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闲阶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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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言

有闲阶级(leisure class)制度在野蛮文化(barbarian culture)的较高阶段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比如封建时代的欧洲和日本。在这类社会里,各阶级之间的划分十分严格。这种阶级差异中最具经济意义的特征,就是不同的阶级均维持其专门职业的区隔。按照习俗,上层阶级可以摆脱劳役,独立于劳役性的工作之外,且注定要从事于各种具有荣誉性的职业。在任何封建社会中,最高的荣誉性职业就是从事战斗;而布道服务通常次于战斗任务。要是某个野蛮社会不以好战著称,则祭司职位的荣誉程度就可能跃居首位,而军人的职位则退居其次。但无论是军人还是祭司,这些上层阶级都毫无例外地免于生产劳役,且这项通则是它们优势地位的经济表现。印度的婆罗门正是这些阶级免于生产劳役的最好例证。在那些处于野蛮文化的较高阶段的社会里,我们将那些都通称为有闲阶级的群体细分成几个次层级,同时这些次层级间都有不同的职位划分。整个有闲阶级包含贵族与祭司层级,加之它们的大部分随从。因此,有闲阶级的职务相应地呈现多样性,但都具有非劳役性(non-industrial)的经济特征。大体而言,这些非劳役性上层阶级所承担的职责可以归为以下几项——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及运动竞技。

在较早但不是最早的野蛮时期,有闲阶级的区隔倒不是那么清晰。不论是阶级之间还是有闲阶级职务之间的区分,都没有那么严密和复杂。波利尼西亚岛民(Polynesian islanders)的生活,就能充分体现这一发展阶段的特性;只有一点例外,由于当地缺乏凶禽猛兽,所以狩猎行为在他们的生活等级体系中并未享有光荣的地位。还有一个很好的事例是中世纪萨迦时期(the time of the Sagas)的冰岛部落。这里各个阶级之间和专属于每个阶级的职务之间都有着极其严格的区分。体力劳动、生产活动以及所有需要每日劳作才得以维持生计的工作,都是下层阶级的专属职务。这类下层阶级包括奴隶、从仆,一般还包括所有的妇女。如果贵族阶层中有若干等级,则高阶贵族的妇女通常可以免于生产劳役,或至少免于从事各种各样较为卑贱的体力劳动。上层阶级中男性对一切劳役性职务不仅不参加,而且按照传统习惯是不容许参加的。他们所能从事的工作极其有限,不外乎前面提到过的那几种,即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和运动竞技方面的活动。这四个方面的活动主宰着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而对于最高层——国王或酋长——而言,这些活动是社群的通则和传统习俗所允许的仅有的工作。实际上,在等级体系已确立得十分清晰的社会中,甚至连运动竞技是否由最高阶的成员来担任都有待商榷。对于有闲阶级中较低的几个等级来说,也可从事某些别的职务,但必须是从属于上述有闲阶级典型职务的其中一项。例如,像武器、军备及战船的制造和保养,马匹、鹰犬的打扮和驯养,祭祀圣器的备办等类似工作。下层阶级不能从事这种次级的荣誉性工作,除非这类工作带有明显的劳役特征,而且和典型的有闲阶级职务没有多大关系。

如果我们从这种典型的野蛮文化阶段回溯到野蛮时期的低级阶段,那就不能再找到体系完备的有闲阶级形式。然而,野蛮时期的较低阶段却展现了由有闲阶级体制所产生的习俗、动机及环境,以及有闲阶级早期成长的步骤。世界各地的游牧狩猎部落,就可以说明这一分化过程中比较原始的阶段。北美的任何一个狩猎部落都是适用的事例。在这类部落中,几乎没有明确的有闲阶级。职能的划分和在这个基础之上形成的阶级区分是存在的,然而上层阶级所免除的劳役远不足以达到适用“有闲阶级”称谓的程度。处于这一经济水平的部落,在经济上的划分已到了男女的职位具有明显差别的程度,而这种差别具有歧视性。依照习俗,在几乎所有的部落中,妇女都要从事某些工作,而这些工作再往前发展就成为劳役性职务。男性不参加这些卑贱的劳役,他们生来就是要从事打仗、狩猎、运动竞技和宗教信仰方面的职务的。在这一方面,通常存在着极其严格的区分。

在野蛮时期的较高阶段,劳动阶级与有闲阶级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同时这一区别正与上述职务上的划分毫无二致。随着职业逐渐多样化和专业化,由此形成的分界性就促使劳役性工作从非劳役性工作中分离出来。在早期野蛮时期,男性所从事的行业和往后发展的劳役性工作毫无关系。这些行业在之后的发展中只剩下诸如战争、政治活动、运动竞技、学术研究及宗教崇奉等不列入劳役性工作的工作。其中仅有一些显著例外,即捕鱼行业中的部分劳动和诸如武器、玩具和运动用品的制造这些难以归类为劳役性工作的轻便劳动。从本质上来说,整个劳役性工作的范围,皆是源自原始野蛮社会中划分给妇女的工作。

在野蛮时期的较低阶段,男子的工作对维持团体生活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妇女所担任的工作。男子较之妇女所作的同样多的贡献,有时体现在其为这个族群提供食物以及其他必要消费品的供应上。的确,男子工作的这种“生产性”(productive)特征如此显著,以致传统的经济论述把猎人的劳动作为原始劳役(primitive industry)的典型模式。但野蛮族群对此说法并不苟同。它们认为自己并非劳动者,并且不能和妇女划分为同一层次,也不能将其劳动成果和妇女从事的烦琐杂役相比较,跟妇女的工作混淆不清。男性与妇女的工作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不相称性,在所有的野蛮族群里皆是如此。男子的工作可能有利于族群的延续,但人们觉得,由于男子工作手段的优秀和有效,绝不能和妇女平凡的辛勤劳动相提并论。

如果在文化标尺上再退后一步,即处于蒙昧(savage)时代,各个族群中的工作区分仍然非常含糊,同时阶级和工作的歧视性差异也更加缺少一贯性和严格性。关于这种蒙昧文化,要在其中找到合适的例证是相当困难的。一些被归类为“蒙昧”的族群或社群,大部分都是从较为先进的文化阶段中倒退而来。但仍有一些族群很明显不是由于退化所致——依然烙有某些原始蒙昧的印记。它们的文化与野蛮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缺少有闲阶级,且大都缺少有闲阶级所赖以产生的敌视态度或敌对精神。这些不存在经济阶级的原始蒙昧族群,在整个人类群体中只占一个极小的部分。而经历过这种文化阶段的代表性例子有安达曼(Andamans)部落或尼尔基里山脉(Nilgiri Hills)的托达斯(Todas)部族。这些族群最早与欧洲人接触时就不存在有闲阶级,从这一点上看,它们的生活方式几乎可以说是独具一格的。或者还可以援引虾夷岛的虾夷族(Ainu of Yezo),及布希曼族(Bushman)和爱斯基摩族群(Eskimo)等实例。但以此作为例证是否合适,还需求证。关于某些普韦布洛(Pueblo)部族是否归类为蒙昧部落则更加难以确定。上述所列举的族群,大部分似可以归为从较高的野蛮文化退化的例子,它们的现有文化水平并不在原有文化水平之上。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援引的这些例证可能就需要做一些修正。即使如此,将其看作好像是真正的“原始”族群作为例证说明时的论证效果依然是一样的。

这些缺乏界限分明的有闲阶级的社群,还有几项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上的相似特征。它们都是小型团体且其结构简单而古老;它们大都和平相处、安土重迁;它们都十分贫穷;并且私有财产制在它们的经济体系里不发挥主宰作用。但这并不是说它们是现存部落中规模最小的社群,也不是说它们的社会结构在各个方面都是分化程度最低的;更不必然包括一切不具有明确私有财产制体系的原始社会。应当注意的是,这类原始人类群体似乎最爱好和平或天性崇尚和平。的确,这类社群的成员面对武力威胁或欺诈的场合时,所表现的显著特质依旧是十分温顺,软弱无能。

根据较低层次发展阶段的那些部落的一些风俗习惯和文化特质,有闲阶级制度是从原始的蒙昧时代过渡到野蛮时代后逐渐涌现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从一种和平相处的生活习惯到坚决好战的生活习惯的转变中逐渐演变形成的。有闲阶级能以固定形式出现的必要条件是:(一)该族群必须具有以掠夺为目的的生活习惯(从事战争,或者大规模的狩猎活动,或者两者兼具),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构成初始有闲阶级的男性,必须对那些经武力斗争及权谋倾轧的伤害已经习以为常;(二)维持生计的必需品必须是十分充足的、能轻易获取的,从而对于该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能使其免于从事日常劳务。有闲阶级制度是早期人们对各类职务施加歧视的自然结果,根据这种歧视性区别,人们认为有些职位是有价值的,其余的则不然。根据这种古老的歧视性区分,凡是有价值的职位是指那些可以归类为功勋(exploit)的工作;毫无价值的则是那些必要的日常劳动,不含任何功勋的成分。

由于这种歧视性区分在一个现代工业社会里几乎没有什么显著的意义,因此经济学者也很少关注这个方面。若基于现代常识性的经济学说,歧视性区分似乎流于形式且缺乏实质意义。然而,这种区分却形成了一种普遍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甚至在现代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例如,我们习惯性地厌恶仆役职务。这是对个人的尊卑性质的一种歧视。在文化发展的早期阶段,功勋这一成分在日常生活结构中愈显重要的关键因素在于——个人的武力对事件的演变是否具有立即而明显的影响力。很多利益较大程度上都集中于这一点。因此,基于此种背景所作出的歧视,今日似乎就不及当时更具强制力及明确性。于是,作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来看,它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并具有确切不移的、令人信服的根据。

对于一些事务的习惯性看法取决于某种利益取向,当利益取向有所变动时,则经常据此来判断事务的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事务的特征受到当时的主流利益群体的关注,那么这些事务的特征就显得鲜明而真实。假若有谁对现存的事务常依据另一观点来理解,并基于不同的目的来评价,那么对他来说,任何现有的歧视性区分理由都毫无意义。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把行动的各种目的和方向加以区分和分类,因为这是贯彻一种有用的理论或建构一种生活方式不可或缺的习惯。基于规范性的特殊观点或特殊内涵,对生活上的事务予以分类,取决于区分该事务时所追求的利益。因此,随着文化的发展而逐渐变化的不仅包括歧视性区分的依据,还包括对事物进行分类的程序准则。由于认识到处理事务的目的已经改变,所以观点也应随之改变。由此可见,在某一文化阶段,某种类别的行动或某种社会阶级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及决定性的特征,在随后的任何文化阶段却不再保有在分类上同等的重要价值。

但是,这类标准和观点的变化只能是渐进的,并且某一观点一旦被接受,很少会被颠覆或完全废止。劳役性和非劳役性职务之间的区分仍遵照传统习惯,而这种现代的区分是野蛮时代区分功勋和杂役的变形。像在这些方面的职务,如战争、政治、宗教信仰和文娱活动,在众人的理解中,其本质不同于辛勤提供物质生活手段的劳务。今天在这一方面的确切分界线虽和早期野蛮时期的等级有所区别,但这种广泛性的区分却依然存在。

实际上,如今众所周知的常识性区分,是无论什么努力,只要其最终的目标是利用非人体(non-human)的事物,就会被看作是劳役性的。人们对他人的强制利用是不算作劳役性活动的;但是所有为增进人类生活而进行的对非人体环境的有效利用的各项努力,都被归类为劳役性活动。参照那些充分保持和沿用古典传统的经济学者的言论,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power over nature)是工业生产力的特征。这种征服自然的生产力量,可看作是包含人类制服兽类和驾驭一切自然力的力量,由此可见,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就产生了一条界线。

但在不同时期,当人们抱有不同的见解时,这条界线跟我们今天所划分的并不一致。在蒙昧时代或野蛮时代的生活方式下,这条分界线是在不同的场合、运用另外一种方式划分的。在所有处于野蛮文化的社群里,有两类综合现象,其间弥漫着一种敏锐的对比意识:一类是野蛮人自身,另一类是他们的粮食。与现代的流行看法有所不同的是,它们对于经济现象与非经济现象之间存有对立感。这种对比意识不存在于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而存在于“有生气的”(animate)事物与“无生气的”(inert)事物之间。

我们宁可格外小心地解释一下,此处以“有生气的”来表达的野蛮人类观念,不同于“有生命的”(living)所表达的含义。“有生气的”一词并不包含所有有生命的事物,但却涵盖许多别的事物。像暴风雨、瘟疫、瀑布这些令人惊吓的自然现象都被看作是“有生气的”;而水果及药草,甚至一些如苍蝇、蛆虫、旅鼠、绵羊等不甚珍贵的动物,除非以集体形态出现,否则通常都不会被认为是“有生气的”。这里使用这个词时,其间不一定含有事物本身具有的灵魂或精神。在笃信万物有灵论的蒙昧人或野蛮人的理解中,有些事物具有一种实在的或假想的行动能力,故而令人畏惧;上述概念所指的就是这类事物。这个分类项下包含各种范围广泛的自然客体和现象。对于不求甚解的人们来说,这种对无生气和有生气的分野仍然存在于其思维习惯中,并对人类生活和自然演变进程的基础理论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但这种分野对我们日常生活的渗透并不那么有效,或没有像其在文化和信仰的早期阶段所造成的实际后果那样影响深远。

在野蛮人看来,精细地加工和利用无生气的自然所提供的事物,虽然是一种活动,但和处理“有生气的”事物及力量的那种活动相比,有着很大差别。其间的分界线或许有些含糊不清及变化不定,但这种广义的区别,确切并真实地影响了野蛮人的生活方式。即野蛮人会对列入有生气之类的事物进行带有某种目的的活动。由于这种带有目的性的活动的开展,便赋予了某些客体或现象一种“有生气的”面貌。每当天真质朴的野蛮人碰到意料之外的活动时,只能以其现有的说法来解释——而这种说法是直接从其自身动作的感觉中获取的。因此,活动本身和人类的动作就趋于一致了,并且在这个限度内,活动的客体就成为了人类的代理人。应以不同于应付无生气的事物的态度和技巧来迎战具有此类特性的现象。能够合理地处理好类似现象,应是一项颇具功勋的工作,而不是生产性的工作。这里所要求的是勇武而非勤奋。

根据这种天真地将事物区分为无生气的和有生气的指引,原始社会群体的活动倾向于划分为两种类型,用现代的措辞,可称之为功勋和劳役。劳役是制作者的巧手用被动(“无意识”)的材料创造出一件新事物并赋予其新用途的努力;而功勋,就其成果对活动者有效用这一点而言,是将其他主体以前为了其他目的所耗费的精力,转化成是为了其本人的目的的努力。根据野蛮人对“无意识之物”(brute matter)这个词汇所赋予的深层意义,我们将继续对其进行讨论。

所谓功勋和杂役之间的差别和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是相同的。两性之间不但在身材、体力上存在差异,或许在气质上的不同更具决定性,而正由于这个因素,才促成早期相对应的劳动分工。由于男性较为果敢、强壮,较能胜任突发及剧烈的劳动,还有较长于自决、自主、积极争取及进取(或攻击),因此关于功勋范围内的大部分活动都归于男性。在原始族群的成员中,两性之间在体格与生理上的特征以及气质上的差异可能是很细微的。拿我们所熟知的更为古老的社群,如安达曼部落来说,两性在这方面的差异可以说是微不足道。但一旦从体格和敌视态度上的这类差异出发向前演进,形成了职能上的分化时,两性间原来的差异本身将趋于扩大。尤其是如果族群所处的自然环境或动物习性将再磨炼它们的坚忍不拔的美德时,一个为了适应新的职务安排所进行的优胜劣汰过程(selective adaptation)就从此开始。更多的坚定、敏捷和奋勇的男性特质对以捕捉大型猎物为日常活动的族群而言是迫切需要的,由此势必加速扩大两性之间的职能分化。一旦某个族群和其他族群发生敌对状况,这类职能的分歧就促使功勋和劳役的区分更加明显。

在这样一个以掠夺为主的狩猎族群中,战争和狩猎逐渐成为健壮男子的专职。妇女则从事其他必要的工作,还有些族群中不适合男子工作的其他成员都因此而与妇女做同类的工作。但男子的狩猎和战斗行动都具有同类性质。两者都具有掠夺的天性,战士和猎人都是强占他者的所有,都是不劳而获。他们这种凭武力和机警所从事的侵略活动迥异于妇女们对物资所进行的辛勤和平淡无奇的工作。前者不能算作生产性劳动,反而是靠夺取来获得物资的一种行为。这类行为正是野蛮部族男子的工作,在其充分发展形态下,与妇女的工作有极大的分歧,这个时候任何方式的努力,如果不涉及武力的使用,是不值得由男子去做的。一旦这种传统习惯得以持续,社会常识就将其列入行为的准则。结果在该文化阶段里,对于一个有自尊的男性来说,任何的劳役或占有,除非是在勇武的基础——武力或欺诈——上进行,否则都是违背道德的。这种掠夺性生活习性经过长时期的延续而在族群中根深蒂固,健壮男性的责无旁贷的任务,就是消灭那些在生存竞争中企图抵抗或逃跑的竞争者,消灭那些顽强的敌人,把他们降为奴隶。许多狩猎部落在理论上对功勋和杂役进行区分是如此地执着和细致,因此,男子在猎杀猎物后,必须由妇女将其带回家,自己则绝不能从事这种下贱的工作。

上面已经指出,这种功勋和杂役之间的区分,是一种对不同职务的歧视性区分(invidious distinction)。那些列入功勋一类的职务都是有价值的、荣耀的、高贵的;对于其他不含这类功勋成分的职务,尤其是那些隐含屈从或投降意味的职务,都是毫无价值的、卑微的、不体面的。关于尊严、价值或荣誉这类概念,当应用到个人或行为上时,对阶级的演变及阶级区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对这个概念的起源和意义加以阐述。其心理上的依据或许可大致说明如下。

出于优胜劣汰的结果,男性成为行动的主体,从他自身的角度出发,男性是展开内在冲动活动——“有目的”的活动——的一个中心。由于男性是某个行动的主体,因此他在每一次行动中都力图实现某种具体的、客观的、非私人的目的。由于受到成为一名执行者动机的驱使,男性开始喜欢具有成效的工作,而讨厌无效的劳动。他所看重的是事物的实用性或效率性价值,蔑视不切实际、浪费或无能。这种偏好或习性可以被称作工作本能(instinct of workmanship)。当生活的环境或生活传统引起人与人之间在效率上进行经常性的比较时,工作本能就会转化为人与人之间一种攀比式或竞技式的较量。较量的结果会达到什么程度,大部分取决于该群体的天性。在一个惯于对个人进行竞技式较量的社会,人们追逐的目标就是近在眼前的成就,因为这项成就本身的效用就是博得荣誉的基础。要博得荣誉,避免诋毁,个人的效能就应被展示出来作为证据。结果,工作本能演变成力量的攀比式炫耀。

当处于社会发展的原始阶段时,当团体仍习惯于和平,或者说是习于定居的生活,并且私有制还没成形时,个人的效能主要且最合适的手段是担任某些可促进族群生活的职位。在这样一个族群的各成员之间,经济类攀比的存在主要还是通过生产的实用性攀比来实现。但此时攀比的诱因还不足够强烈,并且攀比的范围也并不足够广泛。

当团体由和平相处的蒙昧生活形态过渡到掠夺性生活形态时,攀比的条件就发生了变化。攀比的机会和诱因,不论是在范围方面还是迫切程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扩展和提高。随着男性活动的“功勋”色彩越来越浓厚,狩猎者或作战者相互之间也就出现了越来越广泛且习以为常的较量。在男性的思维习惯中,勇武的实体证据——战利品,就作为生活的点缀品这一基本特征而显得至关重要。在打猎或袭击中所得的捕获物、战利品,就作为武功卓越的铁证来表彰。侵略成为被嘉许的行动方式,而战利品则充当成功侵略后的确凿证据。在这种文化阶段里,人们所能接受的是,自我肯定被公认且被尊敬的形式就是竞技,并且经由夺取或强制获得的能够用来使用的物品或劳务,就理应成为确证竞技胜利的符合惯例的证据。因此,存在一种相反的情形,即物品以被掠夺以外的方式取得,凡有地位的男性都是不屑一顾的。基于同样的道理,不管是从事生产性的工作,还是偏重于对私人的服务,都同样受到嫌弃。于是,一方面是通过夺取而获得的功勋和占有,而另一方面则是劳役性工作,两者之间产生了歧视性的区分。劳动(labour)由于受到蔑视,遂有了惹人厌恶的特性。

关于“荣耀的”(honourable)这个词,原始的野蛮人认为,在还没有受其本身的派生物以及随后兴起的同类概念所掩盖前,别无他意,仅指对超强力量的肯定。所谓“荣耀的”,其意义就是“令人敬畏的”;“可敬的”(worthy)指的是“占有优势的”。一次尊贵的行动,说到底别无他意,只是一次公认为成功的侵略行动。当侵略指的是与人类和兽类进行斗争时,被公认为十分荣耀的活动就是对强健有力的肯定。而远古人们对一切力量的展现,都习惯于以个人秉性或“意志力量”来诠释,更强化了传统上对这种强健有力的重视。在野蛮部落中以及在较为进化的民族中都流行着用以表示尊敬性质的形容词,其通常都被赋予尊崇这一朴素意义。在对酋长的称呼和向国王及上帝寻求慰藉或请求宽宥所使用的形容词和尊称中,常体现出握有实权的这些人物有一股不可抗拒的摧毁力量。即使到了如今较为文明的社会,依然会出现如此情形。有一例子足以佐证此说,即依旧存在着喜爱在纹章的图案设计上采用较为凶暴的鸷鸟猛兽形象的这种偏好。

当原始的野蛮人常识性地理解价值(worth)或荣耀(honour)时,夺取生命——将顽强的竞争者(不论是人还是兽)加以杀害——是无比荣耀的。而杀戮这项高级任务是作为行凶者占有优势的表现,给每一次杀戮行动和该行动所使用的工具及配件都蒙上了一层价值的光彩。武器是荣耀的,而使用武器,即使是用在田野间索取最下等生物的生命,也成为一项荣耀的职务。与此同时,劳役性工作相对地令人厌恶。不仅如此,在惯常的理解下,操作生产的工具和器材有损健壮男性的尊严。于是劳动变得招惹人厌。

这里假定,在文化演进过程中,当原始男性族群从初始的和平相处阶段过渡到下一阶段之后,该族群公认的特有任务就是战斗。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过渡阶段发生了突变,从一个未曾间断的和平及亲善的生活阶段转向稍晚或较高级的生活阶段时,战斗才刚开始;也不是说在过渡到掠夺性文化阶段以后,一切和平的劳役活动都不复存在。可以肯定地说,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早期阶段,有些战斗是避免不了的。战斗或多或少都是为了争夺异性。我们所熟知的关于原始部落或类人猿的一些生活习惯,都足以证明这一点,而众所周知的人类天性中易受刺激因素所提供的证据,更强化了这个观点。

因此,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异议:本章所假设的这样一个和平共处生活的初始阶段根本就不存在。在文化演进过程中并没有这样一个在此之前从未发生过战斗的转折点。但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曾发生过战斗,也不在于战斗是偶尔发生或间断发生,甚至是经常发生及习惯性发生;问题在于何时出现一种好战成性的心理架构——一种以好战的立场来评判事物的普遍习性。只有当该族群中成员的习惯性、公认的精神状态已然是掠夺性的态度,当现实生活论述话题的主要特征是战斗,当人们对一切的人和事,已经习惯于从战斗的立场来作出判断时,才能说是已达到了掠夺性的文化阶段。

由此可见,文化发展中的和平相处阶段和掠夺性阶段的真正对立之处不是机械式的差异,而是一种精神上的差异。精神状态的变化是族群中物质生活发生变化的自然结果,随着物质环境有利于掠夺性态度的形成,精神状态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掠夺性文化(predatory culture)的最低要求限度就是从事劳役的限度。除非生产方式的效率已经发展到超过从事劳役之人的生计所需,并有余裕到值得为此一战的地步,否则掠夺就不能成为任何族群或阶级惯常使用的手段。因此,能否实现从和平向掠夺的转变,关键在于技术知识和工具使用上的进步。同理,当武器的发展使人类成为难以驯服的动物以前,掠夺性文化在早期势必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工具和武器这两者的早期发展,只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观察的同一事实。

某一族群即使经常使用武力,只要其未将战斗放在日常思维的最显著位置来作为男性生活的主要特征,则这一族群的生活状态就被认为是和平相处的。某个族群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掠夺性状态,因此其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也或多或少在该限度内受掠夺性敌意的支配。因此,文化的掠夺性阶段是通过掠夺性的倾向、习惯及传统的积累式成长而逐步形成的;之所以促使了这方面的成长,是因为该族群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所发展和保留的是那些有利于掠夺性生活而不利于和平相处的人类天性的特质及传统与行为准则。

原始文化曾存在如此一个和平相处阶段,这一假设的主要依据来源于心理学而非人种学的推论。此处我们略过其具体的推断过程。下文讨论关于人类的特质在现代文化体系下的存活问题时,还会稍稍涉及这个问题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