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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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时期的修辞学家

当各种经典手册尤其是《罗马修辞手册》继续主导16世纪英国文法学校修辞学教学时,讨论这一主题的许多当代拉丁文作品也开始被大量出版。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作品之一就是1512年出版的伊拉斯谟的《论词语的丰富》,在首版问世后的半个世纪中,[246]这本书平均每年就会有三个新的版本出版,包括1528年在伦敦出版的第一版,以及1569年约翰·金斯顿的修订版。[247]流行程度稍逊一筹的是1545年完成的奥默·塔隆的《修辞学》(Rhetorica),到该世纪末,这本书被再版了七十五次,[248]其中包括1592年的剑桥版。[249]菲利普·梅兰希通的两本修辞学作品也广受欢迎,分别是1519年的《修辞三论》(De rhetorica libri tres[250]和1531年的《修辞要义》(Rhetorices Elementa)。[251]虽然这两本书都未在英国出版,但是依然很容易就能在市面上买到,到16世纪末,共计发行了超过一百个版本。[252]此时,一种新的拉丁文作品也加入这些出版物之中,其中最受欢迎的有1562年问世的赛普里亚诺·苏亚雷斯所作的《论修辞技艺》(De arte rhetoricae),以及路德维柯·卡波内(Ludovico Carbone)的许多修辞学作品。[253]

就我目前的论点来说,更重要的事实是,许多方言开始进入拉丁文手册,甚至与之匹敌。[254]最早的这种作品是莱纳德·考克斯(1495—1550)写作的《修辞技艺》,初版于1532年在伦敦问世。[255]考克斯年轻时游历各地,曾经在图宾根学习,后来又在波兰和匈牙利做过老师。[256]1530年,他回到英国,成为里丁文法学校的校长,这份工作一直延续到他逝世前不久。[257]考克斯是最早提出一旦学生掌握了拉丁文的基本知识,修辞学就应当成为主要学习科目的英国作家。[258]考克斯翻译了梅兰希通的《修辞要义》中的许多内容,循着梅兰希通的主张,他补充道,在修辞学的要素中,“最困难的就是择取你必须讲述的内容”,他最后解释说,这就是为什么开题这项内容成为他唯一关心的话题的原因。[259]

在此之后问世的开题指南是理查德·雷纳德(1530—1606)所著的《修辞术基础》(The Foundacion of Rhetorike),[260]雷纳德于1553年从剑桥毕业,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艾塞克斯担任神职。[261]《修辞术基础》的第一版于1563年问世,大体上是对安索尼乌斯的《修辞术详解》(Progymnasmata)的翻译,这是一本公元4世纪讨论修辞术写作训练的希腊手册,鲁道夫·阿格里科拉曾经将其翻译成拉丁文并用于学校教育。[262]尽管是译作,雷纳德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对安索尼乌斯的讨论加以调整,使其能够被运用于英国的生活,而且还在于提供了各种简要演说的模板,这些模板放在一起,展现出在“议题处于争议中”的演说的各个主要部分中,应该如何开题、组织合适的论证。[263]雷纳德详细阐释了如何组织对事实的描述,[264]如何确认案件的陈述,[265]如何发起对对手的“拆解”,[266]以及如何给演说做恰当合理的收尾。[267]他自己也说,他的目标是指引人们的自然智慧去产生“精明的开题”和“良好的安排”,以此使人们能够“在辩护时无往不利,避免一切问题和审判”。[268]

此时,关于修辞学和逻辑学学科界限的争论开始出现,其结果之一是人们质疑修辞学作为一种五重技艺的经典,其中开题为主要要素。这种质疑的出现部分源自洛伦佐·瓦拉首先提出的、随后在16世纪初被鲁道夫·阿格里科拉所完善的辩证法观念。两人都认为,开题和布局应当被理解为辩证法(ars dialectica)的内容,因此,修辞术必然只包括雄辩、记忆以及发表。[269]托马斯·艾略特在《统治者之书》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新的划分,他称赞阿格里科拉是一位“作品为开题铺平道路,展示议题所需证据应当来自何方”的逻辑学家。[270]艾略特认为,对开题的研究构成辩证法的一个部分,建议校长们在单独学习修辞技艺之前专门划出半年时间来进行学习。[271]

彼得吕斯·拉米斯(1515—1572)及其同僚调整了人文教育教学,为这一主张注入了更强的动力。[272]拉米斯提出重组方案的理由是,在他看来,传统的教学大纲,尤其是三艺(trivium,文法、修辞、逻辑)的学习,如今充满多余又重复的内容。他的主要目标是简化逻辑学或曰辩证法,修辞术在新教学计划中的位置则是由他的同僚奥默·塔隆(1510—1562)所阐明的。拉米斯在1543年出版的《辩证法分解》(Dialecticae Partitiones)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构想,[273]塔隆的观点则出现在他首次出版于1545年的《修辞学》(Rhetorica)中。[274]随后,拉米斯在1555年出版了一本方言版的逻辑学汇编,名为《辩证法》(Dialectique),完整勾勒了这种新教学方案的蓝图。

按照《辩证法》的主张,“逻辑学包括两个部分,开题判断(judgement)”。[275]开题就是要找出“理由、证据和主张”,而判断(“也被称为布局”)“表明组织主张的各种方式方法”。[276]记忆术是布局判断的一个方面,因为回忆的容易程度取决于有效的逻辑安排。如果开题布局都是逻辑学“本质的”内容,那么两者便不可能是修辞学的独立要素。而且,如果强化记忆的最有效的途径是以最符合逻辑的方式组织需要被记住的内容,那么,作为修辞学进阶内容的记忆也同样会消失。[277]拉米斯及其追随者们的这种看法在塔隆的《修辞学》中被表述得更加明确。塔隆在开头就指出,“修辞学就是能言善辩的技艺”。因此,“修辞学由两个部分组成:雄辩发表”。[278]拉米斯也认为,“雄辩中的比喻与象征,加上行为举止的优雅,使整个修辞术成为一项与辩证法完全不同的真正技艺”。[279]

这种新的看法在两个方面影响了都铎时期的修辞学课本。[280]一些作家欣然接受拉米斯的设想,认为修辞学无非是学习比喻与象征等内容。最具开拓性的英国拉米斯主义者就是杜德利·芬纳(1558—1587),[281]从剑桥毕业后,他成了原教旨主义的清教徒,不得不开始流亡,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成了米德尔堡加尔文教会的一位牧师。[282]他在米德尔堡完成了《逻辑学和修辞学技艺》(The Artes of Logike and Rethorike),1584年,这本书以匿名作者的状态出版,在1588年再版时才加上了他的名字。[283]芬纳在书中首先讨论逻辑学,将其界定为由两部分组成的推理(reasoning)技艺。第一部分“旨在找出理由”,谓之开题;第二部分“关注理由的排序”,谓之布局或判断。[284]将开题和布局归于逻辑学之下,芬纳随后指出,修辞学这项技艺只能由两个要素组成,即“修饰言辞,也就是雄辩”,以及“修饰言说仪态,也就是发表”。[285]书中对雄辩的讨论基本上重复了塔隆在《修辞学》中的看法,不过在讨论发表时,他缩减了修辞学的内容,断言修辞术的这部分“尚不完善”,塔隆的讨论也不需要被翻译成英语来掌握。[286]

伊丽莎白统治后期,又出现了两本拉米斯主义的作品。其中一本是亚伯拉罕·弗朗斯(1560—1593)[287]的作品,他毕业于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在16世纪80年代成为该学院院士,随后又在格雷律师学院学习法律。[288]1588年,福瑙希出版了两本相互关联的作品,书名分别是《阿卡迪亚修辞学》(The Arcadian Rhetorike)和《律师逻辑学》(The Lawiers Logike)。第一本书是对塔隆《修辞学》的发挥,开头就重复塔隆的观点,认为修辞学“包括两部分,雄辩和发表”。[289]弗朗斯重点讨论的是雄辩,在遵循塔隆看法的同时,还从古代与当代诗歌中寻找范例加以补充。与芬纳不同的是,他翻译了塔隆对发表的讨论,包括关于如何通过头部、身体和双手的恰当姿势来强化论辩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并借此制造良好的“展示”,“恰如其分地表达言辞”。[290]

伊丽莎白时期最后一本拉米斯主义的作品就是查尔斯·巴特勒(1560—1647)的《修辞书两卷》(Rhetoricae Libri Duo),[291]巴特勒毕业于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一生的大部分时光都在汉普夏担任神职。[292]巴特勒的作品从未被译成其他文字,不过在1598年首次出版之后,这部书获得了不小的成功,到他逝世之前,重印了八次。[293]同样遵循塔隆《修辞学》的主张,巴特勒开篇就说,“修辞学包括两部分,雄辩与发表”,[294]他对第一部分最感兴趣,认为它“就是修饰言辞”,“包括比喻与象征”。[295]与芬纳不同,巴特勒同意塔隆的看法,认为声音与姿势同样有助于创造出一种有说服力的“展示”,与弗朗斯一样,他翻译了塔隆关于“发表”的讨论作为总结。[296]

拉米斯主义在英国产生影响的另一种方式较为间接。许多都铎时期的修辞学家直接接受了修辞技艺基本上可以等同于雄辩术的看法,也就是说,它是对言说的比喻与转义的研究。安东尼奥·曼奇内利于1493年在威尼斯首次出版的《比喻的甜蜜》(Carmen de Figuris)中就如此认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约翰·苏森布罗图斯,他的《比喻谋篇探津》(Epitome Troporum ac Schematum)成为16世纪下半叶或许最受欢迎的雄辩术讨论作品。莫德林学院文法学校的校长理查德·谢里(1506—1555)在自己出版于1550年的《论比喻与谋篇》(Treatise of Schemes and Tropes)中就大量援引了苏森布罗图斯的观点。[297]亨利·皮查姆(1547—1634)的《雄辩术花园》(Garden of Eloquence)也同样如此,这本书首次出版于1577年,1593年的再版进行了大量扩充。[298]1589年出版的《英语诗歌技艺》[299]部分参考了谢利和皮查姆的论述,[300]对雄辩术做了更深入的探讨。《英语诗歌技艺》是匿名出版的,不过人们普遍认为这本书的作者应该是托马斯·艾略特的侄儿乔治·普滕汉姆(1529—1590)。[301]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的是诗人和诗歌的现状,第二部分则将西塞罗的“得体”观念用在讨论英语诗歌的写作上,第三部分“论修饰”的篇幅最长,对修辞学和诗学进行了考察,而主要的讨论都放在对言说中比喻与转义的分析上。[302]伊丽莎白时期最后一位讨论雄辩术的修辞学家是安吉尔·戴(1550—1599),[303]他编纂的《英国文书学》(The English Secretorie)于1586年首次出版,是一本示范书信汇编。戴在初版中使用了一系列页边注来提醒读者注意他关于比喻与转义的用法,不过当这本书在1592年再版时,他在书中加上了单独的手册来讨论这个主题,以这种形式,该书继续享有相当大的流行。[304]

到这个阶段,拉米斯式的修辞学似乎已经基本征服了这个领域。不过,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改良尝试对英国文法学校中的修辞学教学产生了多大的影响。《罗马修辞手册》在整个伊丽莎白统治时期都是最受欢迎的课本,任何翻开这本书的人都会马上读到其最明确的判断:“演说家需要具备五种技艺,分别是开题、布局、雄辩、记忆与发表。”[305]此外,托马斯·威尔逊在1553年出版的《修辞技艺》中为英国读者郑重重申了这种对艺术范围的经典理解。威尔逊的作品是16世纪后半叶最受欢迎的方言修辞学论著,它对前拉米斯式的修辞学做了充分的阐述,书中指出,修辞是一项五重技艺,开题则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托马斯·威尔逊(1524—1581)[306]在剑桥跟随约翰·契科(John Cheke)学习人文学,并于1549年获得硕士学位。[307]作为一位虔诚的新教徒,他1554年流亡海外,1560年才回到英国,从1577年到去世之前,一直是债券法院的法官以及枢密院大臣。[308]威尔逊的两本最重要的作品都是在16世纪50年代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研究后完成的。[309]第一本是在逻辑学领域具有开创性的作品,也就是1551年以《理性规则》(The Rule of Reason)为题出版的第一本英语逻辑学书籍。[310]另一本就是《修辞技艺》,1553年首次出版,到16世纪末再版了至少七次。[311]

若对比威尔逊这两本书的开头就会发现,他完全承认逻辑学和修辞学之间的重合,而这恰是拉米斯主义者力图否定的。[312]《理性规则》的开篇就复述了西塞罗在《论题》中所说的“一切关于论证的系统理论都包括两部分,即开题与判断”。[313]与通常的顺序相反,威尔逊首先给判断下定义,认为它“为了某种目标利用语言的编织将事物恰当地固定在框架中”。[314]随后他开始讨论开题,它“包括发现问题,探寻与动因相符的证据”。[315]换句话说,威尔逊似乎将开题和布局的技艺归结到逻辑学中。不过,在《修辞技艺》中他又指出,存在着“五种应当被纳入演说家技艺的内容”,前两种就是“开题”和“布局”。所谓开题,他说,就是“找出合适的问题”,而所谓布局,则是指“对所找出的问题进行安排和组织”。[316]这两项技能在这本书中都与修辞技艺紧密相连。

那么,两门学科的区别在哪里呢?起初,威尔逊似乎认为两者的区别只不过是风格不同。他在《理性规则》中指出,逻辑学“有序而直接地为事物组织语言”,而修辞学“使用优美的语句,用明亮的色彩与美好的装饰来阐释问题”。[317]不过,两者之间存在实质差异的问题很快就浮现出来。逻辑学能够发现普遍的理由与证据,而修辞学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找出合适的主张。[318]诚然,在威尔逊的讨论中,这种差异最初是十分模糊的,他将逻辑学界定为“一种双方就所提出的问题合理争论的技艺”。[319]不过,后来他更加强调逻辑学开题提供普遍证据的特殊能力。他指出,通过这种方法,能够“为任何出现的问题提供证明”。[320]

然而,威尔逊在《修辞技艺》的开头讨论修辞学开题时,又站在西塞罗和《罗马修辞手册》一边,更加强调可信和逼真。开题的过程被他表述为“找出真实的或可能的事物,这些事物可以合理地进一步阐释议题,并且使它更加可信”。[321]在讨论如何确认一项主张时,他更加直白地承认,最佳做法就是找出一系列可以被组织起来的显得可信的观点:“我们必须裁剪问题并找出论据,……首先提出能够找到的最有力的理由,继而将所有可信的理由和盘托出,将这些理由放在一起,会使它们看起来更有说服力、更有重量。”[322]这种认为修辞学开题必须根据听众量体裁衣的看法出现在他对叙述的讨论中。“使言辞看似更加可能和可信”的一个办法就是“根据我们认为最受欢迎的方式来组织开题”。[323]要牢记的是,我们常常在观点迥异的人群面前发表演说,因此,需要调整论述来迎合听众的种种偏见。威尔逊颇为直白地指出,“(如贺拉斯所言)群众是野兽,或者说是一只多头怪,因此在开题时永远需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324]

威尔逊在《理性规则》中已经指出了这些差异,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议题。属于逻辑领域的议题,也就是“无懈可击的论证,或者是必要的主张”,它们“或是由于本性或是由于经验,被确认为真”。[325]还有一些议题属于推理论证,也就是属于修辞学,威尔逊认为顶多可称之为“可能性”。尽管“推测也有一定程度的可信度,但是它不可能永远为真”。“因此在一切交流中,”威尔逊总结说,“都要谨记,事物的可能性不能用于对必须的推理中”;否则将会无法认识到修辞论证的局限性,而它必定受制于证据。[326]

尽管拉米斯主义者们表示反对,但毫无疑问,威尔逊的《修辞技艺》的影响,加上继续使用《罗马修辞手册》作为文法学校的基本教科书,保证了古典修辞理论在整个伊丽莎白时期的优势,其形式是西塞罗和昆体良很容易认可的。威尔逊大量援引这些思想家的表述,将古典理论概括为四项清单,列在这本书的开头。第一项清单指出,修辞学是一项五重技艺。其首要任务是“找出合适的问题,这被称为开题”。第二项是布局,“为择取的目标安排言论的顺序”。接下来则是“美化动因”,这就需要雄辩术,“为问题匹配合适的言辞,使其与理由相符”。最后,我们需要强大的记忆力,“迅速掌握议题和言辞”,以有效的方式进行发表,以“声音、表情和姿态的配合”保证主张的传递。完美的演说家需要“具备以上所有技能”。[327]

威尔逊的第二项清单讨论布局,并且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进行了拓展,指出“每一个演说都有七个部分”。[328]第一部分是引入,即“寻求唤起法官或听众的注意,并要求他们聆听议题”。第二部分则是叙述,“对议题进行简单明了的展现,提出所有证据”。接下来是提议,也就是“一个精练的判断,对整个议题加以概括”。随后则是区别对待,“提出赞同和利用的证据,攻击相反的立场”。然后是提证,其形式是“用提证和可靠的证据来表明我们的理由”。这部分与反驳紧密相连,在反驳时我们力图“消解和击败对我们不利的所有理由”。最后一部分就是总结,“将先前陈述的内容加以总结提炼,再次表述”。[329]

威尔逊的第三张清单告诉读者,“共有三种动因,或曰演说模板,可以用在任何场合”。[330]第一种是“展示演说”,也就是“赞美或诋毁某人、某物或某种行为”。[331]第二种是“议事演说”,也就是“以某种方式说服、劝阻、提出、反驳、呼吁、劝谏、命令或安慰某人”。[332]最后一种是“司法演说”,它是最重要的一种,被威尔逊严格地界定:[333]“司法演说是在法官面前公开针对重要议题进行的真诚辩论,原告表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随后在危险局面中为所面临的指控辩护。”[334]

威尔逊在讨论开头指出,他有意将修辞技艺局限于面对这三种演说种类的讨论,这样做也遵循了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借斯卡沃拉之口所提出的论证步骤。威尔逊同意,对天文和数学这样能够提出证明和证据、几乎不需要“优秀表达”的学科来说,修辞学毫无用处。只有当所需要的是“在任何问题的处理中,对思想做深思熟虑的或者说精心的表述(称之为争论)时”,因此当核心技能是知道如何在皆可的双方中展开有说服力的争论时,修辞学才有价值。[335]

在分析对有限和无限问题的经典划分时,威尔逊进一步强调了这种立场。他赞成《罗马修辞手册》的理解,认为无限的问题“更适用于逻辑学家,他们讨论普遍的事物”,而“有限的问题(关于某些特定个人)与演说家最为匹配”。[336]演说家之所以通常只关注有限的问题,是因为他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思考法律中的具体问题”。[337]这些问题“总是出现在人们的辩论中”,因此演说家将永远面对着“处在争议中”的“具体问题”。[338]

威尔逊的第四项和最后一项清单专门讨论司法修辞术,详细列出了经典作家所描述的演说家需要辨别的不同“议题”。前文已指出,所谓“议题”就是对立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表述,意味着指出既定案件中的基本问题,威尔逊的建议颇为实用,他认为constitution这个词因此应该被译为issue。“案件的基本状态或议题”,他解释说,是“问题的基础,是演说家应当对其倾注全部智慧,是听众应当首先注意的那个核心要点”。[339]如此说来,“在英语中,我找不到比issue更好的词来表述它”,因为在任何辩论中都有需要解决的某些议题,“一方完全赞成,而另一方则表示反对”。[340]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律作家对这一术语的接受,也同处理普通法案件辩护的需求有关。托马斯·史密斯在他出版于16世纪60年代早期的《论共和国》(De Republica)中就讨论了这个话题,谈到“某些一方否认一方赞同的事实的提出或陈述”,并接着解释了“当申诉涉及行为或事实问题、状态或议题时”,如何对其进行裁决。[341]

昆体良曾经指出,可能有至少两种或至多八种不同的司法争议类型。[342]威尔逊倾向于采取《罗马修辞手册》中的简明区分,认为其类型有且只有三种,[343]他尖锐地补充说(这种对昆体良的批判十分罕见),“最具智慧的饱学之士都认为”存在着“不多不少只有三种”,它们最恰当的名称分别是格物型(conjectual)、释法型(legal)与司法型(juridical)。[344]出于实用的考虑,他还补充了对这三种类型进行区别的记忆方法。首先他给出了一个关于格物争议的例子:“指控。你杀死了这个人。辩护。我并没有杀死他。议题或陈述。他是否杀死了这个人。”接下来是释法争议的例子:“指控。你在这件事上犯了叛国罪。辩护。我否认这是叛国。议题或陈述。他的罪行是否应当被称为叛国罪。”最后是司法争议的例子:“指控。你杀死了这个人。辩护。我承认如此,但是我的这项行为是合法的。”[345]

同经典修辞学家一样,威尔逊真正的目标在于塑造完美演说家,他赞同西塞罗的看法,认为这样的人必须具有最高程度的理性和雄辩能力。他引用《论开题》开头的表述,重复西塞罗的观点,若无演说之力,即使理性的力量也不足以培育文明的社会生活。他说,无法想象“若非首先凭借雄辩技艺说服他们接受这种理性的认识”,人如何“以其他任何方式生活在一起,维系城市,与他人真诚交往”。[346]因此,知道如何结合理性和言辞的政治领袖成为威尔逊书中的英雄。他“比其他所有人都更加超越野兽”,“最值得获得美誉”。[347]正如菲利普·锡德尼后来在《诗学辩护》(Defence of Poesie)中指出的:“演说,继而是理性,乃凡人被赐予的最伟大的天赋。”[348]

威尔逊在阐明自己立场时讲了两个故事。第一个故事是关于皮洛士王如何发动对罗马的战争的。皮洛士王攻城略地的一个办法就是派演说家齐纳斯“去说服军官和民众,使他们认为应当放弃抵抗并交出城堡和市镇”。[349]齐纳斯的演说是如此地“赢得人心”、“春风化雨”,以至于敌人常常放下武器,仗还没打就可以占领城镇。威尔逊认为,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能够将理性和雄辩结合起来的人都“不应当被视作普通人,而应该被看作半神”。[350]在另一个故事里,他又阐明了他心目中具体的“半神”是什么:

诗人深信,赫拉克勒斯具有超凡智慧,他凭言辞凝聚众人,吸引甚至按其意愿引导众人。他智慧超群,巧舌如簧,经验丰富,他的论述无人能敌,唯有听从。[351]

和第一个故事一样,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理性与演说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时,将会天下无敌,因为“这种雄辩与理性的力量握住了喉舌,即使与人们的意愿相悖,也不得不表示服从”。[352]

伊丽莎白时期的文法学校男孩在易受影响的年龄就被灌输以上思想,威廉·莎士比亚就是这些男孩之一,[353]16世纪70年代,他在埃文河畔的斯特拉福德国王新文法学校上学。莎士比亚不仅在青年时期就掌握了这些知识,而且很显然,他后来又在职业生涯中运用了它们。下文将表明,他十分熟悉《论开题》和《罗马修辞手册》中关于如何构建诉讼型演说的讨论,而且还时常直接引用。此外,他应该还研究了包括托马斯·威尔逊《修辞技艺》在内的许多方言修辞学作品,明确地提及这本书的内容。[354]这些解读对莎士比亚作为剧作家的工作有什么影响?这就是我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要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