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红人分类总览
为了方便写作,根据权益或职业的不同,本书把红人分为游戏主播、网络红人、知识博主、原创音乐人和演员五类(见图2-1)。
图2-1 红人分类
上述分类中的前三类都属于运营互联网自媒体账号的人,但因其特殊性和交叉性,我将他们具体分为了三类。
第一类是游戏主播,也包括其他领域的主播(这类主播通常拥有一定粉丝数量,并且在所属平台上有一定影响力)。这类红人往往与游戏行业、直播平台的生态息息相关。不同于演员和原创音乐人等对外输出作品的方式较多,如拍摄影视剧、录制音乐专辑或出席商演,游戏主播输出作品的方式往往更有限、更依赖于平台,游戏主播的输出还依赖于上游的游戏开发产业,以上双重限制使得游戏主播往往只能在所属平台上拥有一定影响力,很难突破平台进入大众的视野。
第二类是网络红人,与上述游戏主播有些许相似之处。游戏主播是基于游戏而存在的,而网络红人则是个体户或由相关机构“孵化”而来的。此处的相关机构在行业内被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MCN)机构,也可以理解为孵化众多自媒体账号的产品运营商。在这种模式下,通过将不同类型的专业生产内容联合起来,网络红人在MCN机构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因此,对这类红人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对MCN机构生态的解构。
第三类是知识博主,在很多人眼里知识博主不能被称为红人,但在知识付费风潮兴起后,很多教师的确也具备成为红人的潜质,或者说不可避免地具备了商业价值,如薛兆丰老师就是典型的例子,在参加了一些节目后,他的商业价值节节攀升。当这些教师具备一定流量和人气后,就会有经纪公司找他们签署经纪合同,为他们量身定制提升影响力的路径,并将其打造为某个领域的红人。对于知识博主而言,他们也希望有个经纪公司来帮他们对接更多的付费授课机会,让他们更能传播某个领域的知识。这类红人与网络红人其实差别不大,但因其自身的职业属性和身份特征,他们有需要尤其注意的合规方向。
后面两类,即原创音乐人和演员是读者更熟悉的红人类型。
实践中,很多红人往往是以某个类别为主,兼具其他属性。举例来说,大多数以演员为主要职业的红人,也兼顾音乐等其他发展方向。而原创音乐人则主要是具有音乐原创能力的歌手,这类红人与其他红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法律对词曲创作有专门的著作权规定,因此这类红人往往更注重合作方是作为词曲著作权的代理商还是词曲著作权的受让者。目前,行业内与原创音乐人合作较多的经纪公司大多是红人在经纪合同期限内创作词曲著作权的独家代理商,这一方面避免了原创音乐人完全转让自身创作词曲著作权的情况,减轻其担忧;另一方面又较好地保障了经纪公司在经纪期限内需要利用词曲著作权对外授权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在这类合作中,红人也很看重经纪公司帮其录制和发行歌曲的能力。
以上,我按照自己的研究体系就红人类别做了简单介绍。接下来,我将基于红人类别具体探讨各类红人的合规运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