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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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货币收入

我们方才谈到消费品的货币支付,或货币支出。现在我们再退一步来考察个别消费者所得到的货币,或货币收入。货币收入包括所得到的全部货币,就其性质来讲,它显然不是准备用于再投资的——或像这一用语所表明的,它不是“指拨”(earmarked)为再投资用的。换句话说,所有得到的货币、可用于并且希图用于消费的货币,都是货币收入。它有时与实际收入有很大的区别。举个例子,如果你的薪金是10000元,多于你谋“生”所需要的6000元,你自愿将多余的4000元作为储蓄。这一部分货币收入就被储蓄起来,没有立即变为实际收入。即是说,你没有把全部薪金用于今年的生活,而是把其中4000元用来投资,用做以后各年生活费用的补助。那么这4000元就不仅是作为收入记入贷方,而且也作为支出记入借方。你用这笔款购买耐久物品,如土地、建筑物或土地与建筑物的部分权利,如证券或债券。在这种情形下,你的货币收入就是你的薪金(它或许是股利、地租、利息或利润),它超过实际收入的数额等于你的储蓄。另一方面,你的生活也可能超过你的(货币)收入。拿这里所用的概念来表示,这意味着本年度你的实际收入大于你的货币收入。

用一个人的全部生活费用(即使他是“入不敷出”即花费超过他的货币收入)来衡量他的实际收入,对一些人来讲是很费解的,这些人从不曾对经济概念求得严谨的定义,这种定义既能满足经济理论的要求,又能符合于会计的理论与实践。但是,收入的定义,既要适合经济理论与实践,又要适合会计理论与实践,那就必须把生活费用花费所得的使用、服务算做最基本意义的收入,纵使这些花费超过了货币收入。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收入有三个连续的阶段:享用收入或精神收入,这是由满意的感觉或体验所构成的;实际收入,这是以生活费用来衡量的;货币收入,这就是一个人所得到的货币,用来支付生活费用。

最后一项(货币收入)就是通常所说的收入;第一项(享用收入)则是最基本的。但就会计上的方便而言,以生活费用来衡量的实际收入,则是最为实用的。[3]

扼要重述一遍,我们已经看到,享用收入是心理事件,因而无法加以直接衡量。于是我们转而观察实际收入,但实际收入又是庞杂的混合体。它里面包括有,比如说,若干夸脱牛奶,看若干次电影等等,这样的形式是不容易衡量的,或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衡量。在这里,生活费用就插足进来了。它是实际收入之实用的同质的[4]尺度。由于生活费用是用多少元来表示的,所以它可代替享用收入或实际收入而成为收入的最好尺度。生活费用与实际收入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差别,不像货币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那种情况。实际上,货币收入与实际收入是永不会恰相符合一致的,因为,不是储蓄使货币收入高于实际收入,便是亏空使货币收入低于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