复活节博览会上的这本书,但没有向他透露书名。[20]1793年2月28日,印刷过半[21],3月20日,出现在复活节博览会上已确定无疑。[22]

还在这一年期间,柏林的格里洛(Grillo)教授,“一位60岁的人,让人印[康德著作的]一个摘要”,但被赫尔墨斯阻止,赫尔墨斯对他“像对一个小学生那样在手稿页边打了叉”[23]。此外,参见康德《学科之争》的前言和导论。[24]

二、稿件和印刷。且不说在第四篇中的一些当然并非不重要的空白,这部著作是以手写的方式保存下来的,确切地说——与出版史相应——分为两个部分。

对于第一篇来说,布拉格的“波希米亚德国人历史协会”拥有手稿,它是用作《柏林月刊》上的第一次发表的印刷稿样。它是7﹒5张四开本双面纸(连同给第三张双面纸的仅单面写字的附件),在最后一张的结尾,有亲笔签名I.Kant;左边是Königsberg[哥尼斯贝格]。正文不是康德自己写的,但出自他手的有各种各样的改正和附加。至于这个手稿是《月刊》的印刷稿样,有如下要素证明:整篇文章都被加上数码2;标题简单地是“论人性中的根本恶”;除了标题之外,还有希尔默的审查评语;《月刊》的分页标记标在页边。

第一版的第二至四篇的手稿不久前由莱克(R.Reicke)的遗产转入哥尼斯贝格大学图书馆的财产。它包括66张对开本,其中前20张为第二篇,接下来的30张包含着第三篇。最后的16张对开本提供了第四篇的两个残篇,亦即从第四篇的开端到“毋宁说,……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利的”[25],然后是从“逐渐地与人的道德教化”到“总的附释”的第6段,手稿在“(4)……维护这个团体”[26]处中断。——稿纸上有亨宁斯的“已阅”签章;它们也是经他人之手写的(第三篇与第二篇和第四篇不是同一个人),但都由康德仔细地修改过。

编者可以通过其拥有者的友好协商来利用这两部手稿。

印刷:Ⅰ.《论人性中的根本恶》,载《柏林月刊》四月号。——1792年曾出版一个翻印本,没有说明地点和出版社。

Ⅱ.(1)《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伊·康德著,ⅩⅩ页和296页,哥尼斯贝格,弗里德里希·尼科罗维出版,1793。

(2)……第2增订版,ⅩⅩⅥ页和314页,1794。有两次印刷,因在“勘误表”所说的23页的印刷错误Anmuth在一些样书中已经改正而可以辨认。我们的印刷以一本在这个地方未改正的样书为基础。[27]

翻印出版:

1.……法兰克福和莱比锡,1793。

2.……诺伊维德,1793。

3.……新版,法兰克福和莱比锡,1974。

一部摘要以如下书名出版:《康德的纯粹道德宗教:兼及纯粹的基督教》,简述,里加,哈尔特诺赫出版社,1796。


注释

[1]1793年5月4日致司徒林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414页。[参见李秋零编译:《康德书信百封》,19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译者注]

[2]参见《学科之争》前言,《康德全集》,第Ⅶ卷,5~6页。[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5~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译者注]

[3]《康德全集》,第Ⅺ卷,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

[4]约翰·埃里希·比斯特尔致康德,1792年3月6日;《康德全集》,第Ⅺ卷,315页(也请参见第Ⅺ卷,451页)。

[5]参见上页注[4]所说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316页。

[6]被鲍罗夫斯基作为第4个附录附给他的《伊·康德生平和性格描述》,并有开场白说:“由康德告知我的,作为对我在他的传记方面搜集的杂记的赞助,这里是从手稿中摘录的。”参见上书233~234页和《康德全集》,第Ⅺ卷,336页。

[7]关于评判,参见埃米尔·阿诺尔德(Emil Arnoldt):《与康德的宗教学说及康德与普鲁士政府的冲突相关联论康德生平和作家活动的历史材料论文集》,载《老普鲁士月刊》,第ⅩⅩ⒕期,346页,1898。

[8]《康德全集》,第Ⅺ卷,316页。

[9]同上书,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

[10]参见比斯特尔1792年6月18日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329页。在1792年7月30日(《康德全集》,第Ⅺ卷,336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185~186页。——译者注]),康德对比斯特尔论证了自己的立场。

[11]比斯特尔1792年6月18日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329~330页。参见康德致司徒林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

[12]《康德全集》,第Ⅺ卷,330页。详细的参见弗洛姆(E.Fromm):《伊·康德和普鲁士审查制度》,26~27页,莱比锡,1894。

[13]参见E.弗洛姆:《伊·康德和普鲁士审查制度》,28页以下。

[14]《康德全集》,第Ⅺ卷,336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185页。——译者注]参见鲍罗夫斯基:《伊·康德生平和性格描述》,79页。

[15]同上书,344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187页。——译者注]

[16]亦即一家普鲁士的。

[17]同上书,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

[18]同上书,344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187页。——译者注]致一个神学院的院长的信的这个草稿首次由狄尔泰(W.Dilthey)在《哲学史资料集》(第Ⅲ卷,429页以下,1890)与整部作品的前言的两个草稿一起发表。——此外参见致司徒林的信,《康德全集》,第Ⅺ卷,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至于康德求助哥尼斯贝格神学院,这是一个最先想到的假定,没有证据与它相矛盾;但它迄今没有被直接证明。不过,鲍罗夫斯基和舒伯特(Schubert,在其《康德传》中,1842)的——在细节上当然相当不精确的——阐述很支持这种假定。

[19]《康德全集》,第Ⅺ卷,41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200页。——译者注]

[20]同上书,385页。

[21]参见席勒(Schiller)给克尔讷(G.Körner)的消息:《席勒书信》(约纳斯[F.Jonas]编),第Ⅲ卷,287页。

[22]席勒致菲舍尼希(Fischenich):《席勒书信》,第Ⅲ卷,305~306页。

[23]基塞维特尔(Carl Christian Kiesewetter)1793年11 月23日致康德;《康德全集》,第Ⅺ卷,451页。

[24]《康德全集》,第Ⅶ卷,5~20页。[参见《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5~16页。——译者注]

[25]《康德全集》,第Ⅵ卷,157页。[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1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译者注]

[26]同上书,176~193页。[参见《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179~198页。——译者注]

[27]关于第2版的出版时间,席勒在1794年5月18日致克尔讷(Körner)的信提供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