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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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序言

自清末“预备立宪”以降,风云激荡的20世纪的重大主题就是探寻中国的独立发展之路。回望百年风雨历程,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与人民幸福一直是各界先贤和有识之士殚精竭虑的根本旨趣。杉原泰雄曾指出:“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过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述文脉,其实也昭示了这一点。宪法,不仅是民族苦难的集体记忆,也是面向美好未来的根本筹划。从这个意义上看,“建构国家而非解构国家”,已成为我国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的观念基因。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中国宪法学长期以来比较注重从政治学的角度建构自身的理论体系,侧重国家制度层面的政治分析,致力于揭示宪法的政治属性。虽然这种研究取向可说是“作为政治的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宪法的政治正当化功能毕竟并非单纯确证某些政治现实,而是还担负着“为政治权力设定界限”的规范使命。这基本上也是立宪法治国家的主流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加强宪法实施,主流法政观念已更加强调“法治的精髓在于宪治”,扎根中国本土大地的法治蓝图显然并未自外于这种世界潮流。而从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视角来看,宪法与经济、文化、社会、伦理等的关系皆可以归入宪法学研究领域,我国传统的政治解说性宪法学的确具有显见的局限性。

先师赵世义教授的经济宪法学研究,大体属于“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尝试。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出版的专著(《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的“自序”中,先生就明快地指出:“当今时代是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变革时代面临着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必须打破宪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间的固定疆界,把宪法现象置于社会的整体环境之中,研究它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等各种现象的关系,形成政治宪法学、经济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文化学等边缘交叉学科组成的综合宪法学科群。其中,经济宪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本书中,赵世义教授把宪法学理论的完善与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把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与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机制密切联合起来,“阐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牵涉经济增长和法治发展的命题的真谛”(许崇德语)。

如果有人把这本书视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的扛鼎之作和中国经济宪法学研究的正式奠基之作,恐怕并不为过。透过这本书的字里行间,我们依稀可以感受到一代青年学人拓展中国宪法学研究疆域、打通宪法学问与经济发展的互动界面的匠心独运。不过,波斯纳等人的经济分析法学、诺斯等人的制度经济学和布坎南等人的公共选择理论,都并非赵世义教授开拓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议程的唯一智识资源,书中不乏充满哲学与伦理意味的段落,读罢颇令人回味。这种多元知识背景与文风特色,在后续的研究成果中也有所展露。

比如,在关于制宪权的论文《代际冲突与宪政发展》之中,作者从考察解决代际冲突的两种模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入手,精辟总结其所对应的两种理论逻辑(理性论与经验论)与体制(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内中留下了如下文字:“在无限复杂的世界面前,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不过是无知大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不可能做到事事深思熟虑,传统、习俗和惯例为我们对绝大多数事项的处理提供了便利指导。但传统或经验都不是什么神秘力量,而是前人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应付环境的压力和挑战时所形成的认知结构与行为结构。”捧读这样的段落,笔者曾数次为之叫绝。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就是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纵观国内相关文献,赵世义教授当属于“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这一研究课题的早期开拓者之一。在《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文中,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财产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站在这样的认识起点上,作者活用了其法经济学与法哲学知识背景,探讨宪法财产权的内涵与意义,继而揭示出普遍性(universality)、排他性(exclusivity)、资格的不可转让性(untransferability)等特征,最后提出保护宪法财产权的方法与路径。在《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一文中,作者贯彻了宪法财产权的征用作为一种外在限制手段及其反限制的基本法理(“限制的限制”),接着从征用的目的、补偿与正当程序等三个维度展开这一法理,为确立宪法学上的财产权认知体系乃至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后续修改,提供了一种相对完整的学理认识视角。

在供职于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时发表的力作《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一文中,作者再度沿袭经济学与(宪)法学的交叉学科视野,但也融入了哲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背景。该文立意高远,大开大合,依次阐释了三个论点,即资源的稀缺性、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有限理性主义。这是我国宪法学者首次公开表述基于学科立场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有很高的可读性和启发性。比如文中倡导“要把宪法的制度设计同资源的稀缺性联系起来……把资源配置的实质理解为权利配置”,“正因为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宪法学在高扬理性旗帜、追求真知的同时,必须承认人的无知和理性的缺陷,不能过高估计人的德性、智慧和能力”,凡此皆为明证。

这样的思想与写作风格,在作者的《为私法正名》一文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该文中,作者对源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进行详细梳理与考辨,所涉及的文献包括前注释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哈耶克的法律学说,论题时间跨度达千年之久。该文视野宏阔,精巧透辟,持论有据,有一气呵成之感,仅就文献的铺陈与梳理而言已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显示出成熟学者对文献的高超驾驭能力。不用多说,此文中依旧留下了许多闪烁着思想光芒的文字。兹截取其第四部分中的几个片段:“公共利益、普遍利益从来不能抽象地存在,总是寓于个人的特殊利益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在于人类每个个体生命活力的充分展现、创造才能的全面发挥、正当利益的完全实现”,“法庭审判并不只是解决个别纠纷的一个戏剧性场面,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和法官裁判的过程,充分展现了法律成长的动力机制”,“无论职业法律家的法律还是代议机构的立法,都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新的规则,他们只能表述、阐释、澄清或修正既有的规则”,“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种职业,把握这种艺术、操持这一职业,需要长期的经验”。

赵世义教授的《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一文,在宪法学界属于有相当辨识度的代表作,曾荣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类论文类一等奖。经多年积累,作者在此文中直击“基本问题”,应属学术思想趋于成熟阶段的作品了。该文对于提升我国宪法学的理论宽度、协调经济增长与宪法发展有原创性贡献,彰显了一代宪法学人浓郁的学术热忱和鲜明的现实关怀。以今日眼光来看,此文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要点至少包括:(1)经济宪法的内涵有三个层次。一是经济宪法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律,此为观念形态的经济宪法;二是经济宪法是调整个人与国家、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法规范,这属于规范形态的经济宪法;三是个人和社会经济组织行使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国家恪守宪法原则和规范行使经济权力、履行经济职责,形成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权利(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宪治经济秩序,此为现实层面的经济宪法。(2)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包括经济宪法总论、经济权利论和经济权力论。总论部分以财产权为基石范畴,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为个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然后把这一冲突置于产权、人权与政权的关系中考察。经济宪法学的基本命题包含宪治经济原则、经济中立原则和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经济权利论部分,主要围绕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二元体系展开;经济权力论部分,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

纵观赵世义教授以上代表作,其学术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倡导学科之间的交叉贯通,注重宪法学理论创新与变革时期经济社会问题的深度契合。从这些文字中,我们还可以感知到一代宪法学人的那种不媚权、不媚俗的学者风骨,这大概就是古人推崇的“道德文章”的境界吧!然而,至今仍令人感喟的是,就在赵世义教授即将迎来另一波学术高产的时刻,他却永远地离开了我们。这对于当时的浙大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乃至我国宪法学界来说,都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损失!

赵世义教授去世之时,本人拜于门下才一月有余,不料竟成为先师的“关门弟子”。好在入门前的2002年暑假,先师在浙一医院病床上坚持指导我撰写了第一篇学术论文(《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其间的过程回想起来真是既羞愧又感恩。羞愧的是,专业阅读过于浅薄,行文表达总不能让老师满意;感恩的是,得蒙先师亲自手把手逐句指导完成初稿,羞愧之余便自觉有所进益。此文后经师兄刘连泰教授捉刀修订,才得以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联合署名发表。

斯人虽逝,文字长存。2021年10月16日举行的第十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议上,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原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黄卉教授曾专门梳理并高度评价先师在经济宪法学研究领域的贡献,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亦就先师的经济宪法学及其治学心路历程进行纪念性发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建议组织关于先师经济宪法学的纪念活动。先师去世不久,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越教授先后出版专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凡此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视为先师学问在国内学界的回响。

怀特海在回顾欧洲16世纪科学状况时说:“这是一个翻腾酝酿的时代。当时各种新范畴和新观点被提出的固然不少,可是被确定下来的却无可称述。”[英]A.N.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所幸的是,先师披荆斩棘的经济宪法研究领域已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目前经济宪法作为部门宪法的一个分支也已具备了一定的“确定性”。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转型时期的宪法面临着如何有效统合社会这一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加强宪法学中国自主性的当下,如何进一步彰显经济宪法学的本土化仍待深度耕耘。就此而言,期待国内学界在这一领域兴起更多的学术成果!

先师生前作品能够以《经济宪法学的界面》的面貌集结出版,全有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永华书记、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副院长郑磊教授等学院领导鼎力支持,他们多次过问作品的策划、启动、选稿和内容编排、封面设计等方面进展,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冯洋副教授就先师文稿的汇集、联系浙江大学出版社等有关事项做了大量工作,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其他老师也为先师作品集结出版给予了很多的支持与帮助,光华法学院在读博士生林栋、殷瑞洁、吕正义、王姿惠和硕士生云佳伦为文字校对付出了很多心血。感谢以上诸位师友、领导、学棣的辛苦付出!最后,先师作品出版已经获得梅艳师母的正式授权,感谢梅师母及其家人对此次出版工作的大力支持!

愿先师在“那个好得无比的地方”安息!在那里,“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愿先生的学问与风骨永存!

刘义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