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伦理理论
第1章
道德的本质
学习目标
■给出哲学的定义,说明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基于相关重要术语的定义,了解伦理学和道德的不同。
■说明道德研究的不同方法。
■说明道德的含义,弄清道德同美学、超道德行为与礼貌的区别。
■根据道德的四个重要方面,说明道德如何应用于人类社会。
■仔细阅读关于道德起源的各种理论。
■通过考察一些生活实例,说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区别道德与宗教。
■探讨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道德主导生活。道德对我们每一个人的主导权,强大于法律的主导权,优先于自身利益。作为生活于世间的人类,我们负有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有些事情我们必须做,有些事情我们又不能做。换言之,在人类生活中,贯穿着伦理维度。作为人类,我们生活在善恶并存的世界,我们懂得某些类型的行为是以善良与邪恶来定性的。正是人类生活的结构,命令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伦理学帮助我们负责任地享用自由,认识到我们是谁。此外,我们应该如何度过一生?如何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努力回答这些基本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什么是哲学?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如何?
哲学(Philosophy)的字面意义是“爱智慧”——希腊文 philia的意思是“爱”或“友谊”,而sophia的意思是“智慧”。本书主要关注三大哲学领域,即认识论(对知识的研究)、形而上学(对实在之本质的研究)[Reality,作为哲学概念,通常译为“实在”,其意为“真实存在的本体”,同“现象”“表象”等概念相对。——译者]和伦理学(对道德的研究)。另外还有美学(对艺术或美之价值的研究)和逻辑学(对论证和正确推理之原则的研究)两个领域,共同构成哲学的五大领域。
认识论讨论下述问题:什么是知识?什么是真(理)和假?它们的适用对象是什么?若某人要真正认识某物,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知觉的本质是什么?其可靠性如何?知识同信仰的区别何在?有所谓“可靠的知识”之类的东西吗?
形而上学是对实在之本质的研究,它追问以下问题:实在和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本质是什么?特别要追问诸如下述的问题:果真有什么原因和结果吗?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如何起作用的?物质世界的本质是什么?有什么非物质的,例如精神或灵魂之类的东西吗?什么是人性?确实存在着自由,还是任何事物都是预先注定的?
我们主要关注的伦理学,讨论人的举止行为的对与错。它追问这样的问题:任何人或行为之为善的、恶的、正当的、不正当的,是由什么造成的?我们是如何认识到的(认识论)?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在道德决定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什么作用?哪些行为理论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为什么?我们应该运用道德的原则、规则或法则呢,还是应该让各种境遇决定我们的道德?杀人、说谎、欺骗、偷窃和某些类型的性行为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为什么?
正如你可能看到的,上述三大哲学领域是相互关联的,有时是交叉重叠的,但每个领域本身都值得专门研究。正如书名所示,本书主要关注的是伦理学。在深入讨论之前,对伦理学或道德的任何论述所采用的一些基本术语,有必要加以解释。
基本术语
伦理学、道德、反伦理、不道德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常把ethical和moral[英文ethical和moral是意义相近的形容词,都有“伦理学的”“道德的”等义,其相应的反义词unethical和immoral、相应的名词形式ethics和morality也都各为同义词,但用法有所不同。本书论述道德的基本术语时,就是从辨析这些同义词入手的。——译者](以及unethical和immoral)二词互换使用;这就是说,我们可以用ethical也可以用moral来形容人或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讲ethics的准则,却很少说morality的准则。有些人只是在性生活领域才使用术语moral和immoral,而当讨论企业和职业团体应该如何对待其成员或公众时,则使用术语ethical和unethical。然而,更为普遍的是,比起上述任何术语来,人们还是更多地使用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等词。所有这些词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呢?
英文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本意是品质、人格;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ralis,本意是风俗或礼貌。由此看来,ethics似乎与人的个体品格有关,而morality似指人们的相互关系。然而,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不论说某人是ethical或moral,还是说某行为是unethical或immoral,实际上没有任何重大区别。不过在哲学领域,ethics(伦理学)一词还用以指称特殊的研究领域,即集中关注人类行为和人的价值的道德领域。
如果我们说某些人有道德(ethical或moral),通常就是说他们是好人;如果我们说某些人不道德(unethical或immoral),意思就是说他们是坏人。如果我们说某些行为是道德的(ethical或moral)或不道德的(unethical或immoral),意思是指这些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这些解释说起来简单,但我们究竟如何定义对的或错的行为、好人或坏人呢?借以得出此类结论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些就是更为困难的问题了,它们构成道德研究的主要内容,本书后面各章对此将有较为详尽的讨论。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记住,“道德”与“不道德”,实质上就意味着“好(善)”或“对(正当)”“坏(恶)”或“错(不正当)”,并常常依其用以定性人本身还是定性人的行为而定。
好、坏、对、错、幸福或快乐的特点 经验的事实似乎是这样的:凡是人们认为好的东西总要包含某种程度的幸福和快乐,凡是人们认为坏的东西总要包含某种程度的不幸和痛苦。这种关于何谓好的观念在传统上一直被称为“享乐主义”。只要对这些词语给予最广泛的解释(从简单的肉体快乐到理智的或精神的快乐,从肉体痛苦到极度的情感痛苦),那就很难否认,凡是好的至少包含某种快乐或幸福,凡是坏的总要包含某种痛苦或不幸。
采取长远的而非短浅的观点看问题,是获得幸福的必备元素之一。为了实现长远的快乐或幸福,人们可能要忍受某种痛苦或不幸。例如,为了保护好牙齿和牙龈从而享受到唯有保养良好的牙齿才能带来的口福和全面健康,我们就要忍受钻牙治疗的痛苦。与此类似,人们为了赚钱以换取一两周的快乐和幸福,也许要干上两天十分艰难甚至痛苦的工作。
此外,术语“好(善)”应当根据人类经验和人际关系的背景加以解释,而不是仅仅用抽象观念来解释。例如,知识和权力本身都不是善,除非一个人从中得到某种满足,或者除非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合乎道德的、有意义的人际关系;否则,它们就是非道德的。
那些会给某人带来某种好处而给别人造成痛苦的行为,例如虐待狂从暴力虐待他人中获取快乐的行为,又如何呢?我们的初始主张是:凡属好事都会为某人带来某种满足、快乐或幸福。但这一主张若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不能说为某人带来满足的每件事都必定是好(善)事,肯定有所谓“恶意之乐”。
美德 W. K. 弗兰克纳(William K. Frankena,1908—1994)指出,凡属好事大概也会包含“某种美德”。[W. K. 弗兰克纳:《伦理学》,第2版(新泽西,1973),第91页。]他还说:“凡属坏事,其本身之所以坏,乃因其产生了痛苦或不幸,或有某种缺陷,或者缺乏美德。”[同上。]美德是快乐或满足的重要补充,因为美德的状况令“经验或活动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好或更糟”。[同上。]例如,从听音乐会、看场好电影或读本好书中所获得的享受或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相关的创作者和呈现者(作曲者、演奏者、导演、演员、著作者)所表现出的美德。另一个可能更为深刻地体现美德之重要性的例子是,若一个人目睹了一场很好的庭审,看到和听到法官与律师很好地履行了职责,从而得到了满足或快乐;那么,如果法官与律师同时是大好人,也就是说,除了聪明能干,他们还是仁慈、公平、富有同情心的人,这种满足或快乐便会进一步深化。
如此说来,凡属好事,也许就包含某种快乐、幸福和美德;而凡属坏事,就会以其反面——痛苦、不幸和缺乏美德——为特征。这一主张只是说可能会有某种上述元素存在。例如,一个好人做了一件正当的事,也许不会感到特别快乐,甚至会觉得自己在做一件痛苦的事;然而,这一正当行为的受事者可能因此而感到幸福,该正当行为依然可能含有美德。
和谐与创造性 “好”和“对”还有两个属性可以加入我们的定义。在“好”的方面,它们是和谐与创造性;在“坏”的方面,则是不和谐或不协调与缺乏创造性。如果一个行为富有创造性,或能帮助人们成为有创造性的人,同时有助于促成最大多数人之间的和谐团结,那么,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对(正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产生相反效果,我们则称之为错(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如果某人或某个群体能够终结两国之间的战争,促成体面而持久的和平,那就做了一件正当的事、好事。它能够使两国国民都具有创造性而不是破坏性,能够创造双边的和每个国家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挑起或发动两国间的战争,就只能产生相反的效果。L. A. 柯肯德尔(Lester A. Kirkendall,1904—1991)强调了这些特点,并且对上文有关主要强调何谓人类经验和关系中的善或美德之必要性的论述做了补充:
无论何时要就行为做出决定或选择,合乎道德的决定总会对人际关系中的信任、信赖和诚实起促进作用。它应当增强个人相互合作的能力,提高个人的自尊意识。而那些造成不信任、猜疑和误解,从而设置障碍、破坏诚信的行为,则是不道德的。此类行为降低个人的自尊意识;它们不会产生合作共事的能力,而是促使人们相互分离,破坏人们的交往能力。[L. A.柯肯德尔:《婚前性交与人际关系》(纽约,1961),第6页。]
我们要定义的另外两个术语是非道德(amoral) 和超道德(nonmoral)。
非道德
非道德指没有任何道德观念,或者对正确和错误满不在乎。这一术语可适用于极少数人。有些人在做了脑白质切除手术之后往往做出非道德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已毫无是非观念。(另外,婴儿也应划入非道德一类,因为他们还没有道德观念;直至他们接受道德教育之后,我们才能因其行为方式而予以严肃的表扬和责备。)[括号内的话在第11版中被删掉了,但从紧接着的几句话看来,似不宜删除。——译者]还有极少数人,尽管受过道德教育,却仍然停留在非道德状态,或者又蜕变成非道德者。在某些类型的似乎难以认识到自己做了错事的罪犯中,很容易看到这样的非道德者。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容易产生任何悔恨、遗憾或忧虑。
G.鲍威尔(Gregory Powell,1933—2012)是此类非道德者的例子。他同J. L. 史密斯(Jimmy Lee Smith,1931—2007)一起,在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斯菲尔德南部的一块洋葱地里,无缘无故地杀死一名警察。在J.万鲍(Joseph Wambaugh,1937— )的《洋葱地》[J.万鲍:《洋葱地》(纽约,1973)。]中,可以看到对鲍威尔及其态度的真实描述。另一个例子是C.皮奇福克,实际生活中的又一个怪人。他在英国奸杀了两名少女,万鲍的《血案》一书对此做了描述。他在书中还引述了许多心理学家对心理病态和社会病态的非道德人格的定义,认为这种人的特点是“情绪不稳定,缺乏健全的判断力,反常的冲动性(常常犯罪的)行为,没有能力从经验中学习,非道德的不合群情感,以及其他严重的人格缺陷”。[J. L.麦基奇尼编:《韦氏通用足本新辞典》(纽约,1979),第1454页。]他指出,“精神病态者的最大特征是极端的不负责任。他懂得有哪些道德规则,至少能鹦鹉学舌般地复述出来,但这些规则对他而言却毫无意义”。[J.万鲍:《血案》(纽约,1989),第325页。]他还引证说:“良心、内疚或悔恨都毫无意义。做出了有害行为,却毫无不安或羞耻之感。”[同上书,第341页。]看来,非道德基本上是某些人(幸亏此类人只是极少数!)所具有的态度。
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非道德的罪犯不应该因其所做坏事而受到道德谴责和惩罚。事实上,同可以明辨善恶的人们相比,由于这种人在道德上是不可教育的,因而他们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社会需要特别防范此类罪犯。
超道德
超道德一词意味着完全超越于道德领域,比如汽车、枪炮等无生命物体,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使用汽车或枪炮的人可能不道德地使用它们,但这些东西本身却是超道德的。许多研究领域(例如数学、天文学、物理学)本身都是超道德的,但由于人的介入,也就产生了道德问题。数学问题本身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然而,如果把数学运用于为氢弹爆炸服务,道德问题当然就随之产生了。
总之,不道德的人是通过做错事、做坏人而故意违反人类道德标准的人;非道德的人可能由于没有任何道德观念而违反道德标准;超道德的东西则无所谓善恶,也谈不上行善作恶,其原因仅仅在于它们不属于道德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