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计评价
关于审计评价,两办新规规定:“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审计评价的总体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进行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全面评价,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权限进行审计评价,而要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评价,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专业、客观、准确的参考。
(二)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
审计组要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明确评价。
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既要看问题,也要看成绩。坚持审什么评价什么,审计评价内容不能超出审计范围,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者不适当的事项不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审计组判断是非、评估绩效、得出评价结论的标准,首先是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其次是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专业机构的意见,公认的业务管理或者良好实务,以及被审计单位制定的重要发展战略规划、内部规章制度等。实践中,应当针对审计评价的具体事项,综合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特点、岗位性质等因素,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依据。
(四)审计评价的方法
审计组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如采取目标责任法、历史参照法、业绩比较法等,纵向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时或者离任时与上任时的有关数据,横向比较资源禀赋相近、岗位性质相似、行业性质相同的地方(部门、单位)的有关数据,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放到发生时的历史背景等客观环境下进行统筹考虑和辩证分析,审慎做出审计评价。
【案例1-9】 主观标准引起的审计评价不当
某审计组对某医院院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一个审计结论认为:被审计人工资过高,年薪达到140万元,远超过领导班子平均工资水平,更远超过员工工资水平,不符合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以上审计结论遭到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强烈的抵触,被审计单位提交了上级单位的任务书及考核结果,无论被审计人个人还是领导班子的薪酬,都是经上级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由被审计人自行确定的。
以上事项虽然没有写进审计报告,但是反映了审计评价缺乏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