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氏注例考
何氏既注傳,也注經。經有無傳之經,有有傳之經。於無傳之經,何氏例必有注;凡不注者,以上下傳注可相通釋,省文耳。於有傳之經,何氏以注傳爲主,間亦注經,且釋經之注多置於釋傳之注下。兹分别敘之。
(一)無傳之經何氏注例
無傳之經,何氏或注或不注,似無定例。其實,注者,可起義例;不注者,緣他處傳注已有釋,從省文耳。
其一,論“注者,可起義例”,如:
1.隱二年經“鄭人伐衞”,何注:“書者,與入向同。侵伐圍入例皆時。”[10]
此注專釋伐之義例。何氏謂此“伐衞”與隱二年“莒人入向”同義[11],據此,下四年經“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七年經“秋,公伐邾婁”等皆不注者,並與“入”同義。若另出注,則具别義,如隱五年經“邾婁人、鄭人伐宋”,注云:“邾婁,小國,序上者,主會也。”[12]此注不釋伐,乃釋大小國次序,以别義,故更出注。
2.隱公二年經“春,公會戎于潛”,何注:“凡書會者,惡其虚内務、恃外好也。朝聘會盟例皆時。”[13]
此注專釋會之義例。下九年經“冬,公會齊侯于邴”,不注者,與上同。十年經“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與“會例時”相違,故另出注以釋會月之義[14]。十一年經“夏五月,公會鄭伯于祁黎”,亦會月,與十年注同,故不復注。但桓公元年經“三月,公會鄭伯于垂”,會月,而何氏又出注者[15],以桓會月與隱會月不同義耳。自兹以下,凡桓會月皆不注者,依桓元年注也。
3.成公十六年經“楚殺其大夫公子側”,襄公二年經“楚殺其大夫公子申”,五年經“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十九年經“鄭殺其大夫公子喜”,二十年經“蔡殺其大夫公子燮”,廿二年經“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並皆無注。至哀二年經“蔡殺其大夫公子駟”,《解詁》云:“稱國以殺者,君殺大夫之辭。稱公子者,惡失親也。”[16]依此,則前經無注者,其義至此盡可釋。
據上三例,無論何注揭義例於前,或揭義例於後,皆可見注者可起義例。若同類之經無注,可據前後注文通釋之。
其二,論“無注者,緣他處傳文已有解”,如:
1.文公十四年經“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傳云:“執者曷爲或稱行人?或不稱行人?稱行人而執者,以其事執也。不稱行人而執者,以己執也。”
此傳爲執之稱例而發。故襄十一年經“楚人執鄭行人良霄”、十八年經“夏,晉人執衞行人石買”,昭八年經“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二十三年經“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定六年經“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七年經“齊人執衞行人北宫結以侵衞”,並無注,皆可據此傳推得之。
2.隱公六年經“秋七月”,傳云:“此無事,何以書?《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首時過則何以書?《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爲年。”
此傳爲首時書而發。據此,下經隱九年“秋七月”,桓公元年經“冬十月”,九年經“夏四月”,十三年經“秋七月。冬十月”等等,並無注者,俱從此傳。
概言之,於無傳之經,何休或注或不注,注者,可以起義例;不注者,以他處傳注文可相通釋。
(二)有傳之經何氏注例
傳之解經,不外二途,或解經義,或解經例。解經義者,如隱公二年經“夏五月,莒人入向”,傳云“入者何?得而不居也”,此解入者之義。解經例者,如隱公五年經“秋,衞師入盛”,傳云“曷爲或言率師,或不言率師?將尊師衆稱某率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衆稱師。將卑師少稱人。君將不言率師,書其重者也”,此解率師之稱例。
傳本爲經之義例而發,若解經之意完足,則無須出注。今何氏更釋經者,緣傳之解經不爲完備,何氏云“傳不事事悉解”[17],是以更出注,或補經義,或明經例。
其一,注補經義者。如:
1.隱公三年經“三月庚戌,天王崩”,傳“何以不書葬”云云,未言“天王”爲誰,何注云“平王也”[18],補傳未解之義。
2.桓公五年經“冬,州公如曹”,傳云“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乃主釋“如”義。何注云“爲六年化我張本也。傳不言化我者,張本非再化也。稱公者,申其尊,起其慢,責無禮”[19],此補稱公之義。
其二,注明經例者。如:
1.桓公十二年十一月丙戌,衞侯晉卒。十三年三月,葬衞宣公,何注“卒日葬月,達於《春秋》,爲大國例。”[20]此解大國卒葬例,常例即卒日葬月。
2.襄公八年經“夏,葬鄭僖公”,傳云“賊未討,何以書葬?爲中國諱也”,何注:“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21]大國葬例月,今時葬者,責臣子無恩於君,此變例也。
經例有常有變,何注於常變例皆有釋,以補傳之未備。
其三,何氏出注之例:釋經之注常置於釋傳之注末。
無論補經義或明經例,凡有傳之經,何氏釋經之注,多置於釋傳之注末,而不置於經下。此是何氏出注之例。如:
1.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者何?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古者有遇禮,爲朝天子,若朝罷朝,卒相遇于塗,近者爲主,遠者爲賔,稱先君以相接,所以崇禮讓絶慢易也。當春秋時,出入無度,禍亂姦宄多在不虞,無故卒然相要,小人將以生心,故重而書之,所以防禍原也。言及者,起公要之,明非常遇也。地者,重録之。遇例時。[22](隱公四年)
注文自“古者”至“禍原也”,釋傳文“遇者何”“不期”“要之”之義。“言及者”以下,釋經之義例。此即釋經之注置於釋傳之注末。
又如:
2.九月,衞人殺州吁于濮。其稱人何?据晉殺大夫里克俱弑君賊不稱人。討賊之辭也。討者,除也。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書者,善之也。討賊例時,此月者,久之也。[23](隱公四年)
注文“討賊例時”,釋傳文“討賊”。“此月者”云云,釋經文“九月”。“此”字,乃上下句文意承轉之標識,不可移易。若以“此月”句爲注經而移置於經下,則文意不接。驗以日本蓬左文庫藏《公羊疏》鈔本,其出文作“注討賊例時此月者久之也”[24],可知徐彦所見何注本,釋經之注即在釋傳之注末。下例尤可爲證:
3.冬,公次于郎。次者,兵舍止之名。其言次于郎何?國内兵不當書,公斂處父帥師而至,雖有事而猶不書是也。刺欲救紀而後不能也。惡公既救人辟難道還,故書其止次以起之。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亂也。次例時。[25](莊公三年)
“次者,兵舍止之名”,釋經“次”義,在經下,補傳之未備。但注末云“次例時”,是解經“次”例,却在注傳之文末。依撰文常例,“次例時”宜在“兵舍止之名”下。又如莊公十八年經“夏,公追戎于濟西”,何注云“以兵逐之曰追”,訓經辭義,在經下;但注云“追例時”,乃釋經例,不置於經下而置於釋傳之注末[26]。莊卅一年經“六月,齊侯來獻戎捷”,注云“戰所獲物曰捷”,訓經辭義,在經下,然注文“獻捷時,此月者”云云,乃釋經例,也置於釋傳之注末[27]。
遍考何氏注有傳之經,凡釋經例之注,皆置於釋傳之注末。如隱公二年經“夏五月,莒人入向”,注云“入例時,傷害多則月”,此解經例,置於釋傳之注末[28]。隱四年經“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注“取邑例時”,釋經之例也置於釋傳之注末[29]。莊廿三年經“秋,丹桓宫楹”,注“失禮宗廟例時”,釋經例,亦在釋傳之注末[30]。如此等等。
至於釋經義之注,亦多置於釋傳之注末,少數則置於經下,如:
4.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運。入運者,討叛也。封内兵書者,爲遂舉。討叛惡遂者,得而不取,與不討同,故言入,起其事。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公不得爲政爾。時公微弱,政教不行,故季孫宿遂取運而自益其邑。[31](襄公十二年)
此爲經、傳竝注。傳但解“遂”義,何休更於經下復注,以釋“入運”義。考《公羊》解“遂”有二義,一爲安社稷利國家之“遂”,如莊十九年“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一爲大夫專權之“遂”,如僖卅年“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此傳云“公不得爲政爾”,則“遂”是大夫專權之辭。注謂“入運”有討叛之義,是補傳之未及。此類釋經之注置於經下者,僅十例[32]。十例之中,凡釋經例者,猶置於釋傳之注末,如“次者,兵舍止之名”,釋經義,置於經下;“次例時”,釋經例,則置於釋傳之注末。
釋經之注所以置於釋傳之注末,而不置於經下者,緣《解詁》以釋傳爲主,釋經爲次。傳本爲解經而發,若傳足盡經義,則無煩注經。惟傳意未備,始補足之,故釋經之注文多簡。何氏所以置於釋傳之注末,蓋詳略主次使然。至於釋經例之注,總置於釋傳之注末者,緣釋義在前,釋例在後,義盡而後言例。猶如鄭玄注《儀禮》,其叠出今古文,常在注文之末,賈公彦云“皆釋經義盡乃言之”[33]。鄭注《儀禮》,釋義在前而文字在後;何氏《解詁》,釋經傳之義盡而後釋經例。二人解經之法相近,蓋漢時注經之通例歟?
綜上,於無傳之經,何休例必有注;無注者,緣他處傳注文可相通釋。於有傳之經,《解詁》常例是經下無注、傳下有注。若於經下更出注,乃緣傳意未盡須補足之,故注文也簡,且釋經之注多在釋傳之注末。學者或謂何氏不注有傳之經,固考察未周,亦緣何氏於此類經下不常注也。今既明何氏注例,不但可以辨别前人論説之是非,亦可以洞悉注疏合併之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