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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PREFACE
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及直播电商的高速发展,商家及主播通过网络短视频、直播以动态的、极富个人魅力的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极大地调动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但是与此同时,直播带货还存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刷单炒信、违法广告、维权不畅等现象。
短视频和直播是营销带货的形式载体,与常规营销手段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之处在于都要履行广告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还涉及著作权归属、敏感信息审查和未成年人保护等。
任何业态模式运行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新业态的监管要从发展的角度对各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进行深入研讨、具体分析,既要防止规制不足,也要防止规制过度。